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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与法治改革——深入学习和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2025-05-28 作者:钟会兵 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引用本文:钟会兵.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与法治改革——深入学习和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7(03):193-200.

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此在实践和理论上均有诸多创新。中国式现代化历程中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先后经历法治的恢复与重建、改革引领法治建设、法治保障改革推进3个阶段。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原则遵循和重要内容。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改革;法治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目录

一、中国式现代化历程中的改革与法治

1. 改革开放初期:法治领域的恢复与重建

2. 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引领法治建设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保障改革推进

4. 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1. 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2.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原则遵循

3.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1.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

2. 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3.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4.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5. 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提炼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一重大命题,同时为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就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和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做出系统部署。事实上,学术界一直比较关注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改革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等问题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1-5]。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出现了新的研究热潮,学者们紧紧围绕全会提出的法治重大命题和重大创新,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法治改革的逻辑与路径等问题形成了新的观点[6-12]。然而,对“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一重大命题的历程研究略显不足。历史是一面镜子。只有弄清楚其形成逻辑、关键性转变,在历史地比较中才能更好把握这一命题的内涵意蕴、重要地位和实践要求,才能在理论上厘清、在实践中处理好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这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具有特殊意义。

  一、中国式现代化历程中的改革与法治

  在波澜壮阔的中国式现代化历程中,如何处理推动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在认识和实践上都是绕不开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革与法治的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重要时期。 

  1. 改革开放初期:法治领域的恢复与重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1979年1月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着手进行法治领域恢复与重建。他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3]确保法律制度体现民主性,将民主的原则、程序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稳定下来,并依靠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他还将民主与法制建设摆在和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观点。党的十三大报告系统论述了改革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强调“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14],重新树立了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 

  在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改革的突破与法治的恢复重建形成了相互支撑的历史逻辑。在立法层面,逐步重启并完善一系列重要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如1979年7月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等7部基础性法律,新中国法治史上的这个著名的“一日七法”标志着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法律体系得到初步恢复;1982年12月4日,“八二宪法”诞生,这些举措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根基。在司法领域,改革与法治建设同步发力,一系列司法制度得以确立。197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科学分析了尊重法律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创造性阐释了执政党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共生逻辑,该文件首次构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划时代文本,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对于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以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提供了司法保护依据,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治的奠基之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可见,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的探索既是对历史经验的反思与国家治理方式的调整,也是基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现实性甚至是“即时性”需要。在此前提下的法治建设,重新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有力维护了改革开放初期激增的经济活动,稳定了剧烈变动的社会关系,起到了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保障作用,并为后来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加快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坚固基础。 

  2. 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引领法治建设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此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完善的法治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15],首次系统阐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概念和重要地位,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 

  建立和发展市场导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需要对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时代的呼唤形成了市场经济的立法高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一阶段制定了大量法律,并根据改革的需要创造性地进行一些授权立法。如调整市场主体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调整市场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保险法》等法律,以及加强宏观调控的《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密集出台,搭建起了面向21世纪的现代化法律制度体系。到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此即成为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改革引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也不断引领司法体制迈向现代化。《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制度密集出台,为推进司法改革奠定了法制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出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系统推进审判机制革新,通过规范审判程序、优化合议制度、完善证据规则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现司法权运行模式的转换,确立法官依法审判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1月颁布《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推进检察体制变革。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准入标准的实质性提升。 

  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回应改革开放的社会治理需要,把“依法治国”提升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集中体现和根本保障的高度,强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6],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关系,并完善了依法治国理论。 

  这一阶段的法治建设从之前的筑牢基础向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方向推动。在“改革试验—法律确认”的互动框架下,法治建设在总体上服务于改革开放的需要,以法治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是调整这一时期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准绳。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保障改革推进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中国式现代化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改革规律性的探索,在实践中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检验对改革规律性的认识,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最丰富、最全面、最系统的改革理论。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需要对风险进行更高水平的管控,这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过往经验,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的重大概念,科学分析了改革与法治之间辩证统一、一体两面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生动地比喻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17]“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18]他还强调:“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19]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次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两个决定称为“姊妹篇”[20]。结合此后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接续部署,可以看到,进入新时代后,我们党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认识有了新升华,赋予了新内涵,提出了新要求,推动两者关系进入了新境界。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1],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21]6。在中国式现代化更加宏阔的背景下,《决定》重新审视并科学解释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破”“立”“变”“定”的辩证统一关系:新时代的改革与法治关系具有特殊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做到改革与法治的协调性、协同性、统一性,充分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4. 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关于法治与改革问题的探讨是党中央文件中出现的高频话题。法治与改革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彼此是互为支撑、相互协调、互相促进的关系。这种相互依存关系主要表现在法治为改革提供清晰的制度方案和操作规程,有助于降低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改革则为法治提供实践经验和现实需求,促进法律体系更加密切地联系实践,提高法律的实效性。 

  法治与改革相统一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确保各项改革都要在法治轨道上展开,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19]38。一项好的改革必然是在法治框架下完成的,只有这样的改革才能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重,迸发出长久的生命力,不断拓宽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也包含进一步深化法治改革、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治应当不断从改革中汲取能量和养分,获得法治改革所需要的源泉和动力,从而促进法治自身的优化和完善。对于法治改革来说,要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法治追求。这既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指示精神,也是国家各方面工作实现法治化的行动准则。 

  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恢复与重建,到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再到新时代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我们党对改革和法治、二者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的探索和认识逐步深入、成熟。通过改革与法治的双向互动,中国式现代化才能稳步向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重要论断涉及法治缘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如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保障,以及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这3层含义。《决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创造性地提出法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所应遵循的六项原则之一,并且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中。这些战略部署深刻体现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原则遵循和重要内容。 

  1. 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法治之所以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是由现代化的一般特征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属性共同决定的。 

  从现代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从历史实证角度分析,不同国家步入现代化的方式不同、程度迥异、形态悬殊,但厉行法治是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和共同特征。尽管偶有国家在离开法治的情况下也实现了国家的快速发展,但是,这种发展从来都只是昙花一现,难以长期维系下去[20]12。从现代国家发展的现实需求来看,国家要想实现有序治理,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具备其他任何方式难以比拟的确定性、稳定性、统一性等特征,对于推动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实现良性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将会面临混乱和挑战。从现代性的内在机理来看,人的主体性是现代性的核心精神之一,它蕴含着以人的权利为中心和本位,以及人的权利必须是平等的这两项原则。这两项原则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即现代国家在组织和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同时,要平等地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这样的要求之下,国家就不可能是一种家族式、贵族式的政治组织体,而必须是一种借助一系列非人格化的规范组织权力的社会组织体。这是现代国家运行的基本逻辑,这样的逻辑实际上就是法治逻辑。可见,一个具有合法性的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 

  从我国独特的现代化演进历程来看,法治现代化同样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也是一个不断探索法治现代化的过程。经过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确立,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撑[22]。法治是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简言之,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始终以法治保障作为重要底色。 

  2.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原则遵循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等全面深化改革四项原则;在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样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任务和内容;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其中,最突出的创新点莫过于将法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治上升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原则遵循,进一步凸显出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这一战略部署是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高度统一的产物,不仅巩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历史性做法和成就,而且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面临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还承载了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落实法治保障的殷切嘱托。“法治轨道”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大理论命题和实践范畴。“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原则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度融合。 

  之所以要将法治摆在如此重要的位置,一是因为一项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共识的凝聚与方向的引领,而法治的规范、指引和评价功能恰好能够契合改革的这项需要。其二,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事业,一项改革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改革生命力的终结。通过“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有助于为此类事项提供统一的法律指导。通过法律固化改革经验,也有助于增强改革效能[9]。其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正在进行中的事业,势必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挑战。面对各种不确定性,法治可以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夯实行动底气,提高行动信心,增强中国式现代化应对风险的能力。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19]104 

  3.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之所以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保障,着重体现在我国的法治发展道路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缩影这一层面。中国式现代化并不是某一个领域的现代化,而是全社会各层面、各领域的整体现代化。从此种意义上说,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容之一。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意味着法治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组成部分。反之亦然,法治要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保障,则其自身也应当具有现代化的品格[8]。 

  法治因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承担着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故而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现代化不仅仅影响到法治这一个领域,而是会辐射影响到整个社会领域的现代化。离开了法治的保障,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的现代化则会偏离正确的轨道。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社会各层面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要素。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将推进法治现代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步推进法治现代化。 

  至此,法治在《决定》中的地位已不言而喻。《决定》对如何实现“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整体上和具体内容上均作出明确安排。具言之,在篇章结构上,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贯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核心命题始终,15个部分的改革部署均有法治建设要求,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在具体框架上,《决定》第9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法治改革”作出专门规定;在具体内容上,《决定》中包含“法治”含义的“法”达130处,在《决定》的60条中,有42条涉及“法治方面”的内容[10]。 

  这些内容深刻彰显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涵意蕴和实践要求:首先,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应当以法治改革作为引领,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国家安全、党的领导这7个方面的法治化;其次,“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使命和任务也应当在法治轨道上展开,包括14个维度的法治化,其中体制机制改革、制度体系完善、执政能力提升是法治化的主要方面;再次,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应有之义,以此才能实现“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其内在要求必须推进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目标的“法治改革”(或“法治领域的改革”),实现以良法促善治。

  三、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构成部分,是同一进程。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内在地要求以法治领域改革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统一。《决定》针对新时代新征程上如何加快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作出部署安排、提出全新的要求,即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聚焦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涉外领域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法治与改革的良性有效互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1.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要任务是坚决贯彻依宪立法原则,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不得违背宪法条文、基本原则及其精神。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宪法化,关键在于加强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对可能同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决定》新增“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本质上要求作为违宪审查主体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按要求公布国家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合宪性情况,借助社会各界的监督稳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创新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推进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立法机关应着重关注党和国家发展的迫切要求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为应对现代风险社会中存在的诸多挑战提供坚实立法保障。既要基于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及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又要积极回应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强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探究并制定有关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生物技术以及新能源等前沿科技的专门立法,加快制定数字经济立法,妥善处理涉及的技术安全与伦理道德等问题[23]。另外,鉴于当前《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有关区域协同立法的规定较为笼统、零散,实践中各地立法协作的开展面临较大的现实问题与阻碍,有必要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实际发展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包括提炼可复制推广的立法经验,就争议较大的协同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立法等级效力、不同地方立法之间的利益博弈、立法模式及其工作机制等问题展开详细探讨等。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应当落实好“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重大部署,既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又要进一步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推动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将党的最新理论及政策方针贯穿于国家立法过程[24]。

  2. 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形成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行规范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认真研究、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和职权边界,按照《决定》部署,要求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设立各职能机构,密切联系国家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最新变化,持续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晰各级政府事权,理顺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并就各部门工作运行机制予以详细规范,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第二,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控审查标准、强化审查力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要求公布文件审查主体清单,强化审查责任,合理把握不同类型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确认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三,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立健全国家政府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明晰并公开政府服务事项范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创新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方案;加强市场监管规则和能力建设,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水平,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等。

  第四,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包括健全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和下放法制审核机制,系统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细化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提高执法标准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同时,裁量基准的制定要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确保执法过程中理性考量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提高执法结果的可接受性[25]。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监督方式的协作联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机制等。

  3.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第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优化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加强对司法裁判活动的监督,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追责方式;探索建立向上提级管辖与向下移送管辖相结合的管辖机制,完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异地管辖制度,防止被告所在地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干预审判活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等。

  第二,加强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协作与制约监督,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落实《决定》要求,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合力助推执法司法水平提升。加强论证执行体制改革方案,探索构建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公正且高效的国家执行体制。

  第三,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如为准确把握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基于“公益保护”的核心要求,根据实践中涉及利益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采取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应适度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考虑加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科技创新和网络侵权等新业态领域的权益保护[26]。

  4.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全方位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社会治理环境,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系统谋划、整体布局,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例如,为全面覆盖实践中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的构建应兼顾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除国家法律之外,将涉及社会治理的公约、惯例和团体章程等“软法”包含在内[27]。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专业性、高效性等优势,强化司法治理的价值导向功能,激发众多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治理的主动性[28]。此外,需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并实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等。

  完善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自不同群体、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创新发展法律服务方式,协调统筹推进市域治理、社区治理、基层自治与行业治理等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依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第三方评估等多元监管途径,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尤其是保障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强化数字赋能公共法律服务,搭建覆盖面广、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

  改进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制机制,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方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大扶持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适应多领域需求的法治人才;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矫治、宽严相济和综合治理,凝聚多方合力,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立法、司法制度体系。

  5. 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应对国际社会风险挑战的能力,应加快推动形成系统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涉外立法配套司法解释及实施机制,着重研究制定有关国家主权安全、对外经贸、风险防控,以及人工智能等重要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增强涉外立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性,推动涉外立法与我国缔结、参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有效衔接,推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第二,全面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鉴于涉外执法的涉及面较广、程序环节颇为复杂,增强涉外执法能力,应明晰外商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涉外执法的过程规范,细化调查取证、告知和听证等程序规则,加强涉外执法与国内执法的协同联动,深化国际执法合作,积极参与或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合作的广度深度。涉外司法审判应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明确并简化涉外审判流程,正确履行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加强引渡、刑事司法协助合作。 

  第三,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法律服务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创新跨学科跨领域的人才培养模式,重视与国际组织、涉外政府部门、国外知名大学等单位开展深度交流合作。调动并整合多方资源,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提升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竞争力,为发展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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