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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视野下的民主政治
2020-03-19 作者:王长江 来源:《理论与改革》2020年第2期

  作者简介:王长江(1956-),男(汉),河北海兴人,中共中央党校一级教授,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发展与创新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党比较、党的建设。

  【摘 要】 从制度体系看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视角,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民主是一套把各相关元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体现“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制度体系。从制度体系的角度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特殊性,也标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方向。

  【关键词】 制度;系统;制度体系;民主政治;国家治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制度体系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决定》具体阐述了十三个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即是其中之一。从制度体系着眼思考民主政治,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视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论述,为深化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围绕这一问题,本文谈几点认识,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民主是一个制度体系

  从制度体系的角度看民主,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何为制度?英文中用来表示制度的,有两个词最通用:system和institution。这两个词本身就包含了“体系”的意思。“system”可以直译为制度、系统、体系,而“institution”则指在多种元素参与下进行的建制活动和过程,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惯例、规范等等,同样有很强的体系性。在这种语境下,除了在若干个制度叠加的意义上突出对“体系”的强调之外,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制度”和“制度体系”实际上是一个东西。事实上,在国外学者那里,制度的系统性、体系性是占着重要地位的学术理念。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给制度下定义道:“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这个定义凸显了制度的多元交织、组合的特点。诺斯把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按照特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商法、刑法、民法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法令,直至人们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的更加明细的团体规则乃至个别契约等。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不难得出结论,制度的这三种类型,或者说是三种体现,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制度”这个概念的完整内涵。而所谓的制度体系,实际上完全可以看作是三者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制度和制度体系的同一性,是要突出它的系统性和体系性,并非要把制度和构成制度的元素截然对立起来。就概念定义而言,制度是由制度元素构成的。制度是指整体,而规则指构成制度的元素。但在系统论的思维中,制度和元素都只是相对的概念。例如,行政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公务员制度等都是制度,但相对一个政府系统而言,它们又都是构成这个系统的元素。而当我们把公务员制度本身作为一个制度体系来理解时,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工薪、问责等制度则成了构成公务员制度的元素。同理,当我们把选举、任用、工作流程、奖惩、监督等作为构成制度的元素时,我们是把选任制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体系来看待的。

  从这个角度来考察,作为制度的民主,具有突出的系统性和体系性,这一点显而易见。民主强调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互动和角色互换,强调根据民意进行授权,强调如何把民意输送到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使之得到充分体现,强调民众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所谓民主,就是这些元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体现“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一套制度体系。

  然而,不能不承认,在对制度的理解上,我们长期存在一些误区,进而导致对民主的认识也长期有误。最常见的一个误区,就是把制度和制度元素相混淆,并且经常简单化地用元素代替制度(我们称作“具体制度”)。例如,我们往往把要求、规定、条例都叫做制度,制度建设被理解为提出要求、做出规定、发布条例。这些工作完成了,制度建设也就完成了。如果这些成文的东西停留在文件上,落实不下去,我们会反过来说,制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制度的执行。这就又无意中否定了制度的“根本性”。在对民主的理解上,这个问题似乎更为突出。长期以来,“民主”在我们眼里或者只是一种领导者的作风,或者只是掌权者亲民的一些做法,或者是一些应然性的规定。这种简单化的理解,甚至影响到后来。例如,直到今天,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简单地认为,“民主就是一人一票”。这反映出我们对民主认识上的普遍局限性。

  把制度和构成制度的元素混在一起谈论,在人们中,乃至在学界,都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我们可以举出很有典型性的例子。例如,吴晗是众所周知的历史学大家。上个世纪40年代,吴晗曾有一文《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其中一个很有影响的观点,是他对辛亥革命之前中国是“几千年君主专制”的判断表示质疑。他认为,把这几千年一概说成专制是不对的。相反,君权在“正常状态”下往往受到限制。他举了五个方面的表现,其中有三个被称为制度:第一是议的制度,即皇帝决策前众臣参与议论,提出主张;第二是封驳制度,即对皇帝的某些不当旨意,可以不合规为由驳回;第三是守法的传统;第四是台谏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2]吴晗其实想说的是,有这五个方面存在,“君主专制”就难以成立。但是,问题恰恰在于,对于君主专制制度而言,这五个方面最多只能算作限制君权的元素,并且不是最根本的元素,因为仅凭这五个元素,是远远不能撼动“君主专制”这个制度体系的。作为制度的“专制”,并非只是一种施权风格,好像所有的事情都由皇帝来思考和决断才叫专制,反之就不是专制。君主专制首先是一种政体,是一个政治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所有的权力都集于皇帝一身。庞大的国家管理事务自然不可能由一个人担当,但其他人的权力无一不是来自皇帝。在这种情况下,皇帝的权力是否受到限制,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主观意愿:他可以让更多的官僚参与到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也可以把更多的决策权交给大臣,自己做一个比较超脱的君主。但是,这些权力属于皇帝,他想给多少给多少,什么时候不高兴了会不会又全部收回,都完全取决于皇帝本人。就是说,不管事实上皇帝的权力是否有限制,制度体系那种专制、专权的性质并没有变。反过来我们看民主制度,情况完全不同。在一般意义的民主制度中,立法、司法、决策、执行、监督甚至咨询等等权力往往来源不一、相对独立、相互制约,这种相互关系通过谁都必须服从的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不可能依掌权者的主观随意性而变化。这也正是为什么专制政体总是和人治相关联、而民主政体只能靠法治来保证的原因所在。

  强调制度的系统性、体系性,必然要求我们把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看作一个过程,是相当一段时间内多因素互动、博弈、融合的结果。人们常说,制度是人制定的。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错误。因为从历史发展看,任何制度确实都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但是,在把制度等同于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规范、要求,把制度建设理解为制定文本的语境下,人们很容易产生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似乎制度构建纯粹是掌权者的主观作为。这是不对的。诺斯的确指出过:“制度可能是由人们创造出来的。”[3]但诺斯更明确地指出,制度是多元互动的结果。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从制度系统性的角度来衡量,这里所说的“人”或“人们”,有着更为广泛得多的内涵。它既包括决策者,也包括执行者;既包括领导人、管理者,也包括被领导者、普通老百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民间社会;乃至既包括了现实中的人,也有历史人的参与:制度包含着对已有文化的传承。在这样广大的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人的参与下,制度最后才完成定型。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制度是形成的。或者说,制度是各种相关元素形成合力、综合作用的结果。美国学者萨托利从另一个角度对此作了准确的概括:“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4]

  西方一些学者用“共享心智模型”进行具体阐释,论证制度是人和环境互动的结果。人根据环境,按照自己的心智模式确定自己的行为,再根据行为的结果作出判断、调整,形成新的心智模式。这被称为心智模式的调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环境反馈被同一种心智模式反复认可,这个心智模式就变成了“信念”。人们在同一社会中相互交往,不同的心智模式相互共享,并逐渐形成比较稳定的互动模型,固化为共同的行动规范,即为“制度”。[5]完全用这个模型来阐释制度的来龙去脉肯定会有片面性,却足以用来说明“制度是形成的”这个道理。

  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哈耶克区分了建构理性主义和建构演进主义两种制度观[6]。建构理性主义体现在古希腊、罗马人的研究中,他们认为人的理性使之可以通过契约方式精确设计社会制度、经济秩序和各种资源的配置方式。建构演进主义则认为,现存社会的各种制度是逐渐累积进化而来。和建构理性主义相比,建构演进主义更注重了制度具有客观规律性、不以掌权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面,因而被研究者所广泛接受。例如,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就体现了从较早的“制度建构主义”转向“制度演进主义”的清晰轨迹。[7]

  上述关于制度形成和制度演化的理论,对于我们深化民主政治的研究大有益处。民主政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高级形态,不但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制度体系”,而且比一般制度都要复杂得多,认识和研究它需要更强烈的系统意识。这种意识,恰恰是我们过去欠缺的。从这个角度讲,今天明确提出制度体系建设,在理念上和认识上都是一个很大的跃升。

  二、民主政治在中国的特殊性

  从制度体系的视角思考民主政治,可以使我们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特殊性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既然作为制度的民主政治是各种相关元素合力作用的结果,那么,各个国家和民族的不同成长经历和长期形成的不同文化的影响,必然使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形式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再好,其他国家都不可能原封不动地照搬过去。中国是有古老文明的大国,更是如此。对于这一点,特别是经历了辛亥革命以来政治激变的风风雨雨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探索之后,我们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

  但是,越来越重要的问题不是承认不承认这种特殊性,而是如何把握这种特殊性。这个问题解决得好,有助于我们最大限度地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共同成果,把民主政治的普遍规律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进而创造出独特的中国民主模式;而解决不好,就难免走弯路,乃至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例如,我们经常会听到两种很流行的强调特殊性的观点:一是认为,中国长达几千年的传统文化说明中国不适合搞民主;二是认为,中国人目前的文化素质还达不到民主政治所需要的水平。前者实际上否定了中国的民主政治选择。因为,如果由于缺少民主传统,就认为中国不适合搞民主,那么,在传统文化影响会一直存在、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中国的民主永远没有可能?后者遇到的问题则是:如果一定要把文化素质不高作为限制民主的理由,那就很难回答:今天国人的文化素质远高于二百多年前的美国人,为什么他们那时候就广有民主,而我们今天反倒不行?可见,任何片面和简单化的观点都难免使我们的认识流于偏颇。而从制度体系的角度看待民主政治,能使我们对这类问题有更加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从政治发展史看,民主曾经经历了两种不同的生成方式:一为古希腊雅典的城邦制民主,一为近现代资本主义民主。我们分别对这两种民主制度作个简单考察。

  对于古希腊城邦制民主的来龙去脉,顾准先生有很深入的研究。氏族社会是一切民族的发展都要经历的阶段,氏族民主也首先会变成“神授王权”。但为什么唯独希腊会出现城邦制民主,而如埃及、波斯、印度这样的国家则直接变成了“东方专制主义”?顾准认为,前提是土地开发和海外贸易的发展。希腊处在商贸要道的特殊位置上。一方面,商贸的发展,促进了城邦的发展。聚成城邦的社会必然谋求经济自给,于是要发展农业之外的手工业,对外则进行商品交换,工商业发展起来。工商业的发展推动经济专业化,反过来更进一步促进了流通,市场经济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商贸的发展,使许多人提升到自由民的地位。如英国学者赫尔德所说:“在一个孕育了民主生活方式的联系紧密的小型社会中,经济上和军事上独立公民的出现或许是最值得重视的因素。”[8]这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向外迁移,形成殖民城市。殖民城市的人们会继续向外拓展(远及小亚细亚),形成新的殖民城市。这样,殖民城邦的发展走了一条“分裂繁殖”的扩张路线。“‘分裂繁殖’式的扩张的重大后果之一,是无法在为数日趋众多的殖民城邦中形成一支政治军事经济的中心国家。”[9]这些自治与自给的城市国家的政体会摆脱血族基础,转而以契约为基础。[10]特别是跨海迁徙,造成了不同种族体系的大混合。“同伙的感情会超过血族的感情,而选择一个可靠领袖的办法也会代替习惯传统。”汤因比将此称为“原始社会制度的萎缩”①。所有这些,为殖民的城邦国家从最初模拟神授王权或贵族政体向直接民主政体转变提供了条件。当然,有趣的是,城邦制民主的路径并非是这些殖民城邦先实行了民主政体,而是母邦工商业随着发达,首先发生了这种转变。正像顾准指出的那样:“经济发展的浪潮从小亚细亚影响本土,使本土几个主要国家先是城邦化了并且集团化了,然后,同样的经济发展又引起了那里‘主权在民’的政治变革。”[11]这样,希腊文明的中心又从殖民的小亚细亚移回到了本土。此外,还应该看到,这个转变是一个随着工商业发展而来的长过程,越来越多的人获得权力也是一个伴随而来的逐渐的过程。不同的政体也就是在这个过程相应产生的。最初的王权专制,特点是权力集中于一人;当权力不再集于一人,而是多人,但这些人又是自由人的少数时,贵族政体就出现了;而当更多的人——“人民”成为权力的主人时,便是实现了向民主政体的转变。

  和古希腊城邦制民主相比,近现代民主的产生更为人们所熟知,无需展开描述。其基本线索是:财富的流动促进了贸易发展;贸易和财富促进了人的独立地位和个性解放;个性解放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市场经济进而引发了人们对民主的全面要求。所以,近现代民主是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民主的前提是人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既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可以说,有市场经济,就有民主。民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并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一套国家治理系统。

  不难发现,无论是古希腊的城邦制民主,还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都是依靠贸易的发展催生人的经济独立,经济独立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从而触发了民主制度的创建。这一点,恰恰是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史所欠缺的。中国不是没有过自由贸易,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形成过市场经济的因素,更不是没有过人本思想和对个性解放的需求。但是,所有这些都被强大的专制力量所压制,都是皇权始终要打击的对象。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下,不可能有民主制度,中国民众中也不可能产生普遍的民主意识。尽管我们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中国缺乏民主的原因,但从制度上分析,这些原因一目了然: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发展,没有积累下民主制度所需要的基本要素,商贸发展、个性解放、个人独立、市场经济、权力约束等等,所有这些元素都是缺乏的。正由于此,马克思做出了不经过资本主义就难以为社会主义准备充分条件的科学论断。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当然不会生长出民主政治。从这个意义上看,说中国缺乏民主传统、缺乏发展民主的文化土壤,完全正确。

  然而,因古代中国缺乏民主传统,便断定今日中国缺乏实行民主的条件,却是不正确的。时代毕竟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们还奉行着市场姓“资”,只有紧紧地约束住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冲动、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向资本主义蜕变的理念,那么,改革开放则意味着校正和放弃这些理念的进程已经开始。今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早已是我们的目标,并且已被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证明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更需要指出的是,这四十多年在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的同时,民众的民主意识也在增强,民主政治也在推进。可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如今成为整体战略布局的组成部分,正是这种发展的必然结果。

  还可以听到这样一类观点,他们不否认中国民主政治的必然性,但往往强调,既然存在特殊性,就应该按照特殊性来决定对民主的取舍。这类观点也值得质疑。必须十分清醒地看到,市场经济是一个体系,立于之上的民主政治也必然有很强的体系性。例如,市场经济以人对利益的合法追求为前提,这就必然要求为个人合法利益提供保护,相应就必须建立产权制度;民众对自己的财产有自主性,必然要求政府决策更有利于巩固和发展这种自主性,于是就要建立民众参与决策的制度;民主之权要落地,必然有一个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权力、由少数人来执行的过程,这个过程一定会定型为选举制度;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有组织比无组织更有利,这就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相应地需要有规范社会组织活动的制度;等等。强调我们的特殊性,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把这些制度与中国的现有国情相结合,而不是以种种特殊性为由轻易地做出否定性判断。不能因为产权会牵涉私有制问题,就拒绝建立产权制度;不能因为普通老百姓没有用权的经验或参与积极性不高,就任凭民主参与的渠道堵塞、废弃;不能因为选举会带来问题,就认为选举制度也可以省略或走形式;不能因为民间组织会表达与政府不同的意见,就索性不允许其存在。应当承认,对于民主政治的体系性,以及这个体系与市场经济体系的制度性衔接,我们在许多方面的认识仍然比较肤浅,仍然迫切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三、从制度体系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从制度体系的视角深化对民主的认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历史和现实看都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初步形成了共和国政治制度体系,其中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许多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着眼于制度体系进行思考的成果。

  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党有一个认识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对制度的体系性有越来越深刻理解的过程。众所周知,1949年6月,在国民党统治大势已去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召集各方名流,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标志着共和国建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就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成立的。最初很多人、包括执政党都没有认识到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迫切性。《中共党史》写到这一节:“鉴于《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民主党派中有崇高的威信,最初曾设想在过渡时期可暂不制定宪法,只对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加以修改或补充,待国内阶级关系有了基本改变以后,即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12]按照当时的认识,这个“过渡”起码要十到十五年的时间。①但是,想法很快改变了。1952年12月下旬,中共做出了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启动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宪法的起草。经过一年多紧张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创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胜利召开,并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现如此巨大的转变,斯大林给中国共产党的建议是一个重要的原因①。1952年10月,刘少奇受毛泽东的委托,在访苏期间就这个问题谈了中国共产党的想法,并向斯大林征求意见。斯大林却建议中国尽早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他讲了很长的一段话作说明,概括起来是两条理由:第一,敌人会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是自封的;第二,敌人会说你们只有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共同纲领》,而没有经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说你们国家没有法律。斯大林的建议显然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虽然我们看到,他讲这件事情是从“不给敌人以攻击口实”的角度,带有很强的策略性,但应当承认,斯大林的话点出了问题的要害,即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在他看来,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它包含了这样的制度逻辑:既然是人民共和国,就必须有全体人民的参与;要体现这种参与,就必须有选举;只有选举出来的最高权力机关,才有组织政府、制定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府和个人行为的合法资格。而在中国,能比较全面地体现这一整套制度逻辑的,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正是因为认识到了这一制度逻辑,中国共产党才看到了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是由此开始,毛泽东本人对这件事情高度重视起来,并投入了极大的精力。1954年初,毛泽东抽出一个多月时间,亲力亲为,参与宪法的起草。起草宪法时的认真程度及眼界,都可称前所未有。在他起草的一份讲话中,他要求政治局委员、在京的中央委员在参加宪法草案讨论前阅读各国宪法,以便进行比较。其中除了苏俄、苏联、东欧国家的宪法外,还包括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和法国宪法等等。[13]可惜的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制度建设的这个良好开端未能延续下去,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体现制度合法性的平台也未被充分利用起来,相反是让一条完全与此不同的“运动治国”的思路逐渐占了上风。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但充分认识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且通过对沉痛历史经验教训的反思,从制度或制度体系上逐步深化了对民主政治的认识和把握。在这方面,邓小平显示出伟大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他深入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得与失,深刻指出,制度好,好人能做好事,制度不好,好人无法做好事,坏人横行。毛泽东晚年犯错误,固然有个人因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制度问题。这里所说的制度,显然指的是制度体系意义上的制度。党的领袖个人并无犯错误的主观愿望,但权力配置不科学,个人手中的权力过大而又缺乏约束,民众参与渠道不够,民主监督缺席,加上传统专制文化的影响,这些元素组合起来,构成了制度的缺陷。邓小平在此基础上进而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和西方国家作了比较。他承认西方民主制度比较完善,认为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那样的事情,在英美那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发生。所以,邓小平深刻思考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制度建设的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今天,我们党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内的若干制度体系的宏伟规划,正反映了沿着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方向不断探索的必然要求。

  当然,从制度体系的角度看今天的民主政治,既要看到已经取得的进展,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完善”这项任务的艰巨性。例如,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制度创制效率高,是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我们没有西方国家立法时那种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互相争斗、互相掣肘的弊端,这使我们可以用较快的速度推进法治和制度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比较完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由于快速、求全,一些制度要素相互之间缺乏充分磨合,不相衔接,“夹生饭”现象普遍存在。既要看到,现有的制度,就文本的制定和要素的齐全而言,已经有了相当高程度的系统性;又要看到,不少规定、要求停留在文件上,落不到实处,甚至存在相互“打架”的现象,反而降解了制度的权威性。既要看到,制度建设在形式上做到了面面俱到;又要看到,制度借以立足的若干深层次问题并未完全理清楚,譬如:怎样在讲究效能、增强执政科学性的同时,也从制度体系上筑牢执政合法性基础,避开“塔西佗陷阱”?如何科学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落实权责对等的原则,解决实际上仍不同程度存在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如何使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在制度、体制、机制等各个层面都真正得到体现,而不只是以行政手段处理之,以行政关系代替之?等等。这些都说明,在制度的“形成”上,我们把握民主制度运行规律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固然有大量操作层面的事情要做,但首要的,仍然是思想和观念层面的问题。创新需要冲破旧有观念的束缚,制度创新更是如此。可以说,这方面的“自我革命”远未完成。例如,谁都知道,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确态度是继承其精华,剔除其糟粕。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然是,要么全盘否定,要么全面复古。其原因,就是不能从制度系统性着眼,对于究竟什么是该吸收的精华,什么是该剔除的糟粕;哪些内容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智慧,属于优秀传统文化,应当理直气壮地继承,哪些又是和封建专制制度同构、为封建专制制度服务的内容,必须旗帜鲜明地放弃,进行更加科学的区分。又如,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对苏联模式的分析。必须承认,苏联模式对我们影响至深,甚至和我们的执政合法性有着密切关联。所以,我们党总体上对全盘否定这一模式有保留。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看,这自有道理。但也正因为此,我们对苏联模式与民主政治在制度体系上的负相关关系难以深入探究,有时还会自觉不自觉地回到这种模式,来应对出现的问题。再如,讲到制度不够完善,权力配置不科学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然而,仅仅看到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看到,权力的背后是利益。不科学的权力配置,会形成不合理的利益格局,滋生既得利益。这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是我们的现实。如果错把这种现实当作“国情”,用它作为强调所谓“特殊性”的依据,甚至当成改革内容的取舍标准,那一定会导致改革的变形。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对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保持高度的警惕。

  〔参考文献〕

  [1][3][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4.

  [2]吴晗.历史的镜子[M].北京:北平生活书店,1946:48.

  [4][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9.

  [5]曼特扎维诺斯,诺斯,沙里克.学习、制度与经济绩效[J].闫健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3):103-110.

  [6]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类型[M]//哈耶克文选.冯克利译.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765-768.

  [7]赵顺龙,周一帆,曹逸之.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的演变[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8,(4):43-47.

  [8][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14.

  [9][10][11]顾准.希腊城邦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52-58,60,71.

  [1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247.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第2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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