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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与重复生成:AI生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责任
2025-10-14 作者:杨立新 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AI绘画成果不断涌现,AI生成物的属性问题成为生成作品在网络环境中极易被复制、转载或篡改,本文以肯定AI 绘画生成物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就属于作品为前提,转向另一重要议题:侵害生成作品的行为样态以及责任承担。研究生成作品的侵权责任类型与规制路径,对于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行为人是否利用 AI 绘画实施侵权行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非法利用与重复生成。

  非法利用,是指 AI 绘画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利用 AI 绘画生成作品,侵害生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类行为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规制路径一致,司法实践也已有确认。

  重复生成则是指 AI 绘画法律关系的提供者、设计者利用其 AI 绘画工具,再次生成与利用者先前生成作品近似或者相同的作品予以使用,侵害生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类行为责任主体范围较小,着重于强调利用AI绘画实施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侵权与违约。考虑到算法“黑箱”等原因带来的举证困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为适宜,由平台方举证证明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

  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沿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框架。非法利用的违法性源于对著作权不可侵义务的侵犯;重复生成则因违反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而具备违法性。两类行为都可能造成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传播权等的受损。因果关系的认定与传统作品侵权一致,强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在过错层面,非法利用由权利人证明侵权人的过错;重复生成则适用推定存在过错,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

  在责任承担方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也包括人格权受损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非财产性救济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申请禁令,均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以形成较为完整的救济体系。

  综上,本文提出“非法利用”与“重复生成”的二元分类,明确区分了生成作品侵权与传统人类作品侵权的差异,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分析框架。在归责原则上强调差异化适用,非法利用适用过错责任,重复生成适用过错推定,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在责任承担上强调财产、精神与行为救济的并行适用,使现有的系统化责任体系适应于人工智能案件。不仅在理论层面丰富了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的研究内容,也为司法实践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纠纷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参考。

  文章全文:非法利用与重复生成:AI 生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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