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之一,越来越多技术创新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源泉,例如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智能科技目标与社会价值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预防治理赤字的发生,传统的监管模式往往走了“运动式治理”的老路,形成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为了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弥合技术目标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鸿沟,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原创的数字经济理论
扎根于中国大地的数字经济理论与平台、数据、算法三者关系密不可分,共同决定数字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势力。应当坚持以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价值观,构建多方协同的综合治理体系,继而完善数据安全、数据保护、数据共享的三元价值目标融合。具体而言,超级数字平台应当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权利;应用区块链技术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并通过“以链治链,以法入链”手段实现智能监管目标;强调算法在社会伦理体系下应承担道德义务,防止算法对数据、劳动力的剥削。尤其是针对数字平台竞争的案例,“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理论可以为规范超级平台在数字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提供建议,从而优化数字市场的营商环境。
《反垄断法》应设立数字经济专章
在国内平台竞争的典型案例中,即时通讯平台以客户端为基础,通过技术端口的流量,阻碍了对其他互联网企业的不同产品的数据开放和共享,影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评价贡献,凸显了数字经济时代流量竞争的法律风险。社交平台通过免费即时通讯成为最大的数据流量入口。使用移动互联网进行社交是一种最优先的基本通信需求,在线时间越长则数据流量就越大。即时通讯行业拥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当社交平台拥有巨大的移动数据流量入口,掌握供需关系的信号,继而拥有限制竞争甚至制定竞争规则的能力时,往往会助长垄断以及资本无序扩张。
数字时代竞争的核心已经不仅仅是土地、劳动力等传统的生产要素,更包括数据这一反映供需关系的生产要素。数据也可能形成新的数据壁垒。大型平台不会为了消费者而进行创新或最大限度地提高质量。超级平台亦可能滥用其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危害消费者隐私利益或者其他个人信息利益。超级平台兼具“政府-市场”二重性,可能成为“数字利维坦”。倘若如此,人民群众或将沦为数字奴隶,连基本的隐私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反垄断法》数字经济专章应当关注滥用数据优势行为、数据驱动型并购等数据相关的垄断结构。
以双维监管理论完善监管体系
面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下,应当加入科技监管手段,构建双维监管体系。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对立起来,被监管者往往有逃避监管的诱因,容易出现治理赤字。在依据科技治理理念所构建的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及时有效地介入,监管由被动变为主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处于平等获取信息的地位,双方将构建平等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共享形成有机的交互系统。监管模式将由监管方单一治理转为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监管扁平化结构将取代过去层级制的监管。在科技治理模式下构建新型的关系,监管者、数字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参与主体,从而可以进行开放式的谈话,从监管者的视角了解监管的目标以及从平台的视角观察监管要求。
共票助力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
从数据社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共票(Coken)理论基于数据价值确权的利益分配机制,不仅使数据上各利益主体能够分享数据利益,而且能够合理运用区块链的技术特征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以加快数据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通赋能高质量发展,这与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不谋而合,即通过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水平提高,同时其他人的福利水平并不下降。共票理论着眼于数据价值锚定的同时,还为数据价值共享提供了全新思路。具体而言,一是价值发现,锁定高价值数据的同时为数据使用者提供了路径指导;二是让每个参与者分享数据共享的红利,通过区块链为数据赋权,让每个数据提供者都有参与数据共享的权利,并从调动数据共享积极性的层面解决数据流通性的激励问题。
在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面对数字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仍然需要保持科学审慎的态度,尤其要强调消费者的利益。以法治的理性应对资本无序扩张等乱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在面对平台治理这一各国共同的难题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止“运动式治理”对数字市场活跃性造成一定的打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以及数字文明中人民群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打下理论基础。
(作者简介: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高一乘,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