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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妇女就业质量 以两性平等促进共同富裕
2022-03-03 作者:蒙克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是中国妇女的命运与前途发生根本改变的过程。当共同富裕明确成为党和国家在新时代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改善妇女社会经济地位、实现两性平等,更是达成这一奋斗目标、承接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换言之,推动两性平等,在当代中国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实现两性间平等,不仅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解决当下性别不平等问题的现实要求。同时,它还是我们回应当前诸多重大挑战的前提条件。以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低生育率问题为例,近年来生育政策的放开,未能成功地提升生育水平,这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生育意愿的低迷。的确,生育和养育成本过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人的生育意愿,而这种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是对女性的“母职惩罚”。一些研究发现,生育子女将对中国女性的工资和晋升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惩罚”甚至存在于女性进入职场之前。笔者的研究团队于2019年和2021年间在24个中国城市进行的田野实验研究发现,两位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女性求职者,尚未生育的与已经生育的相比,前者获得面试的概率比后者低13%。因此,要提高中国女性的生育意愿,必须要推动在就业和收入上的性别平等。

  既然经济领域的两性平等如此重要,那么什么样的公共政策能实现之?当前学界主要从芬兰、瑞典、挪威等北欧福利国家寻找启示。据全球性别差距指数显示,这些国家在性别平等上的成就举世瞩目。而它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凭借的是慷慨的双薪型家庭政策、发达的公共服务部门以及严格的劳动力市场管制。首先,家庭政策主要分为三类:政府不干涉性别分工的市场型家庭政策、鼓励女性承担传统居家看护角色的普通型家庭政策,以及帮助女性应对“工作—家庭”冲突从而促进妇女劳动参与的双薪型家庭政策。北欧国家通过与薪资挂钩且时间较长的产假政策(包括母育假、父育假和父母假)以及政府财政支持的公立托育系统,帮助家庭尤其是女性平衡工作和家庭职责,并促进后者的就业参与。其次,公共服务部门作为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雇佣了大量的女性劳动者,从而直接促进了女性的劳动参与。最后,在工会的强大支持下,北欧国家执行了严格的劳动力市场管制政策,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动了就业领域的男女平等。于是,福利国家通过扮演立法者、雇佣者、规制者等角色,保障了女性平等的劳动权利,为两性间经济地位的平等奠定基础。

  福利国家在促进女性劳动参与方面的成绩固然傲人,但有论者也指出了这些成就背后的问题,即所谓的“福利国家悖论”。这个悖论是指,尽管福利国家意在加强女性的劳动参与和巩固她们的经济地位,而且确实也部分地实现了这一目标,但它却悖论性地对女性的就业质量和职业发展起到了意料之外的阻碍作用。原因有三点:首先,较长的带薪产假虽然给予了女性较多的产后休息和恢复时间,但降低了女性的劳动供给,不利于女性劳动者在工作经验和年资上的累积,从而阻碍了她们的职业晋升。其次,公共服务部门提供的大量女性就业,很多都是技能含量较低、发展前景有限的中低端职位(如护理、照看等)。最后,严格的劳动力市场管制虽然旨在确保就业领域的两性平等,但同时也限制了企业为规避家庭政策成本所能采取的手段,从而会减弱企业雇佣和提拔女性劳动者的激励。不难看出,福利国家虽然意在帮助女性应对“工作—家庭”冲突,但若这种“帮助”所发生的社会语境仍是以期待女性承担传统的妻子和母亲等角色为特征,那么其结果反而就可能是继续固化传统的性别分工,这便是“福利国家悖论”的本质。

  “福利国家悖论”的提出,让我们意识到追求两性平等的良好愿望和政策设计,并不必然带来真正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就业质量上的两性平等。如果我们以一个国家在管理职位(即国际标准职业分类体系下的第一大类——“立法者、高级官员和经理”)上的女性比重作为妇女就业质量的衡量指标,那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在2019年,双薪型家庭政策相当发达的卢森堡和丹麦,其在管理职位上的女性比重仅有25.8%和26.8%,而采取市场型家庭政策、对女性就业几乎没有政策支持的澳大利亚和美国,这一比重则高达39.2%和40.7%。换言之,如果对主要的OECD国家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双薪型家庭政策的发达程度与用管理岗位上妇女比重衡量的女性就业质量常常呈现负相关关系。

  然而,即便存在这些经验证据,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偏离上述趋势的“异常”国家,例如法国和瑞典这两个强福利国家大力推行双薪型家庭政策和相关女性就业支持措施,但二者的管理职位女性比重并没有受到负面影响,反而常年维持在40%左右的高水平。它们为何能够摆脱“福利国家悖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两国强调性别平等的社会规范并不将传统性别角色强加于人,这让男性和女性在面对“工作—家庭”的权衡时不必受传统束缚,可以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自由选择——女性可以选择“工作”,男性也可以选择“家庭”。于是,女性便不再系统性地成为产假等福利的主要使用者,从而打消了企业在雇佣和晋升女性时基于额外家庭政策成本的考虑。第二,两国在推行家庭政策时,依赖的不仅是行政命令,还采取了一系列诉诸经济激励的政策工具(如税收减免)。如此,企业便不再会以损害女性职业发展的方式来规避政策成本,而会在政策激励的引导下采取有利于两性平等的用工实践。

  面对共同富裕等重要目标以及低生育率等重大挑战,中国或可从上述国际经验获取三点启示。首先,双薪型家庭政策能够在数量意义上推动女性的经济参与,这对于逆转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下降的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具有借鉴意义。其次,双薪型家庭政策可能会通过“福利国家悖论”的机制对女性就业质量造成不利影响。要避免这个问题,我国需要采取基于经济激励而非行政命令的政策工具。最后,要让家庭政策真正服务于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和两性经济差距的缩小,一种宽松、进步的社会性别观念是很有必要的。培育这样的性别观念,是一切旨在推动两性平等的家庭政策干预能够实现目标的基本前提。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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