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及《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校风气的简称。学风,从广义上讲就是学校师生员工在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等方面的风格,也是学校全体师生知、情、意、行在学习问题上的综合表现。良好的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高校学风建设包括学生的学习风气和教师的教学研究风气。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及各类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旨在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我校学术行为,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机制与办法
第四条 我校加强学风建设的基本原则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约束、及时查处警示等方面入手,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五条 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我校学术规范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咨询机构和甄别机构。负责制定我校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和政策;受理并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本单位各种学术组织和师生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时,配合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查清事实,做到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第六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各学院、所主要负责人作为其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研究相关管理制度。对于科研立项、论文发表、著作出版、论文答辩等学术行为,细化操作程序。
第八条 加强师生的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坚持从教育引导入手,在师生中开展科学精神、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的宣传和教育。为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和年轻教师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每年对教师进行一轮科研诚信教育,并将科研诚信的内容加入教师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第九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在考核评估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
第十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校官方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第三章 惩处方式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在接到上级指示或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向上级组织报告。
(三)如当事人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
(四)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并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我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分别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分别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收研究生,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四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