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喻 中
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宁挪用科研经费一事,引起了媒体与学界的持续关注。这样的典型事件既拷问科研人员,同时也拷问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方式。
科研人员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把应当用来购买实验仪器的钱用来购买其他东西,让科学研究失去了经费保证,当然是一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从法律上说,一个科研项目的立项,就形成了一个契约:资助者向研究者支付一笔经费,研究者运用这笔经费,完成向资助者承诺的研究任务。如果科研经费来自公共财政,那就是国家与研究者之间的契约;如果科研经费来自企业,那就是所谓的横向课题,研究者如果不能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作为出资方的企业也会要求追求研究者的违约责任。对于科研人员来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不能得到豁免。
然而,制度更具根本性。相对于科研人员的问题来说,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更值得注意。作为支持、资助科学研究的科研经费,既应当用于购买设备,同时还应当用于支付科研人员的劳动。现有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严重忽视了科研人员的劳动。科研经费可以用于买电脑,买打印纸,买飞机票,买火车票,但绝不能用于吃饭,通常也不能支付科研人员的劳动。这是有问题的。科研经费首先应当支付的费用,是科研人员的劳动。
这在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尤其明显。研究朱子哲学,严格说来,只需要研究者投入时间、精力、脑力劳动就可以了。几乎不需要买电脑,甚至也不需要买飞机票。如果研究人员成天东奔西跑,像“华威先生”那样出入各种场合,他还有时间、精力、心情沉潜于朱子哲学吗?譬如钱钟书先生,他的研究方式就是安静地坐在书桌前,仅此而已。如果给钱钟书先生立一个科研项目,科研经费10万,我想,他的科研经费大概很难花得出去。
现在,科研人员可以申请的科研经费渠道较多,经费的数额也增长了不少,但是,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越来越僵化。譬如,去外地调研,既需要有往返的机票或车票,还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住宿发票。如果你晚上在农民家里借宿,没有住宿发票,那么,你的机票或车票也不能报销。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当有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和创造力。只要他能够做出事先承诺的研究成果,钱怎么花,是他自己的事情,政府或科研管理者不必过多干预。如果管理部门对他不放心,或者认为此人心术不正,那就不给他项目好了。用人不疑,既然认为此人值得信赖,值得托付,那最好在科研经费的使用上尊重他的意见。
与此同时,实行严格的成果评审制度,强化科研管理中的结果导向。这就是说,在科研管理、特别是在科研经费管理中,核心的管理任务,是审查研究者是否完成了预定的研究目标,是否取得了预定的研究成果,而不是研究经费的使用方式。把管理的重心放在研究经费是否被“挪用”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实现结果导向的科研管理机制,淡化科研经费使用方式的管控,增强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自主性,维护科研人员的尊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能力,是走出科研经费管理困局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