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督”的理念下,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放松了并购核准范围与强制业绩承诺要求。本文利用了2014年后并购核准和自愿性业绩承诺并存的场景,针对我国业绩承诺协议使用率较高这一特殊现象,对业绩承诺是否影响监管过会及其经济后果进行探究。研究发现,一方面,当并购活动需要审核通过时,交易双方签订业绩承诺协议的概率更高;另一方面,自愿性业绩承诺协议将显著提高并购活动通过审核的概率,并缩短审核所需时间。这些结果表明并购审核中可能存在隐性管制。然而,从并购绩效来看,当并购活动需要监管审核通过时,业绩承诺协议签订与并购绩效显著负相关,这一结果在考虑市场博弈的影响后仍然成立,说明对业绩承诺协议的监管偏好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分析发现,监管核准反馈意见、事中事后持续问询、市场中介监督可以缓解上述负面效应。本文首次识别了监管审核中隐性管制对并购业绩承诺协议的影响,对于在“注册制”下进一步优化监管职能、深化市场改革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