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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08-09-18 作者: 来源: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经2003年12月19日第82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优势,争取更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高层次科研项目,以科研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三条  重视和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落实精品战略,逐步构建我校优势学科理论体系,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研究方向,加快发展跨学科综合研究,为党政部门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教师营造一个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良好的学术氛围,努力产出更多的创新性成果。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国家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六条  教育部及其它部委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各类基金项目、中央其它部委项目、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的合作研究等。

第七条  国际合作项目:与国外政府部门或其所属单位开展的合作研究、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等。

第八条  省市项目:吉林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吉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长春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长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九条  校项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重大项目、精品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各单位教师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合作研究项目,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申报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立项必须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积累;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较强的研究力量。

第十三条  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经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申报校级科研项目,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同类课题;在研项目未经鉴定和验收不得申请同类新项目。

第十六条  凡与有关单位开展的合作研究和委托项目,需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认定书》,并提交委托合同书,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经费拨入指定账户后,方可立项。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未经项目批准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进行。

第十九条  各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每年对各类在研项目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其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研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负责人,由其负责人所在单位上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鉴定和验收的项目,须按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对下列情况的项目予以撤销处理:

(一)无故未按期完成的项目。

(二)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名称;

第二十五条  对撤销的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追回项目经费,其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对所在单位申报新项目时限额申报。

第五章  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重大项目、精品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评审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青年基金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其它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材料,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在扉页或适当位置注明成果所属项目及资助部门或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公布的《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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