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基建的供给不足往往是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导致的,需要建立跨区域的协调制度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有效组织跨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本文选取欧盟泛欧交通网络项目(TEN-T)和粤港澳大湾区港珠澳大桥项目,从对多元治理主体治理权能的协调,参与项目建设主体的协调,项目所涉不同利益群体的协调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港珠澳大桥项目在区域治理的法治化、权能分配制度和规则秩序、项目协调机制的主导、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并就此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