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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的中国范式
2026-08-07 作者:熊文钊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法典编纂是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部门全部现行规范进行系统整理、修订补充、体例重构,最终形成结构严谨、逻辑统一的成文法典的专门立法活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表决通过,则进一步印证并丰富了中国式法典编纂模式,展现了不同于大陆法系传统法典运动的中国范式。以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为考察对象,从立法价值目标、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权限及配套保障五个维度切入,可以更加完整地阐释中国式法典编纂的内在逻辑与制度特色。

  中国式法典编纂的立法价值定位

  传统西方法典编纂以构建纯粹封闭的规则体系为目标,追求法律的自治性与逻辑自洽。而我国法典编纂在立法目的设定上,确立了三重价值次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立法价值体系。

  第一,坚持宪法统领,恪守立法合宪性原则。法典编纂属于国家基本法律的创制活动,所有制度设计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民法典总则开宗明义,“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生态环境法典则将宪法“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要求予以具体化。法典并非单纯的部门法规则汇总,而是宪法价值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展开。

  第二,兼顾制度整合与社会治理,实现“编订纂修”的双重功能。立法学上将法典编纂分为“编”与“纂”两个层次:“编”是对既有单行法律的梳理整合,“纂”则是针对社会问题创设全新规则。我国民事领域与生态环境领域长期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单行立法模式,规则碎片化问题突出。民法典汇编整合了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制度,生态环境法典则全面梳理整合了各类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单行法,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法典化的制度升级。同时,两部法典积极回应时代议题:民法典回应数字经济与人格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法典回应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新要求,体现出立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高度平衡。

  第三,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文本。中华法系历来讲求礼法合一,中国式法典编纂继承了这一立法传统。民法典将诚信、公序良俗确立为民事基本原则,把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文本;生态环境法典则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华优秀传统生态伦理法律化,倡导绿色生活方式,设置生态保护红线与公众参与机制。立法不再局限于纯粹的规则设定,更承担起引领社会风尚、涵养公序良俗的功能,拓展了立法的价值边界。

  中国式法典编纂的立法程序

  在立法程序设计上,我国突破了传统法典一次性整体制定的模式,创设了“两步走”或“分阶段推进”的渐进式编纂程序。

  按照《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基本法律。考虑到民法典体量庞大、制度争议较多,我国对其编纂采取“两步走”战略: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同样遵循渐进式路径:在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单行法积累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开展法典编纂草案的研读论证,分编审议、逐步打磨,最终提请全国人大整体表决。这种渐进式编纂的程序安排,是在现行立法权限框架下的制度创新。

  从立法参与机制来看,中国式法典编纂构建了全方位的立法协商体系。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生态环境法典,立法机关均委托专家团队起草学者建议稿,组织司法、行政人员开展实务研讨,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法典编纂期间累计收到上百万条社会公众建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同样广泛吸纳了环保组织、企业代表与公众的意见,实现了专家理性与民众诉求的融合。我国法典编纂是立法机关主导、学界支撑、全民参与的复合型立法过程,充分践行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

  中国式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规则

  立法技术决定法典的外部体例与内部结构。我国在借鉴潘德克顿总分结构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国国情完成体例再造,形成本土化法典编纂技术路径。

  其一,确立抽象总则统摄全部分则的体系结构。民法典设置独立总则编,统领物权、合同、人格权等六编分则;在体例上作出本土化创新,将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契合现代人权保障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同样采取“总则+分编”结构,设立总则编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公众参与机制等通用规则,统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分编,消除过去单行法之间的适用隔阂与体制冲突。

  其二,采取“适度法典化”技术,保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传统法典化追求规范的完备性,容易陷入僵化。中国式法典编纂则采用弹性立法技术,形成“法典为一般法、单行法为特别法”的层级关系。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社会关系,民法典在确立基本原则的同时,为未来专门立法预留制度接口;面对高度专业、变动频繁的生态环境标准与行业监管规则,生态环境法典同样只设定基础性规则,保留《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特别法及核安全等专门法规的适用,为制度发展创造空间。

  其三,运用立法清理技术,完成法源体系重构。法典生效之时,原有同类单行法律同步废止,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得与法典基本原则相抵触。民法典颁布后废止了9部单行法,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进行系统整合,其中10部单行法被纳入法典并同时废止。通过立法清理技术,确立了法典在部门法中的核心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多头立法、规则冲突的立法乱象。

  中国式法典编纂的立法权限

  法典编纂是国家重大立法工程,严格遵循我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学要求重大立法事项统筹政治方向、学术逻辑和社会需求。中国式法典编纂坚持党领导立法的根本原则,由党中央确定法典编纂总体目标。党中央统筹协调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重大制度争议,确保立法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草案起草、审议、修改工作,法学专家团队负责专业论证,形成权责清晰的立法分工机制。

  法典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典划定本部门立法的基本边界,下位法只能在法典框架内进行补充规定。这种权限划分,进一步厘清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基本法律与配套制度的边界,完善了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中国式法典编纂的配套保障

  法典颁布并非立法活动的终结,中国式法典模式还包含配套制度建设的后置安排,构成完整立法闭环。

  法典条文具有高度概括性,难以覆盖全部具体场景。民法典实施后的配套制度建设呈分层推进之势:立法机关负责启动法律层面的配套立法,司法机关针对民法典出台系列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生态环境法典因其更强的技术性与行政监管依赖性,后续须加快制定排污许可细则等行政规章,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并推动地方环保标准的修订与实施。区别于传统法典“一经制定永久不变”模式,我国法典是动态开放的规范体系,在保持整体结构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配套立法回应社会变迁,保持法典持久生命力。

  除此之外,法典编纂还承载着法治普及的社会功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生态环境法典则是“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保障”,两者在语言表达上兼顾专业性与通俗性,力求在满足司法裁判需要的同时,便利全民理解和遵守,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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