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江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本期主题: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目前主要有三个板块,即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范式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中国化研究。本期组织的三篇文章,李义天教授主要谈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的基础,臧峰宇教授主要谈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范式研究中的“辩证法”,而余达淮教授的文章则论及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中国化研究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可以说,三篇文章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作了一个立体的呈现。
筑牢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基础
作者:李义天
一
马克思主义蕴含着丰富的伦理资源,但我们迄今依然缺乏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历史梳理,因此很难实现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深度阐释。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而言,开展思想史层面的梳理乃是进行有效理论建构的必要前提。在当代中国语境中,如果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可以被划分为“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范式研究”以及“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中国化研究”等三个部分,那么,只有筑牢其思想史基础,我们才能合理地“由史入论”,恰当地表述它的伦理思想范式及其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说:“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同样,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方法而产生的伦理观念和思想,也不是一个固定的静态样式,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仅需要关注马克思恩格斯的伦理思想,而且需要关注后续那些继承者与研究者的文本和论证,并揭示其中的线索与规律。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的伦理思想史将由如下三个基本问题组成:第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提出的主要命题、发生的主要事件、经历的主要变化、展现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第二,这些命题和事件的观念背景、时代背景、历史原因是什么?第三,这些命题和事件的内在联系、未来趋势和历史意义又是什么?
毫无疑问,思想史研究是一项沿时间维度展开的历时性研究,时间维度是它的“纵轴”。真正需要发掘的,其实是在时间的“纵轴”上呈现的思想命题、人物事件背后的规律性关联。因此,面对林林总总的文本,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最终需要做的是,在澄清思想素材的基础上,揭示出关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古今之变”。
二
思想史的研究必须首先对思想事实进行描述和梳理,告诉人们究竟发生了什么,亦即,回答“有什么”的问题。为此,我们需要首先了解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上的主要命题。其中,既包括元伦理学的命题,也包括规范伦理学的命题。前者涉及的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对“道德的本质是什么”“道德的起源是什么”“道德的基础是什么”等问题的回答。后者涉及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其继承者、研究者对人类实践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的道德要求?以及,这些具体要求之所以成立的道德理由又是什么?相比而言,前者可能具有更为初始的意义。因为,正如经典作家的文本常常展示的那样,马克思恩格斯断言“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他们认为道德观念在不同民族和不同时代之间“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他们甚至表示,共产主义要“对任何一种道德,无论是禁欲主义道德或者享乐道德,宣判死刑”。因此,如果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确实存在一条伦理思想的线索,那么,如何面对“道德的合法性”命题,便成为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不可回避的初始问题。
不仅如此,在思想史上,任何命题一旦产生都会面临不断被讨论、被解释的命运。这些解释和讨论共同构成一组思想史事件。对这类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也是思想史研究的基本任务。上述“道德的合法性”命题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在经典作家的文本中多处可见,而且还因为由此引发的争论几乎贯穿于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的过程始终。比如,20世纪初伯恩斯坦与考茨基关于社会主义伦理性质的争论、20世纪三四十年代《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不同编译者关于马克思理论核心观念的争论、二战后法国马克思主义学界关于存在主义与结构主义的争论,以及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论与非道德论的争论,都属于该命题在不同思想阶段和学术传统中的具体展开。
当思想命题及其构成的思想事件被串联起来,呈现出一幅包含若干阶段的历史画卷时,理解这些思想阶段之间的主要变化(差异性)、提炼其中的基本特征(共同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在这个意义上,“道德的合法性”命题之所以贯穿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的漫长历程,也是因为它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在处理道德问题时往往采取的共同立场:即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类的伦理生活和道德观念的存在方式,但它却对这种社会现象的本质和功能报以一种审慎的态度。这一方面表现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不同历史阶段上的不同争论,另一方面也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整个发展历程中的共同底色。如果说前者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内部自觉,那么后者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其他道德学说的外部区分。
三
对于思想史研究来说,梳理思想命题和事件、描绘思想联系和变化、勾勒思想底色和特征,还只是初步工作。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思想命题和思想事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思想联系和思想变化?为什么会呈现出这样的思想底色和思想特征?也就是说,不仅回答“有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
一方面,我们需要探究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观念背景。思想史上的命题和事件皆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们都能在思想进程中找到对它们产生直接作用、构成其直接原因的理论知识。不仅如此,思想命题或思想事件的发生还跟当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有关。正如葛兆光教授所言,这种“一般观念”不一定表现为清晰的学术话语,而是往往蕴含于日常的习俗看法之中,成为“最普遍的也能被有一定知识的人所接受、掌握和使用的”普遍知识和思想。但是,它们却能构成一张“筛网”,决定着至少制约着作为知识表述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聚焦点和倾向性。在这个意义上,要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思想事实及变迁,不仅需要深入当时的德国观念论哲学、英国国民经济学以及弥漫欧洲的各种社会主义思潮等理论体系,而且需要深入当时人们普遍接受的日常社会观念去寻找原因。
另一方面,还需要探究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时代背景。毕竟,在探访思想及其演变时重视但不拘泥于观念本身,而是注重挖掘其赖以成立的物质状况或经验事实,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的方法和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甚至认为:“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并不承诺更多的东西。既然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部分,既然马克思主义理论又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组成环节,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上的命题和事件必然奠基于现实的历史活动之中。这方面的研究也就需要在观念层面对此有所反映和反思,并在实际状况中确认促使这些伦理思想不断生长的事实根据。
四
从因果性上解释一个思想命题或事件的缘由,还不足以充分理解它们对于整个历史进程的经验意义,不足以充分阐释它们对于马克思主义和现代伦理学的理论价值。因此,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必须向纵深拓展,澄清那些命题与事件对于人类历史和知识体系的意义。也就是说,除了回答“有什么”和“为什么”,还要回答“意味着什么”。
马克思恩格斯说:“当人们谈到使整个社会革命化的思想时,他们只是表明了一个事实:在旧社会内部已经形成了新社会的因素,旧思想的瓦解是同旧生活条件的瓦解步调一致的。”这说明,正如只有从思想的历史现象中准确地联系到人类历史活动的经验规律,我们才能准确地理解,一个思想命题或事件究竟处于怎样的历史阶段、一种具体的思想变化或特征究竟蕴藏着怎样的历史趋势,进而,我们才能完整地理解它们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本身的过去与未来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思想史研究中,虽然对历史规律的揭示依赖于历史现象的素材积累,但我们却无须等到所有的现象都被描述殆尽之后,才能谈论这一主题。毋宁说,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历史意义是可以从它所揭示的人类伦理活动的主要特征和时代背景中逐步呈现的。而后续新的历史事件和文献材料的产生,则是对这种历史认知的进一步印证或修订。
历史学家克罗齐说:“没有叙事,就没有历史。”这句话不仅适用于一般的历史研究,更适用于思想史研究。因为,思想史的对象(即,思想)本身就是叙事的表现和产物。当我们以思想史的方法介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不仅需要建构历史的叙事,而且需要建构道德的历史叙事,将那些关于道德的思想事件整合为一个有意义的话语系统,从而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主要命题、事件及其主要变化和特征找到它们的历史方位与历史意义。
(作者:李义天,系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史研究”[17ZDA022]的阶段性成果)
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根本方法
作者:余达淮
1982年罗国杰教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一书出版,是我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事件,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的产生。罗国杰教授认为,所谓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研究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特别是共产主义道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依循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理解和把握道德,确定共产主义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从而培养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并不断提高人们的共产主义道德水平。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必须坚持历史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和理论与实际统一的方法。
一
从根本上讲,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的历史的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其实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道德问题的根本方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序言中,马克思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正是从唯物史观的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揭示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是根源于社会存在的,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如此,就在根本上科学地说明了道德的起源、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等问题,从而为其他道德问题的解决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以历史唯物主义来研究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一切旧伦理学最主要的区别,它实现了伦理思想史上的伟大变革,并奠定了科学伦理学的哲学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产生之前的旧伦理学包括资产阶级伦理学,在方法论上存在一个共同的错误:不是从人的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经济关系出发,而是从人的“自然属性”或所谓的“天赋人性”出发去探究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旧伦理学在方法论上的根本错误在于其坚持的是历史唯心主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论超越一切社会现实。在康德那里,我们认识的对象是先验能力按照知性的综合统一规则确定的,从而导致对道德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等皆是从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这一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来进行解释的。马克思之后,分析哲学、存在哲学等还是企图抛开实际认识事物:分析学派坚持道德话语表面的规范性、逻辑性特点;海德格尔论伦理学的方法,则通过将“伦理”一词解释为人的“栖居”和“居留场域”,取消了“规范”、“道德”等的伦理意义。
准确理解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里的运用,同时也是通过联系、发展和矛盾的观点去考量道德同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等其他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的关系,是道德认识、道德判断、道德意志力、道德行为的理论旨归。
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伦理道德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集中体现,蕴含着丰富的创新性内涵。研究这一最新的理论成果,既要结合新的时代课题探索一系列亟待研究的基本问题,又要为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自信心提供学理支撑。因此,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指引。
一方面,在新时代的历史征程中,大力倡导和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方法论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本质、指引中国人民共同进步的价值观念,是规范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评判的核心价值追求,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导向功能、规范功能和动力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精心培育,使之融入人们的内心深处并发挥持久作用。如何在理论上讲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性、必要性及其“社会主义性质”,如何在效果上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说服力及其“核心效用”,都需要我们从这些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学术前提着手来谋求答案。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阐明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方法论基础,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面临的挑战,有助于通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去催发人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凭借“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去树立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道德准则去保障个人道德水平的发展,进而应对国内外复杂因素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带来的挑战,从根本上保障我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科学性和现实性。
另一方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自信心,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方法论指引。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特别看重和强调社会公共领域的价值取向及其规范性要求,而后者则恰恰主张要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一种“价值中立”的立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漫长的历史传统和道德传统的国家来说,之所以最终选择社会主义道路,在一定程度上,是跟社会主义内在所蕴含的道德需要、道德诉求相关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同社会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关系密切,历史上,不少与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问题有关的重大讨论和争论,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而言,增强道路自觉和道路自信,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都依赖于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在学理和逻辑上的稳定性与优先性。阐明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方法论基础,从辩证法的视角揭示中国道路自信中所蕴含的历史规律与经验,有助于梳理近百年中国走过的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发展道路,认识到这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必然过程,为这种稳定性和优先性提供奠基和支撑,为当前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有价值的论证和建议,进而为人们理解与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助力和保障。
(作者:余达淮,系河海大学教授)
“事实—价值”的辩证法与马克思的正义论
作者:臧峰宇
围绕马克思正义论展开的学术争鸣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界的热点景观,其争论焦点在于,马克思是将“正义”理解为与一个时代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的事实判断,还是从规范意义上做出的应当与否的价值判断。毋庸置疑,马克思反对超历史的道德评价,反对资产阶级道德意识形态和道德说教,其正义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前提。因此,他明确反对吉尔巴特所谓的“自然正义”、蒲鲁东所谓的“永恒公平”和拉萨尔所谓的“公平的分配”。因为公平正义是基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价值观念,它不是自然的永恒的,而是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为此,应当基于历史事实分析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由此做出的价值判断理应基于事实判断。但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时候多次使用“盗窃”“抢劫”“掠夺”等道德谴责话语,在论述中体现了明确的价值判断。学界从上述两种视角出发展开的争鸣跨越半个世纪,实际反映了马克思正义论研究的双重要素及其应有的逻辑关系,呈现出“事实—价值”的辩证法。
历史科学与道德哲学的统一
“事实—价值”的辩证法是马克思正义论研究应当秉持的重要思维方法。从交易的正义性角度看,任何时代的正义观念都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所以,马克思认为,只要与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因为这种交易符合所处时代的文化环境和法律规则,否则就不能被视为是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和道德是由经济关系来调节的,而不是相反。马克思关于正义的阐述因而不停留于对应然道德的形式规定,他所倡导的正义规范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不是一种现代神话,作为源于物质生活关系的社会意识形式,正义观念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从非历史的角度所作的道德谴责与问题的解决毫无关系,也不能从根本上说明正义问题的实质。
毋庸置疑,马克思明确反对剥削,提倡消灭私有制,建构一个没有阶级差别的理想社会。在他看来,无产阶级断定劳动同它的实现条件相分离是不公平的,是一种了不起的觉悟。人们应当在劳动中实现自己的应得。剥夺工人在劳动中创造的价值,是不合理的。以资本逻辑支付一定的工资,却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只是在名义上承认公平原则,实际上抛弃了公平原则。从中可见马克思强烈的正义感。他反对脱离社会历史条件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评价,拒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家的道德呓语,但他也意识到道德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并基于事实做出具有正当性的价值评价,呈现了研究分配问题应有的实质正义原则。
面对从历史主义和道德正义角度分别作出的马克思正义论何以可能的判断,提出“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并非引入一种模棱两可的逻辑诡辩,而是强调唯物辩证法与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关系。人们的正义观念与其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相一致,但当社会形态更迭,旧的生产方式被新的生产方式替代的时候,正义观念就会发生“辩证的转化”。在转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选择和道德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看到道德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看到为时代所认同的正义观念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价值。在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革命中流淌着道德暖流,它激励人们以高尚的道德情操投身解放的事业,体现了实质正义的召唤。
由此可见,马克思正义论不仅体现为符合历史科学的观念体系,而且体现为一系列道德主张。其中道德反思和道德评价体现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辩证统一,反映了辩证形式在社会正义研究中的现实发展。马克思关于正义与否的评价首先遵循历史科学的客观规律,因为社会存在决定正义观念,但他也真切地指出资本掠夺了工人的健康和自由时间,这种掠夺的行为本身尽管符合形式正义,但不符合实质正义,因而有必要从现实层面进行道德批判,进而倡导无产者建构一个无剥削无压迫的体现实质正义的社会。为此,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前提进行道德有效性研究,这种重整事实与价值之间辩证关系的正义研究揭示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应有的实践逻辑,实现了历史科学和道德哲学的统一。
换言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符合历史科学规定,同时彰显了道德研究应有的价值,提倡自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现代社会复杂而多样的道德问题,确认人们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调整人们的道德关系,构建符合时代精神的道德哲学。这里反映了人们正义观念的更新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强调正义观念的时代性和变革旧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发生变化的正义观念的必要性,以解决正义领域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展现“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及其内在规律,使正义的道德逻辑遵循思维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践逻辑,在真理和道义的制高点上呈现了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力量。
以辩证法呈现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力量
在实际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中,人们以实践理性做出的事实判断本身即包含价值因素,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并非彼此无涉。道德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人们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权利不可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对正义的追求无疑是正当的。从道德有效性角度看,建构符合实质正义原则的道德规范,有助于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推动有原则高度的道德实践,提升社会关系的有序性。事实表明,道德迷失、正义沉默、价值沦落将造成严重的文化危机,进而阻碍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应以唯物辩证法释放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道德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以“事实—价值”的辩证法审视马克思正义论,有助于将其内在逻辑和张力引入实践向度,进而把握在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与规范正义论之间辩证联系的纽带。这一纽带并非重合表达正义的各种变幻无常的面孔,而是贯穿了事实判断的真实性和价值判断的主体性,融合了历史正当性和道德有效性,使之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辩证的转化,体现了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正义观念与时俱进的规律。应当看到,与一个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观念总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发展,也在时代变迁的过程中体现直接现实性,进而形成与新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道德风尚,从中体现的辩证法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在这个意义上,倡导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就成为时代之所需。为此应当合理理解道德正义的有效性和现实性,建构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原则,确立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实现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规范,使人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正义从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较之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观念,社会主义正义观念因强调平等和共享而体现出优越性。当生产正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就需要深入探究分配正义问题,尽可能避免因非选择的偶然因素导致的实际所得的不平等,使人们合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在社会分配中获得其所应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从中可见,马克思主义不存在道德空场,对一切在劳资交换中产生的实际上等于“盗窃”“抢劫”“侵占”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并努力在实践中使之得到改变,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应有之义。当然,这种谴责的出发点不仅是一种规范的道德主张,而且是致力于改变因贫富差距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的实践探索。实现分配正义,既需要有实践基础的规范,也需要有原则高度的实践。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要创建更加和谐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切实满足人们平等发展的权利,灵活运用“事实—价值”的辩证法,使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力彰显。
(作者:臧峰宇,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