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项目管理 > 管理规章 > 文章详情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2008-09-18 作者: 来源: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经2003年12月19日第82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吉林大学进一步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按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青年基金项目的目的是为尽快提高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为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打下基础。

第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均可申报青年基金项目。 

第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每次立项20-30项,每个项目资助1-2万元。

第五条  青年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办法:

(一)申报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评审书》。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初评排序后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推荐。

(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青年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

(四)评审以申报人论证答辩、评委评议和打分排序的方式进行。

(五)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六条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七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在研究期限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项。

第九条  结项条件:项目成果为专著,须公开出版;项目成果为论文,须有3篇以上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有2篇在被CSSCI检索的期刊上发表;项目成果为研究、咨询报告或软件,须附有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采用意见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公布的《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