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史研究蓬勃发展是国际法学界的新动向。历经20多年的发展,国际法学界围绕国际法史这一主题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学者群落,产出了一批颇具影响力的学术成果,重塑了国际法的学术生态。对西方中心主义批判是国际法史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也是学术政治的体现。以历史批判为着力点,有助于推进对当代国际法西方中心主义叙事结构、理论预设和价值偏好的反思和解构,进一步拓宽国际法的研究视域。
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特征
国际法是源自西方的舶来品,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特征。具体而言,西方中心主义是国际法体系的结构要素,并不随着国际法主体的扩张以及国际社会结构建制的变动而得到当然的改变。
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在起源传播层面,国际法叙事基本上围绕着欧美自身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经验展开,非西方国家被降格为被动接纳国际法的客体。根据西方中心主义叙事,国际法起源于欧洲的公法传统并随着欧美的殖民扩张传播到全球,逐渐发展成为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普遍性法律体系。第二,在知识结构层面,国际法学的本体论建立在欧美政经传统的概念、文本、人物和事件的基础之上。第三,在政治实践层面,西方社会曾一度牢牢主导国际法的议题设置权。
西方中心主义是国际法多元主义和普遍主义难题的部分成因。虽然有论者认为,国际法发展至今,已经在主题、内容和参与层面成为具有多元性和普遍性的法律体系,但这种多元性和普遍性有内在不足和缺陷。其一,西方中心主义决定了在认知论和思维框架上国际法体系与西方的知识传统高度耦合,因此国际法的多元主义是有限度的多元主义,是参与过程而非结果的多元主义。其二,国际法的普遍性是被减损的普遍性,是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层面而非渊源层面的普遍性。以习惯国际法为例,传统上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识别所依据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大部分源于欧美国家的历史经验,而习惯法规则在约束效力上却是普遍的。
历史批判与去西方中心主义
若要打破国际法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需要知识发生学层面的祛魅。传统实证国际法学采用分析主义论证方法,在探讨规则的起源、演变以及实施效果等问题上存在先天的不足。若要解构西方中心主义,需要借鉴历史学方法论,回到概念和机制的生成与演化的历史语境,对国际法的知识谱系进行梳理和批判。
秉持历史批判的问题意识,近20多年来,国际法学界从思想史、社会史、制度史、外交史和帝国史等角度,还原了国际法在概念、学说、制度和实践上的复杂面向,产出了一批开创性成果。与传统规范主义分析的内部视角不同,历史批判强调从国际法的生成和运作机制的外部视角入手,分析国际法的结构和叙事是在何种语境下得到固化的。目前,国际法史研究呈方兴未艾之势,其涉及的主题涵盖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各个分支领域。在“主权”“财产”“条约”“习惯”“权利”等概念层面,以及在“战争法”“人权法”“人道法”“国际组织法”等具体分支领域,均产出了大量成果。
国际法史研究已经成为包含国际法学在内的多个相邻学科交叉研究的前沿问题。国际法、全球史、国际关系等学科立足于各自的问题意识和学科规范,从不同的主题、方法、对象和路径切入,丰富了国际法史研究的范畴。同时,不同学科产出的成果互为借鉴、互为补充,既充实了国际法学的研究范式,突破了实证国际法学的规范主义和解释主义分析框架,也开拓了国际法史研究的疆域和版图,改造了国际法的学术生态。
具言之,西方中心主义历史批判有以下几方面贡献。第一,将欧美的历史经验地方化。主流国际法叙事是一种目的论叙事,是欧美自身特殊性被普遍化的结果。因此,通过全球史的研究路径能将研究的重心和视野转到非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还原国际法的多点起源。第二,将国际法的概念、机制和叙事进行“再语境化”解读。诸如主权、条约、国际裁判等国际法概念被置于历史语境中考察,揭示出国际法理念背后的斗争性、复杂性和偶然性。第三,否定国际法传播史的单向度叙事。通过考察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历史上的互动过程,证明国际法的生成和演化是多方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突出了非西方国家的参与主体性。第四,破除国际法的进步论叙事。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发展史是国际社会从混乱到有序、从蒙昧到进步、从共存到合作的线性过程。西方中心主义历史批判指出,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取决于国际法的体系化程度,也取决于规则背后所体现的政治经济学分配正义。第五,揭露国际法与帝国主义的深层次纠缠关系。例如,有研究指出,国际法自诞生以来便一直以一种“动态的异质性”不断将非西方社会排除在西方自身建构起来的“文明标准”之外。
西方中心主义批判的核心之一是如何理解国际法与帝国主义之间的关系,以及识别这一关系对当今国际法秩序的影响。“帝国与国际法”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具象化表现形式,也是国际法史研究的重要问题。历史批判不仅论证了国际法的起源和演化与帝国主义之间的同构关系,还证明了帝国主义对现存国际法体系的影响。
国际法史研究的实践指向性
国际法史研究的勃兴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学术现象。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法史研究的兴盛既是国家间权力结构变化的征兆之一,也是该变化作用于国际法学的结果。虽然历史研究自国际法学诞生以来便是其组成部分,但是历史作为一种方法论被纳入国际法学,却是近20多年国际法学研究范式转化的结果,是学术和政治相互作用在国际法学中的体现。
国际法史研究呈现出清晰的实践指向性。西方中心主义历史批判是一场建立在研究范式转换基础上的政治实践运动。它重塑了国际法的学科认知和历史叙事,有助于洞察国际法规则的诞生和演变,给新兴大国和第三世界国家参与国际法话语建构和机制建构提供了契机。因此,国际法史研究的目的不仅是还原历史真相,也是探讨如何让国际法服务于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秩序。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是结构性的,并不必然随着殖民历史的结束或者国家间力量对比变化而得到当然的改变。我们需要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框架,秉持文化开放性和制度包容性的态度来推进国际法变革,结合非西方社会自身的经验建构国际法叙事,围绕自身诉求设置国际法议题。
国际法史研究与知识主体性
西方中心主义历史批判所触及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知识主体性问题。若要进一步释放国际法史研究的批判性,需要不断拓展研究的材料和对象,打破国际法的学科壁垒,鼓励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立足于自身政治视野和文化传统,在知识生产过程中丰富国际法的问题视域,拓宽国际法的理论可能性。
近20多年来,国际法史研究异军突起,似乎已成为一门显学。这场历史研究思潮依然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更新迭代较快。值得肯定的是,越来越多的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学者也逐渐参与进来,丰富了国际法史研究的主题、材料和范围。近些年来,中国学者从国际法传入史、国际法教育史、晚清国际法观、不平等条约史以及朝贡体系的演变等角度入手,改变了国际法史研究对中国叙事和中国问题关注不足的现状。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有必要搭建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桥梁,推进独具特色的中国国际法史研究,这对进一步开展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具有基础性意义。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