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各界对科研不端行为关注度日益升高,政府各管理部门、科研资助部门和各学会组织也积极应对,但是效果并不尽如人意。2015年以来的国际期刊连续撤稿事件,特别是2017年,中国学者的107篇论文遭到施普林格集团旗下期刊撤稿之后,我国科技部、教育部等各科技教育管理部门、重要科研机构与学会组织更是连续发行有关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不端治理的文件。2018年5月至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三个文件更是把科研诚信建设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位置。
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政府各管理部门、科研资助部门需共同行动,采取更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措施,疏通关节,激发科研不端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首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各级科研资助部门,以资金管控为抓手,制定并执行具有强约束力的措施,促使以高校为主的科研机构积极进行科研诚信建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科研资助部门可以效仿德国研究联合会和我国科技部的规定,对科研诚信建设不达标的单位不予以资助;对已证实具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涉事人不仅要停止或追回资助,还要视情况要求所在科研单位予以赔偿。此外,科研资助机构还可以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对积极进行科研诚信建设的机构予以经费资助,补贴科研机构用于科研诚信建设所用开支,或奖励其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所作努力。
其次,教育部及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资格认证评估中,实实在在地把科研诚信建设作为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中提到的具体措施一一核实,并对执行不力者予以强有力的惩戒。
再次,对科研机构进行持续的科研伦理氛围监测和评估。已有研究证明,所在科研机构的科研伦理氛围对机构成员的科研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实际的道德行为不仅是个体道德能力的产物,而且是个体的道德能力与集体的道德特征相互作用的产物。在集体的科研伦理氛围好的情况下,个体的科研不端行为会显著减少;反之,个体的科研不端行为及其他各种非伦理行为会明显增加。培育良好的科研伦理氛围对于抑制科研不端行为、倡导良好的科研实践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借鉴他国经验,编制适合自己的科研机构伦理氛围调查问卷,对科研的伦理氛围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督促并帮助科研伦理氛围不良的科研机构采取切实措施改善伦理氛围。
最后,设立全国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对以高校为主的科研机构关于科研不端的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协调,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全国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已成为不少国家预防和治理科研不端行为、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共同举措。丹麦、荷兰、挪威、芬兰、奥地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设立了全国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当然它们行使的职能存在差异:丹麦、挪威、奥地利的国家诚信委员会负责全国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而荷兰、芬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国家科研诚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各科研机构的调查是否合乎程序,并受理个人对科研机构调查程序或结论的上诉。我国设立全国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负责监督并受理上诉,不仅必要,而且可能。成立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可以督促各科研机构积极行动,及时、有效地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行使上诉职能,可以更好地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提供便利通道维护个人权益,促进科研机构公正、公平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还可以为各科研机构,特别是科研诚信建设不完善的机构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科研机构及时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供理论和行动上的支持。
科研不端治理主体积极性不高,与我国科研机构的组织架构、办学体制等诸多因素有关,在短时间内根除着实困难。政府各主管部门和科研资助部门联合行动,采用资金管控、资格认证评估、伦理氛围监测、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诚信委员会等多项措施,必定会激发科研机构进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