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监察入宪引领的法治改革极具中国特色,确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当代监察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当代监察法治不仅承载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精神,也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维智慧。
与“克己奉公”一脉相承
当代监察法治的使命之一,在于防范公权力越轨。《监察法》第1条规定,监察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法》第11条涉及 “道德操守”和“秉公用权”等,说明我国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仅要依法用权,严守法律的底线,还要在道德层面有更高的追求,一心为公。这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克己奉公”的理念一脉相承。
汉宣帝后,中国历代王朝的治国理念几乎都是儒法共治。儒家与法家对克己奉公的强调师出同源,例如荀子的思想融合了儒家和法家的元素,体现了儒法合流的特点。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但通过后天的教育与修养,可以逐步克服这些欲望,从“受制于欲”到“合于道义”。《礼记·礼运》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脍炙人口,体现出儒家对统治者自私自利的批判。法家将这种克己奉公进一步具象化,主张君臣应避免将国家利益霸占为私。《管子·任法》有云:“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在历史长河中,克己奉公逐渐内化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色之一,被历代仁人志士所信奉。从宋代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到清末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心怀治国理想的士大夫群体作为公权力的掌控者,以国家利益先于个人境遇,追求高于物质利益的青史留名,这与克己奉公的理念是分不开的。与“克己”相对应的是“奉公”。而“天下为公”的理念早已成为世人共识,仅在“天下如何公有”或“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公有”上,依据学派不同而有所区别。至近代后,孙中山先生亲书“天下为公”的匾额悬挂于临时大总统府内,提示着革命者们不能谋求私利。我们党以红色法治实践落实了克己奉公的理念,《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第4项明确规定要“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将“任法去私”融入其中
将克己奉公的理念进行具体阐释,则表现为依法履行公职,克制私欲,即“任法去私”。《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第1项强调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要求后,第2项即规定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1项的依法履职若存在问题,通常会存在第2项所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这背后往往是私心作祟。可见,我国当代监察法治将任法去私的要求融入其中。
中国古代思想家和统治者从来视任法去私为重中之重。先秦法家主要分为法、术、势三派。法派代表商鞅以“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阐释公正无私应为法制之本,以“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表明厘清公私关系法制之存亡。术派代表申不害以“天道无私,是以恒正”表达对无私之推崇。势派代表慎到曾言,“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由此,立天子是为了让他来为天下立法,天下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就可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统一与稳定,即使贵为天子也要秉持公心。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巅峰之一,唐代的政治制度已趋近成熟。唐太宗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表达了对律法公共性的深刻认识。唐初十八学士之一的孔颖达在所著《礼记正义》中解读了“去私”的重要性:“‘天下为公’,谓天子位也。为公,谓揖让而授圣德,不私传子孙,即废朱均而用舜禹是也。”由此,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形成了任法去私的普遍崇尚。革命年代,我们党的各项制度充分吸收了任法去私的要求,并将其细化到国计民生之中。例如,1942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贩卖纸烟惩治办法》规定:“私运者查出没收”,“发现过期还有私自贩卖情事,除没收所有存纸烟外,并科以相当之罚金”。任法去私的制度实践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从而区别于西方维护私权的价值理念。这种弘扬家国天下、无私奉献的价值观,也在当代监察法治中得到了全面体现。
对“民为邦本”传承创新
监察法治之所以强调克己奉公与任法去私,是因为监察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最终落脚点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监察法》第8条、第9条、第53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观,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民为邦本”的传承创新。
我国的民本思想肇始于夏商周时期。《尚书》有云,“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春秋时期,法家的管仲认为“齐国百姓,公之本也”,“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儒家的孟子也提出“仁者爱人”“民贵君轻”等主张。战国时期,韩非认为“治世使人乐生于为是,爱身于为非,小人少而君子多。故社稷常立,国家久安”,彰示了法家虽然主张法治、重刑等理念,但也有相应制约与缓和,其爱民与重民思想不应被后世所忽视。
至汉代,贾谊的《过秦论》指出“不亲士民”是秦亡的根本原因之一。文景之治宣扬“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遂减轻刑罚,推行“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以满足当时社会环境对农作人口的急需。至唐代,唐太宗常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告诫众人,并指出“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伴随着王朝更替,民为邦本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底色之一,并在近代成为我们党发展红色法治的基本立场。陕西省档案馆与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中有明确记载:“陕甘宁边区政府明确指出了边区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抗日民主制度及边区人民的合法利益’”。曾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在《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一文中提到:“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
需要注意的是,当代监察法治对于克己奉公、任法去私和民为邦本的传承创新,已超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原本预设。例如,封建时期的传统法制关注的“民”带有一定的阶级色彩,而当代监察法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民”的范畴具有远超前者的平等性、广泛性,且具有革命性。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生动体现,是我们党推动监察法治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