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理论道】
文明因开放而繁荣,因包容而博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华文明自古就以开放包容闻名于世,在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中华法治文明绵延数千年,历经朝代更迭而从未中断,其间虽有起伏,却总能浴火重生、屡焕新机。其生命力从何而来?答案蕴藏于中华法治文明开放包容的特性之中。开放包容,既是文明发展的活力源泉,也是文化自信的显著标志。深入发掘这一历史基因,从中汲取面向未来的智慧力量,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扬其蓬勃生机,是新征程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开放包容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特性
开放包容的特性,自中华法治文明发轫即已萌生,在数千年历史演进中不断淬炼、持续深化。从哲学思想到治理策略再到具体制度,这一特性以不同形态贯穿中华法治文明方方面面,成为其生生不息的内在动能。
“和而不同”的思想智慧,赋予中华法治文明与生俱来的包容气质。我国早期思想家已对“和”与“同”作出区分,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是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协调统一,追求不同事物间的互补共生;“同”则是取消个性、简单划一,拒斥一切异质因素。这一哲学智慧深刻影响了中华法治文明的价值取向。在古代法律思想中,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主张可以并存于一个包容框架之内。例如,儒、法、道三家各有所重,儒家强调教化与德治,注重伦理道德的引导作用;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突出法律的强制规范功能;道家倡导无为而治,提供了一种宽简治理的思路。历代统治者多采兼收并蓄的态度,使三者在国家治理中各安其位、各展其长,共同实现维护秩序、巩固统治的目标。包容差异、追求和谐的思维方式,使得中华法治文明在面对外来文化或异质规范时,天然具备较强的接纳能力,善于甄别、吸纳与融合,从而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处理内与外、新与旧、雅与俗、中央与地方等多重关系。
“礼法合治”的治理策略,为不同规范的共存预留了弹性空间。在中国古代,礼与法的结合构建了一种极具包容性的治理架构。礼作为一种源于风俗习惯、道德伦理和社会共识的行为规范,具有柔性和开放性;法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底线。二者的结合,使国家治理既不至于因过度依赖强制而显得僵化,也不至于因过度依赖自觉而流于松散。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合治模式天然地为宗族家法、乡规民约、行会习惯等国家法之外的其他规范预留了运行空间。例如,在基层社会,大量纠纷往往先经由宗族、乡里按照习惯法或礼俗进行调处,只有当矛盾激化或触及刑律时,国家法才予以介入。中华法治文明从不将法律视为封闭自足的体系,而是主动接引广阔的社会文化,在保持核心稳定的同时,兼备容纳差异、吸收新质的柔韧能力,以此灵活回应不同时代、地域、群体的治理需求。
“因俗而治”的制度实践,彰显了多元法律文化共存的治理智慧。因俗而治是指在维护国家统一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尊重不同民族、地域的习惯法与礼俗。从唐代的羁縻府州与“化外人”条款,到清代的多元法律适用机制,因俗而治的制度实践贯穿始终,既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统一,又保存地方与民族的多元法律文化,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在处理复杂社会结构时的高度包容性与治理智慧,也为其在漫长历史中保持强大生命力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开放包容造就了中华法治文明的辉煌历史
“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国各宗教信仰多元并存的和谐格局,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中华法治文明的辉煌历史,是开放与包容双向奔赴、彼此激荡的结果。
以开放姿态向外辐射,文明远播,泽被邻邦。中华法治文明在漫长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积蕴深厚,从唐代起便深刻影响并形塑了周边国家的法律面貌,其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日用常行,都带有中华法治文明的烙印。具体来看,公元701年日本制定的《大宝律令》,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及名例、卫禁、户婚、贼盗等篇目结构,皆与唐律高度一致;718年修订的《养老律令》,篇名、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朝鲜半岛《高丽律》“大抵皆仿于唐”,据《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古代越南如《国朝刑律》等法典,内容大多依循唐律。这种跨越国界的法律传播,并非依恃武力征伐,而是凭借中华法治文明的先进性、成熟性与开放性,吸引周边国家主动效法。在此过程中,中华法治文明的法律观念、立法技术、司法智慧等为诸国广泛接受。
以包容胸襟向内吸纳,兼收众智,融铸新质。不同民族的法律智慧在碰撞中彼此借鉴,共同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涵。早在上古时期,苗民所创制的刑制便为黄帝所取用,演化为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奴隶制五刑。魏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之际,鲜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在汉族思想家和律学家的帮助下制成《太和律》,既融汇汉魏晋以来的儒家法律思想,又保留本族习惯法合理成分,成为民族大融合的法治结晶。《北齐律》更是在体例与刑制上直接影响了隋唐的法典。唐代主张“盖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高度尊重各民族法律和习俗。宋、辽、金、西夏各朝,或制定蕃官管理及茶马贸易等方面的专门法令,或编纂《重熙条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进一步促进了中原法律传统与民族特色的融合。元、清两代,采取“因俗而治”“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正是这种对各民族法律文化兼容并蓄的气度,使中华法治文明得以不断吸纳新鲜养分,避免僵化与封闭,跨越数千年而血脉畅通,并持续焕发活力。
开放包容的特性,终使中华法系卓然挺立于世界法系之林。“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自188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中国法族”以来,中华法系便与印度法族、英国法族等并立于世。梁启超曾以自豪的口吻写道:“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与世界上许多法系或因汇入他者而消弭、或因国家灭亡而中断不同,中华法系历经数千年从未断绝,其悠久性、完整性、系统性、典型性,为其他法系所不及。究其根源,端赖开放包容的内在品格。向外,它以成熟的成文法与礼法精神辐射东亚;向内,它不断采撷各族立法智慧与法律习俗,实为“各族缔造”的结晶。值得注意的是,开放包容并非不经分辨地全盘接受。清末长期固守封闭、抱残守缺,面对西方列强的冲击而被迫启动法律变革之后,又走向另一个极端,照抄照搬西方法律,脱离了中国社会实际,导致法律近代化折戟沉沙。一正一反的历史经验说明,开放包容既需要有敞开胸怀的勇气,也需要有立足本土的自觉与理性甄别的眼光。唯有坚定自信与定力,方能使中华法治文明在兼收并蓄中不失其魂,在交流互鉴中愈显其华。
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发扬开放包容的优良传统
“放得出去、收得进来”的宏大气魄,曾令中华法治文明在世界文明之林中傲然矗立,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多样性贡献了独特的东方智慧。新时代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传承与发扬这一开放包容的优良传统。
应对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法治提出的新要求。当今中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迁: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在城市与乡村之间频繁往返;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群体规模日益壮大;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明显;不同群体间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法治从来不是僵硬的条条框框,而应当是回应社会需求、协调多元利益、凝聚广泛共识的动态制度系统。面对复杂多样的利益格局,法治必须具备足够的包容性,既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差异化诉求,也不能因循守旧回避新兴领域的制度供给。这就要求立法工作者深入基层、倾听各方声音,在法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为不同群体搭建表达渠道,让新就业群体、老年人、残障人士等都能在法治框架下找到权利保障的依托。同时,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也要提升精细化、人性化水平,注重个案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带来的不公。唯有以开放的心态回应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以包容的制度安排容纳多元主体的合理诉求,法治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和“润滑剂”,在变革的时代中持续释放生机与活力。
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对法治提出的新课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正深刻重塑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也对法治运行的传统逻辑构成挑战。算法歧视、数据泄露、深度伪造、自动驾驶侵权、智能合约纠纷等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既有法律概念、归责原则和裁判规则常常难以直接适用。对此,法治不能画地为牢,更不能视若无睹,而应当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主动拥抱科技变革,在全球治理经验中汲取养分,同时立足本国实际探索自主方案。一方面,要密切关注欧盟、美国等在人工智能立法、数据治理等领域的实践探索,分析其成败得失,以他山之石攻玉。另一方面,应打破学科壁垒,与计算机科学、数据安全、伦理学等学科领域展开深度对话,在充分理解技术原理和社会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科技法治的构建,必须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规范平衡,既不能因过度监管而扼杀创新活力,也不能因放任自流而酿成系统性风险。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拥抱科技革命,中国法治完全有能力在新兴领域实现从“跟跑”到“并跑”甚至“领跑”的跨越。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法治提出的新使命。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冲突加剧,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全球治理体系正经历深刻调整。在这一复杂背景下,我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对时代之问的积极回应,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法治不仅是一国之内的秩序规则,更应当成为连接中国与世界的桥梁纽带。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要以开放胸怀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气候变化、网络安全、公共卫生、海洋治理等全球性议题上,中国法治应贡献更多具有包容性的制度方案,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其次,加快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法治能力。“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都迫切需要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跨境司法协作框架的有力支撑。开放包容的传统在此体现为,既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又尊重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差异,在相互尊重中寻求合作共赢。最后,加强法治文明互学互鉴。中华法治文明素有“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的智慧,今天更应以谦逊态度学习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成果,同时在交流互鉴中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影响力。
将开放包容传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制度行动
历史昭示我们,开放包容是法治文明长盛不衰的精神密码;时代呼唤我们,将这一优良传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制度行动。
激活传统,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智慧。所谓创造性转化,就是立足当代法治实践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对这些传统元素进行甄别、提炼和重塑,使其从历史语境中走出来,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例如,“天下无讼”所蕴含的非对抗性纠纷解决理念,与当下大力推行的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机制高度契合,可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赋予其程序化、规范化的现代形态;“德主刑辅”所蕴含的道德与法律协同作用的智慧,也为今天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创造性转化是在深入把握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剔除其封建性、等级性的糟粕,提取其超越时代的合理内核,并用现代法治语言和制度形式加以精准表达。唯有以开放的胸怀回望传统,以包容的态度善待历史,中华法治文明才能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让古老的智慧在新时代法治实践中绽放夺目光彩。
拓展格局,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法治制度体系。以开放包容的理念优化法治体系,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在立法领域,应建立更加开放的公众参与机制,让不同社会群体、行业组织、专家学者乃至利益相关方都能通过制度化渠道充分表达诉求。持续拓展和优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确保立法过程能够倾听基层声音,使法律真正成为多元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在司法领域,进一步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的优势,形成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化解格局。特别是家事审判、少年司法、劳动纠纷等涉及特定群体的领域,应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既坚守法律底线,又体现人文关怀。在法律服务领域,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覆盖范围,让农民工、老年人、残障人士、偏远地区群众等都能便捷地获得专业法律帮助。开放包容的制度体系还意味着以国际视野借鉴全球法治的有益经验。在数字法治、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等领域,应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并结合国情进行本土化调适,形成既能融入全球治理体系,又能维护国家利益的制度安排。以开放的心态打破制度壁垒,以包容的胸怀吸纳各方智慧,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法治体系必将在实践中不断焕发活力,为中华法治文明注入源源不断的时代动能。
走向世界,深化全球法治文明交流互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是在同其他文明不断交流互鉴中形成的开放体系,在兼收并蓄中历久弥新。”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今天,任何国家的法治都无法在封闭孤立中实现自我完善。深化全球法治文明交流,首先要以谦逊而自信的姿态学习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成果。无论是人权保障机制、环境保护标准,还是数据治理的前沿探索,只要是符合法治规律、能够为我所用的,都应当以开放的心态加以研究和借鉴。与此同时,文明互鉴不是单向的吸收,而是双向的增益。中国法治在基层治理、数字法治、多元解纷、公益诉讼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完全有能力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独特智慧。我们应善于提炼这些实践成果,将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方案,通过“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法治论坛、双边司法协助等平台主动向外传播。更为重要的是,走向世界意味着积极参与乃至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在气候变化、人工智能治理、跨境数据流动、投资争端解决等新兴领域,我国应当更加主动地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倡议,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开放包容为底色,中国法治不仅要成为国内治理的坚实支撑,更要成为全球治理的建设性力量,在交流互鉴中不断拓展中华法治文明的时代边界,让古老的东方智慧在世界法治舞台上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作者:张晋藩 罗冠男,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