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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党建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8-09-18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务工作者加强理论学习、总结工作经验,探索新时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途径,提高我校党建理论研究水平,决定开展党建研究专项课题研究,并纳入学校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根据《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1、凡在本校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兼职干部、教师和从事党建、党史、革命史、马克思主义与邓小平理论教学、研究的相关人员,党员教职工,具备一定的党建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均可提出申请。
2、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申请者不得以第一申请人的身份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课题。正在执行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本项目新的课题。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批及经费管理
1、由社科处和党委组织部联合发通知至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人员积极申报。由个人填报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可在社科处网页下载),并在规定时间内把申报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
2、由社科处和党委组织部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由社科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评选出立项项目,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立项结果。
3、评审标准:(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总结高校党建经验、探索解决新时期高校党建理论和实践面临的新问题为研究重点;(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促进作用,可为学校党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3)论证充分,切实可行,承担者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
4、获批准立项的项目正式纳入中山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经费使用按《中山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检查
1、获立项的项目,由主持人到社科处填写《开题报告书》,社科处按《开题报告书》确认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
2、社科处和党委组织部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为:(1)课题组是否按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开展研究;(2)是否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3)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3、项目负责人应保存项目从申请到结项过程的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项目检查时,填写项目检查表,提交项目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社科处审核同意后,继续后期拨款。
4、社科处和党委组织部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为研究工作提供咨询和必要的条件。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向社科处和党委组织部提出专门报告:(1)项目负责人由于某种原因(如出国、患病、工作调动等),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需要调整负责人;(2)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中止项目计划;(3)项目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
6、未经同意,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否则,取消立项,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
7、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社科处和党委组织部反映下列违背项目管理办法的情况和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中止项目协议,调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2)违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3)学风极不严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4)干扰、阻挠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5)对研究工作不予管理、放任自流;(6)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

第五条 项目的结项和验收
1、根据申请书内项目完成时间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项目最终成果上报学校社科处。项目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请书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
2、由社科处和党委组织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验收小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的成果设计要求;(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3、评审验收的一般程序和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在10天前向社科处报送评审所需材料,以保证专家有足够时间阅读、研究,准备意见;(2)鉴定结论填入结项审批书,在鉴定结束后一周内通知项目负责人。
4、科研项目若未被通过,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鉴定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撤消其项目,并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校级纵向科研项目。
5、校级纵向项目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验收:(1)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项目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2)获省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3)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为党政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吸收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并获得有关部门认可的。
6、研究项目一般要求一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需向社科处和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才可推迟结项,并规定推迟结项的期限。推迟结项的项目在规定的推迟结项期限内仍未完成者,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校级纵向项目。
7、验收的结果应填报有关申请书,报送社科处。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验收程序;(2)经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3)项目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未有异议和发生纠纷;(4)项目档案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经审核合格者,由社科处发给结项通知书。


第六条 成果的管理及推广
1、本项目的研究成果是学校党建工作的宝贵财富,应积极采用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使用,特别鼓励公开发表。对促进有关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加强党的建设、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相应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推荐,建议其采纳。对其中优秀的研究成果,主管部门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2、经验收合格的研究成果,不论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 "中山大学党建研究项目"。对在公开刊物发表的成果,依刊物的级别一律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由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处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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