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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轮驱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2025-03-12 作者:张媛媛(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因地制宜”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方法论原则。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及两者的协同推动: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制度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保障要素,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发展驱动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机制在于: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主体互补、路径互赖。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路径选择方面,仍然要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驱动,并根据各地的自然禀赋与发展基础,在创新主体、创新基础、创新资源及创新环境等方面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科技创新 制度创新 因地制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断。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关键是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习近平指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这种“双轮驱动”发展战略表明,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需要发挥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而且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调整生产关系,深化科技体制及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消除不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处理好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本文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论断,从“双轮驱动”的视角阐释这一问题。一方面,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发展新质生产力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关系,探讨以“双轮驱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机制,回答“双轮驱动”何以发展新质生产力问题;另一方面,本文基于《决定》强调的“因地制宜”角度,探寻以“双轮驱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路径,回答如何以“双轮驱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问题。

  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

  习近平指出:“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新质生产力需要通过创新科学技术、优化资源配置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等提升生产力发展的效率,这与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关系密切。

  (一)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

  习近平强调“只有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高质量发展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指南。《决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让科技创新成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第一动力的理念指引下,科技创新必然成为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动能。

  然而,并非任何科技创新实践都能驱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科技创新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跨越“死亡之谷”,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进产业发展和能级跃进。只有将科学构想产业化、商业化,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培育出新型产业和未来产业,那些具有原创性、引领性、颠覆性的技术创新才能成为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动能。这是因为: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动能的培育需要大量原始性创新技术成果作为支撑,需要深厚的基础性研究支撑。原创性基础研究侧重于知识生产,一般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但它是催生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源头,是孕育未来产业的摇篮。人类历史上历次科技革命和生产力的重大变革,多源于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引发的颠覆性创新,由基础科学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前瞻性、颠覆性的技术,再转化为创新性产品与服务。新质生产力以革命性技术突破为依托点,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为落脚点,不断通过基础性研究引发的颠覆性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颠覆性科技创新具有根本变革性质,是推动未来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新质生产力的提高具有指数级的效能。颠覆性科技创新不是增量型、渐进性的创新,而是对现有技术的颠覆性突破。这一类型的科技创新在产业化应用阶段能够释放出巨大的价值,产生巨大的颠覆性力量,不仅能渗透、融合到传统产业之中,倒逼传统产业部门进行创造性升级转型,而且能以革命性的方式开拓新兴市场、塑造未来产业格局或商业模式,催生新的产业赛道,驱动生产力向新能级跃升。

  (二)制度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保障要素

  “新质生产力不是技术决定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分析框架诠释了制度创新与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张力。“马克思认为制度(生产关系)变革的根本原因是技术(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使原有的制度与新技术的潜在生产力之间产生了不适应”。科技创新属于生产力范畴,制度创新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尽管科技创新是生产力发展的首要内涵和重要核心,但创新不应局限于科技领域,还应包括制度领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党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这就是在强调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指出:“如果把科技创新比作我国发展的新引擎,那么改革就是点燃这个新引擎必不可少的点火系。”以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鲜明特征。从这个意义上看,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三者之间存在内在贯通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是催生新质生产力的新引擎,那么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活力从何而来?习近平用“点火系”进行了比喻说明,即改革是点燃新引擎必不可少的“点火系”。这就是说,实现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需要科技体制及相关体制的改革。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完善点火系,把创新驱动的新引擎全速发动起来。”这就是说不仅需要体制机制改革,而且需要“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新质生产力作为先进生产力,依托于新服务、新业态、新产业、新管理模式,对新型人才、技术研发实践、金融支持力度、市场营商环境、政府配套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如何以新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方式实现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优化组合?如何通过产权制度实现数据等生产要素的运用与保护?如何对数据生产要素进行特殊的产权制度设计?这些影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亟待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消除制度壁垒。可以说,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是解决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问题,还是实现体制机制变革问题;不仅涉及科技创新,也涉及制度创新,而且关键是制度创新。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技术创新就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说作用发挥得很低效。因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不仅是制度创新的目标和方向,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然要求。质言之,如果想通过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同时进行科技体制及相关体制机制的变革,以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二、以“双轮驱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机制

  以“双轮驱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机制在于:如果把新质生产力比喻为“一体”,那么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就是“两翼”,作用于新质生产力的两种创新缺一不可、相互协调。

  (一)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主体“互补”

  习近平强调:“新质生产力既需要政府超前规划引导、科学政策支持,也需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等微观主体不断创新。”在新质生产力发展实践中,政府和企业缺一不可。

  1.企业是科技创新主体

  《决定》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科技创新的主体从狭义上讲主要指企业,这是由企业所具有的天然的科技创新属性及其在市场经济体中微观经济运行主体的地位决定的。创新是建立一个新的生产函数,是将一种从来没有的条件或“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实现生产力的能级跃迁。从经济活动角度看,只有实现了产业化、商业化价值的发明才能称之为创新,“而创新及其成果的进一步传播均最适合由企业来完成,企业和企业家共同在推动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中发挥中坚作用”。相比于其他科技创新主体,企业具有直接面对市场、对市场需求最了解等天然优势。它是原始创新理论接轨应用市场的重要桥梁纽带。企业进行的契合社会经济市场发展的技术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商业化探索,能够更好地把科技力量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成效体现在产业发展上。新质生产力是一个复杂系统,它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组合存在,并以一定的载体体现出来。从产业层面看,新质生产力是新型劳动力、新型劳动对象、新型劳动工具的有机结合,是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转型升级后的传统产业在内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现代化产业体系就是新质生产力要素的载体。科技成果只有经过产业化才能成为社会生产力,产业创新是生产力变革的实现形式和主要载体。新质生产力是基于颠覆性技术、关键性技术突破而产生的先进生产力,更强调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融合。以产业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撑这一创新载体的是有创新活力的企业,它们能够把颠覆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应用于产业活动,并对其进行检验。如前所述,企业不仅承担着价值供给与需求供给的双重职责,而且能够主导理论创新与应用市场的双向接轨,具有联结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动力与优势。这就决定了企业能够打通科技创新的全链条通路,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企业要将科学研究的最新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先进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中,通过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和新业态。数字化时代,以数字技术为内核的新质生产力要求将数字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扩散并应用到核心产业上,利用数字技术的溢出效应在培育数字产业集群的同时,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重塑传统产业边界,加速产业的跨界融合。数字化资源通过各种形式渗透进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不断诞生“新产业组合”,从而推动形成代表新质生产力的新兴产业。

  2.政府是制度创新主体

  既然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科技创新主体,是否意味着发展新质生产力不需要其他力量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是对于新赛道、新产业上重大技术创新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言,还是对于技术突破所需要的组织协调而言,以科技创新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无法单独凭借市场机制,需要企业与政府的共同努力。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在原始创新方面占领制高点,在关键性、颠覆性技术上实现突破。然而,由于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高风险和高投入的特征,这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而政府恰好能够在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一方面,“企业在市场逻辑本位下不可避免地忽视共性技术的研发”,而“政府作为公共组织,能够面向具有公共属性的关键核心技术体系领域,直接性地组织相关技术创新主体参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公共资源池建设等”;另一方面,“企业天然的逐利导向意味着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选择过程中容易选择技术路线相对明确的技术创新领域,对于面向未来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体系攻关具有明显的主体弱势。在市场逻辑的逐利本位下,企业未必会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政府是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制度构建者及政策供给者,能够为市场主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直接的资源支持”。“代表国家力量的政府具有绝对的权力属性、公共属性等特征……能够极大地提升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能力”。因此,在单凭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重大创新问题上,公共政策可以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整合。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能‘脚踩西瓜皮,滑到哪儿算哪儿’,要抓好顶层设计和任务落实。”在关系全局的一些问题上,政府必须进行战略、规划、服务上的有效引导,以制度支持激励新质生产力的形成。

  (二)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路径“互赖”

  科技创新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部分,具有连续性。当科技创新达到一定水平后,必然要求制度发生相应改变以适应科技创新的发展需要。制度变迁可以为新的科技创新提供空间和条件,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制度创新又是非连续的、突变的。这就是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路径“互赖”:科技创新促进制度创新变革,制度创新激活科技创新。

  1.与新质生产力相匹配的制度供给依赖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的引领

  新质生产力是“相对于传统生产力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方向”,客观上要求与其独特的技术形态、产业形态、企业竞争范式相匹配的制度供给,即培育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的新质生产力倒逼匹配新质生产力的制度供给。

  习近平指出:“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机制和经济政策,很多是适应传统发展方式的”。这意味着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机制中存在一些不适应新质生产力的方面。新质生产力是以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为驱动的生产力,是以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为特征的生产力,更是以数字经济发展为引擎的生产力,为此,需要对既有体制机制进行充分调整,以有效促进科技的突破性创新。为了促进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必须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突破传统边界、打破原有格局,实现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构。为了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建设与之相匹配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促进各类生产力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这就意味着要为各类生产力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集聚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

  2. 原创性、颠覆性的科技创新依赖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

  制度结构的调整演进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并更高效将其运用于促进经济发展中。为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中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这其实就是要消除不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减负”“赋能”。

  一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利于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科技创新“减负”。制度创新能够降低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制度性交易成本,即企业因遵循一系列规章、政策、制度而需要付出的成本。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上看,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存在是正常的。但如果制度性规定过于复杂、烦琐,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度,就可能导致企业因负担过重而抑制其创新活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痼疾,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上存在着诸多体制机制关卡”。因此,要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另一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有利于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科技创新“赋能”。在传统体制机制下,我国科技创新的模式主要是模仿创新或引进、吸收再创新。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已不适用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迫切需要驱动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变革。为此,国家需要通过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与此同时,注重培养新型战略人才,尤其是战略科学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培养战略科学家”。“西方先发国家没有采用科层制度来组织和管理科学家”,“而是一种受到同行认可的满足感驱动着他们”“由此,科学家们能够相对自由地探索多样化的科学命题,并在思想碰撞中产生创新。”我国也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让战略科学家在文明程度高、创新活跃度高的环境中内生出来。

  三、以“双轮驱动”因地制宜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现路径

  新质生产力由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驱动。因地制宜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方法论原则。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协同发展是一个以制度创新撬动科技创新、满足科技创新要求的过程。为此,就需要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与实际条件,“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在实践载体、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环境营造上下功夫,在创新主体、创新基础、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方面持续用力”。

  (一)因地制宜赋能创新主体:壮大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体力量

  企业是实施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重要微观主体,也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主体。以“双轮驱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要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目标。这就需要构建一个多元化、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并根据不同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及优势制定精细化的制度安排,以更好地集聚资源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为新质生产力核心动能增强主体力量、激发主体活力。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重点不尽相同,应根据本地产业属性和特点制定不同的发展路线。例如,我国东北地区有着坚实的工业基础,传统产业比重较大,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传统产业而言就是要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发展逻辑及资源依赖型的发展模式。以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为契机,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未来产业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提供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为了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升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际上重工业区成功转型的实践经验表明,区域经济转型本质上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在“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指引下,东北地区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需要地方政府动态调整战略。例如,为培育区域内生增长源,需要强调内生性发展,并将这一思路贯通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制度设计路径中。

  对于东部地区,制度创新需要重点赋能民营企业。我国民营企业密集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已有研究显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和中坚力量,而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兴起的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量子信息、氢能等未来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几乎都是主力军。民营企业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体制机制创新上,要“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完善“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将构建适应未来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与强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制度体系相链接,激活民营企业在促进未来产业发展中的潜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这既强化了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决策主体地位,也为民营企业参与或牵头承担驱动新质生产力的颠覆性技术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因地制宜奠定创新基础:巩固新质生产力核心动能的基础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根源。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以“双轮驱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也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鼓励基础研究,尤其是“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并“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

  基础研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不确定性、风险大等特征。随着开展基础研究所要求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研究的成本也不断提高,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伴随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的确立及党和国家加强基础研究重磅文件的出台,“各地方掀起一股建设科学城的热潮,如北京怀柔……大连英歌石科学城、厦门科学城、江阴霞客湾科学城等”。地方投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反映了各地促进基础研究的决心和意志。然而,基础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从0到1的转变需要跨越众多门槛,尤其要确立精准的理念和思路。现实地看,“在人财物以及知识的储备上,我们可以开展深入基础研究的领域与资源都很有限,短期内这种局面不会有根本性的改观,因此必须警惕一窝蜂式的搞基础研究”。上海在发展基础研究方面突出“前瞻引领”,更多聚焦于数学、化学、物理等领域开展前沿探索,并于2021年率先建立基础研究特区,探索出了很多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体制机制。各地要根据地方财政支付能力、科技资源基础及产业重点方向等,科学确定基础研究投入的规模和发展的方向。第一,要加大对经济实力较强省份和高水平大学及科研院所集聚地区的基础研究的投入强度,这就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耐心资本”不受市场短期波动的干扰,能够为投资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第二,地方政府应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指引,鼓励企业将发展需求导向基础研究,以支撑产业升级和孕育未来产业,尤其应鼓励本地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有目标、有秩序地聚集优势资源,助力这些领军企业开展突破性创新。“有能力开展基础研究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也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开展基础研究”,“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头部企业、领军企业积极开展基础研究,也会探索新的创新机制”。在头部民营企业较多的经济发达地区,其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可以允许这样的试验,即在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问题上,探索政府主导、政府和企业双主导、企业联合体主导等多种模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引进高水平研究机构和研究型大学等,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近年来,在国家政策鼓励下,国企和央企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基础研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从制度建设目标指向上看,这一鼓励和支持为国有企业特别是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科技型央企、国企探索更多样的原始创新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因地制宜配置创新资源:优化新质生产力核心动能的资源要素

  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创新活动所需各种资源要素的集合,科技资源正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为释放科技创新活力,要“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创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它在空间分布中的非均衡性,如何合理分配创新资源、盘活现有创新存量资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就成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为此,以“双轮驱动”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在创新资源配置效率上持续用力。

  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在创新资源方面的突出表现是,东西部地区之间、创新先锋城市与后发城市之间的科技资源禀赋存在较大差异。优化创新资源要素配置,首要的就是依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地打造创新特色,推进创新资源要素的优势互补。已有研究显示,以都市圈和城市群为代表的区域增长极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将激发区域经济竞争活力。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拥有丰富的创新资源,在引领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具备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的优势,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较为丰富的创新要素及发达的科技金融,可以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必要的基础。然而,粤港澳各地区在制造业及原始创新能力上也存在短板,需要围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通过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创新合力。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制度创新,正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指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在社会制度、法律体系等存在差异时,迫切需要体制机制创新,以实现人、财、物的跨境流动顺畅。在一定程度上,创新资源通过向内集聚可以增强粤港澳大湾区的内聚力,从而吸引全球的创新资源向粤港澳集聚。这有利于粤港澳地区实现原始创新能力的突破,助力其真正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此外,为“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同时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还要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置于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地位,通过加大人才引入和培育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借助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建立健全适应不同地区特点的科技创新资源要素高效集聚的体制机制,有序提升不同区域的创新发展水平。

  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还离不开新型研发机构这一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要“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以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来配置创新资源,新型研发机构不仅能够实现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深度融合,让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变得更加灵巧便捷,而且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在产业中顺利转化,是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一招。各地区要依据自身发展阶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布局等,因地制宜地布局新型研发机构。与此同时,各地还要出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通过顶层设计推动其规范有序建设,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常态化指引。

  (四)因地制宜建设创新环境:营造新质生产力核心动能的良好氛围

  良好的创新生态是新质生产力的生长土壤,它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政策、法治、社会氛围、文化及市场等多重因素有机组合、相互作用形成的一种环境总和。以“双轮驱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强调不同区域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创新环境建设精准施策,而且强调共同进行营商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国际环境建设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逐步转向高质量发展,但各地区在市场化程度方面仍存在不小差异。东北地区作为我国老工业基地,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市场化程度始终落后于东部地区,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始终是其改善创新环境的主要障碍。这就要求继续强调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制度改革,尤其要重视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主要抓手,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这些制度激励不仅可以为区域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行创造规范有序的环境条件,而且可以为东北地区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创造持续动力。对于市场化程度更高的东部地区来说,要在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中“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注重培育宽容创新的文化氛围。要健全容错机制,在制度设计上给予包容,“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纾解科研人员的“失败焦虑”与心理负担,鼓励其从事探索性强、成果难以预见的前沿技术研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作为北京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法,提出坚持“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广东省在“十三五”规划中也强调,“优化创新环境,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社会氛围”。这些政策旨在构建鼓励创新的环境,以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习近平也指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通过开放,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内外的创新要素和服务要素的交换和流动,不仅能够提升我国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而且有利于构筑能够促进良性竞争的开放生态系统,从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最核心的特征是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此,我国各区域、各行业应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外投资环境建设,通过吸引更多创新要素和服务要素流入来激发市场活力;也要重视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推动制度型开放。

  综上,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遵循了创新发展规律和实事求是的方法论原则,在实现以科技创新开辟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领域和新赛道、塑造新动能和新优势方面,强调以制度创新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这不仅构成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视角,也为未来探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驱动机制开辟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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