公海渔业治理事关全球粮食安全、劳动就业、自由贸易和生态环境等多重价值维度。然而,现行的国际渔业治理体系长期受制于“打击非法捕捞、养护渔业资源”的话语框架,其制度设计过于强调国家对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单向配合义务,时常以养护资源为名,忽视对公平正义的考量。渔业配额固定分配制度不仅降低了渔业生产效率,还进一步加剧了渔业治理中的公平赤字。构建公正合理的公海渔业秩序,亟待整合多元价值目标。对此,国际社会可以借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体系解释方法,整合包括人权法、WTO法、环境法等外部法律渊源,丰富渔业治理中国家合作义务的含义。
文章全文:论公海渔业治理中的体系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