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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家与近代早期法国公共财政管理
2026-03-02 作者:熊芳芳 来源:《光明日报》(2026年03月02日 14版)

  就在路易十四去世不到一年的时间,为缓解老国王留下的高达二三十亿锂的巨额债务,摄政王政府于1716年3月颁布敕令,效仿前朝设立“正义法庭”。这是旧制度最后一个财政清算法庭,主要对代理王国财政事务的财政家之账目和行为进行审查,对贪墨之款加以追缴,并予以惩处。当时的一幅讽刺版画将财政家视为贪得无厌的“吸血蚂蟥”“国之窃贼”,为正义法庭的设立拍手叫好,将其比作“国王的海绵压榨器”,只要使劲挤压,就能让这些营私舞弊的财政家吐出更多原本属于王国和民众的财富。实际上,在近代早期的法国,对财政家的道德化批判是一个常态。诸多文学作品、小册子和各类讽刺画都表达出类似的观点。

  后世学者指出,这一群体之所以成为舆论攻击的对象,恰恰源于其在公共财政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作为近代早期法国公共财政体系运转的主要代理人,财政家群体承担赋税的征缴,为君主提供借贷,处理各种形式的特别交易,调动着庞大的资金流,服务于王国的内政外交。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当时人和后世学者对财政家群体的不同评价呢?

不同财政收入类型的代理人

  法语中的“财政”一词,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便已出现,凡国王、地方诸侯和城市以货币收取的各类收入,均可称之为“财政”。财政事务由财政人士负责打理。中世纪晚期到17、18世纪,伴随着王国财税结构的演变以及金融信贷工具的发展,财政人士指代的群体日渐多样繁杂。狄德罗和达朗贝尔主编的《大百科全书·财政卷》对“财政家”一词的界定如下:“财政家即掌管国王财政资金之人”,包括“所有参与到与国王收入有关的包税、专卖、承包或交易之人”。相较于银行家,财政家并不以为公众或经济贸易领域提供资金服务为主业。

  君主收入类别不同,财政家代理的财政事务也不尽相同。近代早期法国君主的财政收入分为常规收入和特别收入。常规收入主要指来自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收入。达伊税、人头税等直接税一般由各级王室财政官员负责征管,交易税、盐税、关税等间接税则大多采用包税制,由包税人承包和征管,这些包税人并非正式的财政官员。17、18世纪,法国的包税制从分散拍卖逐步转向由总包税署集中代理。总包税署以团体名义签订包税契约后,预付给国王一笔款项,相当于以未来税收为担保给王室的借款。包税署所征税额高出预付款的部分,即为其利润。通过总包税制,包税人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省级再到地方的财政网络。

  特别收入指来自官职售卖、强制借贷、发行公债(如巴黎市政年金)、彩票专卖等特别交易带来的收入。因常规税的征缴具有周期性,而军事和宫廷支出等却具有高度的即时性,当常规收入无法及时满足君主的财政需求时,政府常常借助此类特别收入。特别交易由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和借贷人打理,也多采用预付方式。因交易类型不同,承包人身份各异。如为巴黎市政府发行和转包年金的承包人中,公证人群体往往充当着财政家的角色。巴黎市政府授权给公证人,由其负责办理年金的出售、交换、转赠等的公证手续,很多公证人因此成为年金发行和交易的实际操手。

  17、18世纪英法之间的长期对峙,对两国的公共财政体系而言是极大的考验。作为财政-军事国家的典范,英国逐渐实现了短期债务的集中化管理,并建立起一套将短期债务转化为长期债务的公共信贷机制。相比之下,法国的公共财政则建立在一套高度个体化的信贷机制之上,主要依赖由财政家及其亲族、合伙人和庇护关系所构成的私人信用网络,王国的财政运转也因此与社会精英群体紧密捆绑在一起。

财政家的出身与职业风险

  围绕财政家的社会形象,17、18世纪惯有的叙述模式通常将其描绘为“出身卑微”,通过投机钻营敛财的暴发户。学者们对财政家社会来源和职业轨迹的考察,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了这一刻板印象。

  就社会出身而言,财政家并非主要来自社会底层。巴亚尔对1598~1653年间为国王提供资金的包税人、承包人和借贷人的研究表明,这一群体社会来源多样。比如在652名职业或社会阶层可知的承包人中,417人是王室官员,181人是商人或城市有产者,29人是包税人或军需商,9人是贵族。借贷人的来源更为多样。档案中可考的1539名借贷人中,职业可知的有606人,其中306人是城市有产者或商人-银行家,176人是王室官员,12人是司法官员,37人为御前会议或国务会议秘书,53人是包税人,16人是贵族,14人是贵族的财务代理人。根据杜朗的统计,18世纪134个父辈职业可考的包税人中,24人来自商人-有产者或大批发商家庭,55人出身不同层级的司法官、王室财政官和税务官家庭,9人来自医生-外科医师家庭。由此可见,公共财政的代理人大都拥有一定的商业资本和社会资源,同时也需要一定的职业训练和经验积累。

  德塞尔的研究进一步打破了“出身卑贱的财政家”神话。他考察了1653~1720年间包括王室财政官、大包税人和承包人在内的534名大财政家。这些人大都来自显贵之家,如大商人、王室官员或贵族家庭。德塞尔的研究表明,贵族群体广泛参与到具有风险投资属性的公共财政事务中,他们虽享有免税特权,但实则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君主提供财政资金,成为公共财政运转中的重要组成。

  当国王需要资金时,财政家以自己的财富、信誉和人际关系网为担保,为国王提供即时资金,并从中获利。但这一职业也潜藏着各种风险。在财政运作相对平稳的时期,财政家所得之财可能被视为提供资金、服务国家的合理回报;一旦出现财政危机,这些财富便被视为“不义之财”,成为社会抨击和王室清算的对象。

  17、18世纪,法国王室多次设立“正义法庭”,“务使掌管公共收支调拨之财政官员与相关人士营私贪墨之举不致逍遥法外”。不过有学者指出,此类特别法庭名为“伸张正义”,实乃“镇压机器”,可以将其理解为针对财政家群体的政治化司法行动。路易十四亲政后于1661~1665年设立的正义法庭,以审查时间长、惩罚之严苛而闻名。该法庭的功能并不仅限于追究财政舞弊,更在于通过司法清算,重塑王权对财政领域的控制,削弱财政家群体的自主性。相较而言,1716~1717年的正义法庭以调查范围之广、程度之深而著名,但其判决较之17世纪要轻很多。该法庭在1717年被撤销后,再未设立过正义法庭,财政家这一职业在政治上也获得了相对安全的保障。

公与私之间:财政家的双重属性

  在17、18世纪的法国,财政家始终处于“公”与“私”的夹缝之中,这也是其备受道德苛责的原因之一。

  需要明确的是,直到18世纪末期,所谓“公共财政”尚不具备现代意义的概念。一方面,在旧制度末年内克印发著名的《致国王的财政报告》(1781年)之前,王室财政收支状况很少公之于众;尤其是王室财政支出中还长期存在一些不能计入审计账目的“秘密支出”,如情报费用、政治收买或秘密赏赐等,通常以国王授权的现款划拨方式,由财政家垫付后再行补偿。另一方面,在财政运作中,公共资金与私人资金之间的法律或制度边界并不那么明晰,国家财政大都被称为“国王收支”或“王室收支”。17世纪下半叶科尔贝推行财政管理改革,初步尝试划分王室用度和私人利得之间的界限。即便如此,直到18世纪晚期,这种公私之间的界限在实际操作层面仍然非常模糊。

  在这一背景下,财政家兼具双重属性:他们既是公共财政事务的代理人,在近代法国公共财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又以私人名义为王室政府提供资金服务,并从中获利。高度可见的社会存在,加之其行为带有的私人属性,使得财政家很容易在政治危机或财政危机中成为当权者的替罪羊。在税负加重或国家破产的时候,王室政府试图将民众的不满与愤怒转嫁至财政家身上,以缓解对王权本身的冲击。正如德塞尔指出的那样,财政家实际上发挥着“社会避雷针”的作用:“他们既不可或缺,又随时可以被牺牲掉。”

  17、18世纪法国财政家构成的复杂性,实则源于近代国家在行政能力有限、财政需求不稳定的情况下,对不同收入形态所采取的差异化管理方案。他们通过自身活动,一方面提高了国家获取财政资源的效率,另一方面又引发社会对公共财政合法性的质疑。此类中间群体的存在是税制复杂性、政治结构与持续战争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亦构成近代早期法国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特征。

  (作者:熊芳芳,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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