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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实施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办法
2015-09-22 作者:李志祥凌炜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

  长期以来,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被众多综合性高校排除在科研评价范围之外,严重影响了文学艺术类教师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实践的积极性,阻碍了文学艺术学科的繁荣发展。2011 年,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在这一文件的指导下,南京师范大学于2013 年出台《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与认定办法》,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系列,以不断完善科研分类评价体系,推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探索过程南京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文科见长的综合性高校,文学艺术教学、研究和创作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涌现过像齐白石、徐悲鸿、傅抱石等一大批著名艺术家。但长期以来,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未被纳入学校科研评价体系,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师从事文学艺术实践创作的积极性,制约了文学艺术学科的繁荣发展。为改变这一现状,促进文学艺术学科理论研究与实践创作两条腿走路,实现文学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齐头并进,南京师范大学不断探索和改进文学艺术实践创作成果的评价办法。

  2004 年,学校出台《南京师范大学艺术实践成果科研考核办法》,首次将部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纳入年度科研考核体系,对其进行相应的科研分值认定。在教育部颁布《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之后,学校于2009 年出台《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推动应用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首次对部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进行科研级别认定。出台这两份文件,是学校探索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纳入分类评价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也存在着诸如碎片性、冲突性以及狭隘性等诸多不足。2013年,学校正式出台《南京师范大学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与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重要的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进行统一、全面、正式的科研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用于职称晋升、科研奖励、荣誉认定等场合。

  二、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基本原则在囊括文、理、工、艺等诸多学科的综合性高校,对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进行科研评价,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尊重艺术创作实践活动的原则。所谓科学研究,就是一种创造、修改、综合知识的探索行为。文学艺术创作同样是一种创造、修改和综合知识的探索行为,同样属于科学研究。但是,文学艺术创作又不同于理论研究。理论研究要求把研究成果抽象成思想、观点和文字;而文学艺术创作要求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文学艺术作品。尊重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活动,一方面要求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纳入统一的科研评价体系,另一方面要求根据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活动的特殊规律对其进行评价,不能把理论研究的评价办法直接套用于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

  第二,坚持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平衡发展的原则。对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进行科研评价,目的是为了推动学校的文学艺术创作实践工作,但又不能因此妨碍理论研究工作,更不能误导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探索和实施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办法,必须站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文学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平衡关系。这就要求既要把创作实践成果真正纳入到科研评价体系中来,又不能过于突出创作实践成果以致影响理论研究工作的发展。

  第三,坚持行业标准优先的原则。综合性大学不同于艺术类大学,往往是以文理工传统学科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现行的评价办法比较适合文理工传统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而不太适合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事实上,除了真正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实践工作的同行专家,其他人很难对此类成果的价值进行科学判定,即便学术造诣深厚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们也同样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充分尊重行业协会,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评价标准,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认定结论,才有可能得出较为科学的评价结论。三、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办法的基本做法要将文学艺术实践创作成果纳入常规科研评价体系,并维持与其他理论研究成果的平衡,办法有多种,南京师范大学采取的基本思路是: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纳入理论研究成果之中,参照理论研究成果的形式与等级,认定文学艺术创作实践的形式与等级。具体如下:

  1.类型与形式认定
《办法》以创作程序为根据,可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区分为四大类:原创类、演艺类、组织传播类和翻译类。以歌曲为例,原创是指歌曲中歌词与曲调的原始创作,演艺是指对创作出来的歌曲进行各种形式的表演(如演唱、演奏等),组织传播是指对表演过程的组织(如组织演唱会等)以及对表演内容的传播(如出版书籍、光盘和视频等),翻译是指对国外原创歌曲或演艺活动的翻译。这种分类的好处是可以将每一个创作环节的成果都纳入其中。《办法》以与理论研究形式一一对应为指导思路,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分为五大形式:在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成果、公开出版的成果、各种级别的获奖成果、各种活动的参加成果、被各种形式采用的成果。仍以歌曲为例,原创歌曲可以在艺术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歌曲及演艺活动可以通过出版社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出版,歌曲演艺可以参加各种表演活动,并在表演活动中获得奖励,还可以被一定的组织采用(如被采纳为国歌、电影插曲等)。可以说,这五种形式基本上涵盖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的全部形式。

  2.级别认定
区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等级的最大困难在于:一方面,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不同于理论研究成果,不能直接等同;另一方面,要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与理论研究放在一起,又必须有统一的尺度。《办法》的解决思路是:以不同的名称表述同样的级别。研究性学术论文分为一级权威、二级权威和普通核心期刊论文,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则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创作成果,二者既有所区别,又相互对应。具体认定方式是:第一,在级别上,期刊成果等同于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成果等同于学术著作。需要说明的是,为坚持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的专业严肃性,《办法》只承认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不承认非专业期刊上的艺术作品。一副画,只有在艺术专业期刊上发表,才能按照该期刊的级别进行认定,如在非艺术专业期刊上发表,则不予认定。第二,获奖及被采用成果根据主办单位或采用单位的级别进行认定。获奖成果主要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区分为省部级奖和厅局级奖两类;被采用的成果根据采用单位的级别区分为一类创作成果(国家级单位采用)、二类创作成果(省部级单位采用)和三类创作成果(厅局级单位采用)。为充分尊重行业标准,《办法》承认全国性和全省性一级专业协会的权威奖励,一个一级专业协会限认定一个奖项。第三,对于高级别的演艺展出活动,举办专场等同学术著作,参加展出等同于发表论文。《办法》的理解是:专场是多项作品的汇聚,而参展则是单篇作品的展演。当然,这必须以一定的展演级别为基础。

  四、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困难与出路《办法》激发了众多实践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了学校文学艺术创作实践工作的快速发展,相关成果逐年递增,有三位教师凭借该类成果成功晋升为教授。但在多年的实践中,我们也感觉到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完善和解决。

  1.评价的主要困难在于难以充分体现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的艺术特性和质量导向。文学艺术实践创作实践成果纳入到科研评价体系,容易遇到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对应于传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借用传统的科研评价方法评价文学艺术实践创作成果,不能充分体现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的艺术特性,存在以科学研究成果共性抹灭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个性的问题。其二,偏重以成果的外在形式(如发表刊物、字数、主办单位的级别等)认定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的等级,无法体现科研评价的“质量导向”,存在着忽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内在质量的问题。其三,由非创作实践专家评价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无法准确把握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质量,存在着外行评价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的问题。

  2.评价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强同行专家评价,实现统一评价与自主评价的有机结合。目前通行的科研评价办法多为统一评价,即采用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科研成果进行统一的科研评价。这种评价方法的好处是易于对不同学科的科研成果进行横向比较,弊病是难以体现各个学科的独特性质。要克服统一评价的弊病,突出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的质量导向和艺术特性,就必须探索新的评价模式——自主评价。自主评价不再要求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与其他科研成果放在一起,根据同一个标准进行统一的评价,而是要求将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独立出来,交由专门的文学艺术创作实践学科,由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实践工作的同行专家进行独立评价。

  纯粹的统一评价难以体现不同学科成果的独特性,纯粹的自主评价也难以体现不同学科成果的共同性。从学校科研评价发展的大局看,文学艺术创作实践成果评价的最终趋势将是统一评价与自主评价的有机结合,只不过在不同的评价场合,二者的比例将会有所变化。

  (本文为2013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专项任务项目《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方法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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