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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教授治学创造良好的环境
2015-01-05 作者:郭峰 来源:临沂大学

  教授治学是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 是提升大学内涵、促进大学`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然而, 教授治学在我国大学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还处于运行的困境中。探寻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成为高等教育工作者的热切期待和迫切追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中明确提出: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欲解决教授治学问题, 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影响教授治学的消极因素。换句话说, 就是要发挥教师在教学、研究和管理中应有的作用。教授治学问题不仅仅涉及教师群体, 更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以下从四个方面论述落实教授治学的途径。

  一、形成教授治学的共识

  教授治学的共识不仅涉及教授群体本身,而且涉及行政主管部门。教授愿当官,博士想从政,教师争做处长,这些现象都显示出教师对“治学”的本职认同度不高。所以教授首先应该强化自己的教师身份,安心于自己的学术工作。大学教授理应具有知识分子的担当品格,具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勇于承担起应有的学术责任。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正确处理好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充分发挥教授的学术权力,教授们也会倍加珍惜自己的学术权力,正确行使自己的学术权力。凡是涉及大学发展的教学、学术等重大问题的改革,应当充分尊重教师的核心利益,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让教授在学校重大问题上有话语权、决策权。

  二、明晰教授治学的定性和定位

  对教授治学的性质和地位作出明确的界定,既是有关法规的题中应有之意.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的基本前提。

  教授治学是教授天然的品格,是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是大学提高管理水平和学术质量的客观需要,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石。作为现代大学内部的一种治理模式,教授治学是指教授“治理学术”,即教授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与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构成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推进大学的和谐发展。具体而言,教授治学就是要充分尊重教授群体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术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他们的学术主导作用,保障他们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增强学术发展的主体意识,勇于担当学术责任,维护学术发展的核心价值和高贵尊严,以学术研究、学术创新为根本,推进学术健康发展。教授治学是秉承学术传统与学术标准,以培育健全人格、促进学术发展为基本原则的一种治理方式,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离开了教授治学,现代大学制度就会失去根基,大学就可能迷失方向和失去活力,难以践履其时代使命。

  教授治学中的“学”之意蕴乃是“学术”。布鲁贝克认为:“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也就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知识,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应获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1]教授所治之“学术”,主要包括探究的学术、整合的学术、应用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欧内斯特.L.博耶认为:“知识分子的生活是与‘探究的学术’(scholarship of discovery)联系在一起旳,学术团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显示他的研究能力,大学应该继续成为学术研究旳中心。”[2]对于学术来讲,研究工作仅仅是幵端。除了探究的学术以外,大学还应该把“整合的学术”(scholarship ofintegration)摆在重要的位置,只有把新的发展置午更大的背景时,它们才能显示其意义。对于研究工作来讲,真正重要的是知识之间的本质联系。我们还需要“应用的学术”(scholarship of application ),需要寻求把研究的理论与生活的现实联系起来的方法。形成一种理论的最好方法就是应用这种理论。学术不仅意味着探究知识、整合知识和应用知识,而且意味着传播知识,我们把传播知识的学术称之为“教学的学术“(scholarship of teaching)。教学支撑着学术。没有教学的支撑,学术的发展将难以为继。

  三、制定保障教授治学的相关法律

  制定教授治学的法律是落实教授治学的关键。教授治学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在国外,“教授治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如美国的《宪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手册》、《全美大学教授协会指南》等一系列约束性文件界定了教师的自由和责任;德国的《宪法》规定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到保护,《高等教育总法》又明确地将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作为三大学术自由予以保护;《日本学校教育法》对教授会的权利义务、组织形式、职权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髙校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力,然而并未从法律上对学术权力的独立性加以肯定。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髙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它们作为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很好地体现高校教师的地位,根本就谈不上保障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更是无从保证。

  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涉及教师权力的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特别是在高等学校章程的制定中,有必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运行方式、保障措施和约束条件;界定‘教授委员会’的咨询、审议、决策等职能;理顺‘教授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层级关系;细化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规程,强化其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职能;增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治理条款,保护学者社群的知识产权,优化大学学术生态,为教授治学提供充足的规制依据”。[3]

  四、完善教授治学的保障机制

  推进教授治学的保障机制,应从管理参与机制、行政服务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工作评价机制人手。

  在管理参与机制方面,要明确教师以及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管理职能,保障其对学校和院系的教学改革、督导、评价、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等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的发言权和参与权,实现“共享的治理”。正如德里克·博克所指出的:“你必须建立这样一个体系,学术领导人与教授在其中相互合作,共同参与领导与决策,教授们能够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而且双方对最后的结果都感到满意。”[4]

  在行政服务机制方面,要切实转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积极为教授治学提供服务。服务机制的关键是体现对教授群体人格的尊重。这种要求正如赖格尔所说的:人事行政为了要达成效率,因而仅有“事”的观念,而无“人”的考虑,大家仅注意程序、方法、表格及步骤,忽略了运行这些事务的“人”。而人事行政制度是否成功,其关键在于把公务员当“人"看待。从“人性"的观点,新生其“个性”,发挥其“理性”,特别重视管理中的“人本原理”,适应其上进心、显达欲、自尊心、创造欲,从身心健康与快乐中谋得最高的工作效率。[5]服务机制还体现在对教授的治学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环节,给予教授最大的治学自主权。

  在资源配置机制方面,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直接影响着教授治学的顺利实施。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要紧扣人才培养这个中心,通过资源配置,将先进的治学理念转化为鲜活的治学实践。完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确保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必须切实转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快简政放权的步伐。资源配置问题涉及利益相关者,这就要求把资源配置的权力放权到教授委员会,他们身处学术前沿,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现有教育资源;教育资源配置应落实优先发展,加强重点投入;教育资源配置应调整利益格局,确实保护教授群体的合理合法利益。

  在评价机制方面,评价的鹄的乃是激励,不应成为教师头上的紧箍咒,而应当以解放教授、提升教授的反思能力、激发教授治学的创造性为出发点。大学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培养学生是教授的天职,评价导向要以人才培养为主导;评价标准要充分尊重教授劳动特点,关切教授群体的核心利益,避免对行政人员的偏袓;评价内容应针对教授的不同特点,体现差异性,均衡探究的学术、应用的学术、整合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四种内容体系;评价指标应凸显内涵评价,改变数字化和数量化评价。评价主体理应体现多元化,主要包括专家、同行和学生等不同群体;评价应及时、适时进行评价反馈,变单项被动评价为双向互动评价。
  

参考文献

[1]〔美〕约翰·布鲁贝克.髙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31.

[2]〔美〕欧内斯特·L.博耶.关于美国教育改革的演讲[M].涂艳国,方彤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74.

[3]韩延明.论“教授治学”[J].教育研究,2011,(12):41-45.

[4]曲铭峰,龚放.哈佛大学与当代髙等教育——德里克?博克访谈录[J].高等教育研究,2011,(10):1-19.

[5]魏石.美国人事行政理念的变革及其发展[J].唯实,2004,(4):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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