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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应包括生态补偿(13JZD014)
2015-09-28 作者:石晓平 来源:社会科学报

  作者: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谭荣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石晓平

  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应包括生态补偿 

  土地出让往往伴随着土地用途改变,难免会造成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的变化。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理应对这种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的变化进行补偿。生态补偿自然会产生成本,进而影响土地收益分配。南京农业大学石晓平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及收益共享机制研究”(编号13JZD014)深入研究了世界典型的德国土地生态补偿制度(offset policy),以期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及收益共享机制创新提供经验借鉴。 

  德国的土地生态补偿始于20世纪70年代,本研究系统分析了德国土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演变、内容、运行机理和优劣势等。在理论上拓展了土地出让收益共享的内涵与外延;即土地出让收益共享是土地的市场和非市场收益(或成本)的共享,还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等直接利益相关者与社会大众等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收益共享,也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收益共享。同时,本研究对德国先进经验的总结也为我国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及收益共享机制提供了现实参照。 

  本研究认为,能够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土地收益共享是德国土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突出优势。该制度要求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来获取土地收益的主体必须弥补因土地利用变化而引致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这些主体既可自行投资实施补偿,也可向政府、社会组织等生态账户管理者购买生态指标。生态账户的管理者则通过开展补偿项目获取生态指标再将其售出来获益。而土地生态补偿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还惠及社会大众和后代人。 

  这就启示我们在探索土地出让制度及收益共享机制创新路径之时,应当准确把握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发展新趋势,更加关注土地出让导致的土地利用变化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效应;兼顾土地的市场收益与非市场收益(或成本)共享;统筹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间和代际间的土地收益共享问题。为此,应加快构建土地生态补偿制度,作为土地出让的非市场收益共享和成本分担机制,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收益共享格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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