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修订)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深入,我校文科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逐年增多,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开支种类日益扩大。为了更好地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文科科研经费的管理,现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以北京大学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北京大学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一律汇入北京大学财务部帐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截留或挪用。
二、建立文科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社会科学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财务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院系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和监督。
三、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纵向项目(主要包括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下达的各类项目),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的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除纵向项目外,由海外基金组织、国家其他部委、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研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四、项目经费到账后,社会科学部负责统一立项编号,每个项目单独设帐。项目负责人到社会科学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纵向项目应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横向项目应出具正式合同。横向项目签订正式合同是法律行为,其合同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对有损学校名誉和利益,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不予立项。
五、学校对申报立项的各级纵向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立项单位对所提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经费总额提取4%的管理费。学校对各类横向项目按经费总额提取4%的管理费,各院系所提管理费额度应向社科部备案。
六、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可以列支一定的人工费(包括劳务费和咨询费),纵向项目按立项单位有关规定列支人工费,立项单位没有规定的,按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列支人工费。横向项目一般按经费总额的25%列支人工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人工费比例的,须在项目合同中有详细的预算,得到出资方认可,或单独提交申请,由院系审核,社科部审批,且人工费上限原则上不能超过40%,超过40%需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七、项目发生科研协作需要进行经费转拨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协作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然后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协作任务、外拨金额、知识产权归属等。办理经费转拨需提供项目合同、合作协议,以及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同时还需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单位的利益关系声明,经院系审核、社会科学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拨款,外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0%。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挪用项目经费。
八、各类纵向项目完成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结项手续。结项后研究经费如有结余,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办理财务结题。项目因故被中止或撤销的,学校根据立项单位规定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
九、社会科学部、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核查文科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本办法中涉及的内容,如果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均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社会科学部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
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