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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的认识论困境及启示
2025-02-27 作者:舒跃育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为一个独特的学科和知识体系,心理学本应凭借独特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学科观及伦理观等基本哲学预设体系而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与其他成熟的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和社会科学(如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比,心理学在这些基本问题上的理论自觉略显不足。本文拟从认识论层面展开讨论。

  从认识论(或知识论)层面来讲,心理学作为一种特有的知识形态,它应当呈现出怎样的面貌?或者说,心理学研究成果的表达形式该是怎样的?当然,许多人会说,作为交叉学科的心理学,难道不该像其他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一样,来呈现自己的研究结果或知识吗?这个回答暗含的哲学预设是,其他学科具有相似的知识形态。但即便在自然科学领域,不同学科的知识形态差异显著,同一学科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其知识形态也有较大差别。那么,心理学要以哪个学科在哪个历史阶段的知识形态作为本学科的标准呢?又或者,心理学是否应该形成自己独特的知识目标?本文仅以物理学和生物学为参照展开讨论。

  物理学的知识形态对心理学的误导

  心理学诞生之初,心理物理学通过模仿物理学建构了本学科最初的知识形态——定律。因此,早期基于心理物理学建构的定律,大家熟知的有韦伯定律、费希纳定律和史蒂文森定律等。然而,研究发现,心理学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定律全都发现于20世纪上半叶,这意味着,20世纪下半叶再没有新的心理学定律被发现。这就引发了一个理论心理学问题,即定律是心理学最恰当的知识形态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讨论一下什么是定律?心理学的定律能像物理学的定律那样反映规律吗?对定律最直接的理解,可借助牛顿第二定律(这种能通过数学公式来表示普遍规律的方式是心理学对物理学最为崇拜的方面)来说明:F=ma,即物体的受力等于质量与加速度的乘积。按照这种方式,就有了心理学中的费希纳定律:P=KlgI,即感觉量是刺激量对数的函数。那么,费希纳定律与牛顿第二定律是同一意义上的定律吗?显然不是。其一,牛顿定律包含两个量纲(一个基本量,一个导出量):质量和力。这两个量纲都有明确的测量程序和自身的单位,因此,该定律能反映某种条件下物体的受力与运动状态之间的逻辑关系。不仅如此,该定律还能通过与其他公式相结合推导出新的数量关系。而费希纳定律中的心理量(“感觉量”)是没有单位的,也没有自己的量纲,这导致该公式无法与其他公式联合推导出新公式——心理学的定律之间缺乏可以相互对接的理论接口。其二,牛顿定律适用于某种条件下所有物体的运动,无一例外;费希纳定律则不具备这样的解释力。这就说明,基于物理学的认识论是以本体论(即针对不同物理属性的承诺和度量)为基础的,而心理学因缺乏心理量的量纲,无法建构重要心理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比如,在心理学研究中,尽管我们能发现人际距离、创造性、风险决策偏好、心理弹性、青少年抑郁等任意两个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但这些变量没有对应的量纲和单位,所以每个研究成果难以和其他成果通过知识自身的接口建立内在逻辑联系。也就是说,在物理定律中,不同变量借助自身的量纲和单位,就已经界定了该变量在物理学知识体系中的位置,但心理学看似能假定无限个变量,可这些变量至今尚无法确定各个变量的逻辑层次,而在进行统计计算时,研究者却无意识地默认各个变量处于同一或相邻的逻辑层次。更具误导性的是,即使同一变量,在不同研究者那里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性定义”,导致难以实现理论上的对话。

  这样导致的问题是,像《普通心理学》这样本应该为学科建构基本的概念框架和逻辑结构的分支学科中,内涵建设较为缺乏,具体表现为,重要概念缺乏严格界定,概念的逻辑层次和关系并不明确,各章节题目之间缺乏内在的严密逻辑关系,各章节知识之间也缺乏相应接口。比如,我们无法确定感觉与知觉、记忆与推理等之间存在怎样的数量关系或逻辑关系。这与《普通物理学》中的情形形成对比,在物理学中,力、能量、运动、时间等范畴之间既有逻辑上的关联,同时还有基于经验测量而形成的数量关系。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心理学虽然有大量的研究,但很难形成成体系的知识结构。心理学当前的发展状况,就如同许多厂家都在生产各种电脑配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接口标准,最终生产出来的配件无法装配成一台可用的电脑。

  生物学的学科自主追求对心理学的启示

  与心理学一开始就极力模仿物理学不同,生物学从一开始就在反思“生物学到底在何等程度上不同于物理学”这样的理论问题。这种理论探索使生物学很快形成了区别于物理学的认识论和科学观,并因此丰富了科学本身的内涵。

  生物学家一开始就发现,许多学术发现无法形成像物理学那样的覆盖律模型,但他们并未盲目追随物理学,而是反过来思考:生物学的知识需要成为符合覆盖律模型的定律吗?通过这样的思考,生物学家们意识到,覆盖律模型本是科学哲学家亨普尔依据物理学和化学的学术实践总结出来的,未必适用于物质科学以外的学科,生命现象本身不同于非生命物质。于是,生物哲学家们在20世纪下半叶就提出,基于物理学和化学的规律不适用于生物学,生物学不存在规律,生物学的知识可以有自己的形态和表达方式,比如像进化论那样的历史叙事。生物学的知识不是全称普遍陈述,可以有例外。生物哲学家迈尔提出,规律观念是基于物理学的传统科学哲学的教条,生物学在规律上的缺乏不仅不会损害生物学的科学性,相反,生物学还能借此发现传统科学的局限性,进而丰富科学本身的内涵。于是,生物学接受了自己很少能拥有经由严格数学推理的规律这一事实,进而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知识体系。因此,《普通生物学》教材中各章节中的范畴,比如蛋白质、酶、细胞、组织、器官、系统等之间,也能从功能性角度建构起内在联系,这些联系虽不遵循物理学式的规律,但却形成了生物学独特的知识结构。

  心理学的认识论自觉

  心理学自诞生以来,一直以物理学为模仿对象,却对自身作为一个独特的知识体系缺乏理论自觉,这种自觉包括: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物理学、生物学有何区别?这种研究对象的区别使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上如何区别于物理学和生物学?心理学仅仅追求变量间的数量关系吗?心理学最终旨在形成像物理学那样的定律,还是像生物学那样的特异性描述,或者形成我们现在还无法命名的新的知识形态?心理学究竟应该用基于物理学对科学的划界来定义自己,还是应该像生物学那样,通过系统探究自身的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和科学观基础,来丰富科学本来的内涵?

  对当下而言,当心理学遭遇可重复性危机时,我们仅仅应该按照“可重复性”的科学标准来完善心理学,还是也可以依据心理学来反思科学本身的标准?经验主义是否应该是心理学必须贯彻的前提预设?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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