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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四重意蕴
2013-08-14 作者:张有奎 来源: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13日 11 版)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这引起人们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按照一般的理解,公正是“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它是关于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制度和行为的价值判断,主旨在于保障每一个主体的正当权益。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都有追求公正的内在冲动,原因在于公正是有效维持共同体存在的基本保证。由于实践水平、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同民族、时代、阶级、群体对公正的理解各不相同。为了避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与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公正观的混淆,深化理解它的内涵和外延就非常重要,这里拟从四个方面加以探讨。

  其一,它建立在社会所有成员拥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

  等级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分配比例依据个体的出身、血统、门第、地位、权力、种族等等,遵守等级秩序的道德法律规范是公正的基本内涵。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讲,人身隶属关系或者依附关系决定了他们没有普遍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因而不可能享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理所当然地认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仅指雅典城邦的享有自由权的公民,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他们的自然本性就是接受主人的统治,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中国传统社会按照三六九等划分人群,要求人人遵守三纲五如何认识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
  吴忠民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13日 11 版)
  
  社会矛盾的出现不可避免

  中国现在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这种成就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奇迹,不仅对于中国本身具有巨大的历史性意义,就是对于整个世界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已经远远超出社会治安层面上的问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什么在现阶段社会矛盾会日益凸显?究其主要原因,大致有这样几项:

  第一,社会整体利益结构的大面积大幅度调整。在中国现阶段,随着发展进程向纵深推进,改革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已经从改革初期的增益型改革转变为利益结构调整型的改革。改革初期,就一般情况来说,凡是卷入改革的人均为赢家,而且,卷入改革的人在利益方面的增进并不意味其他人或群体在利益方面有相应损失。如今中国的改革则进入利益调整型阶段,这就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大面积大幅度的调整,此群体的利益增进,常常会带来彼群体的利益损失。而对于广大社会成员来说,利益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所以,围绕社会整体利益结构的大面积大幅度调整,客观上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社会矛盾。

  第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意识不断增强,而且其诉求渠道和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被确认,其平等和民主意识也必然会普遍增强,在利益诉求方面的要求也会从以往的隐形层面浮现到显形层面上来。而且由于其平等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成员越来越懂得选择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维权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应当承认,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客观上也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纠纷、矛盾和冲突。

  第三,发展的极不平衡。在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发展不平衡现象。这种不平衡现象,使得各种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出现。

  由上可见,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出现带有历史的必然性。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这就告诉人们,社会矛盾是一件同现代化建设相伴始终的事情,社会矛盾不断解决的过程就是不断推动发
展。

  纵观各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我们也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经历中国同等发展阶段时,都曾遇到大量的社会矛盾。同有过较长现代化建设历史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等类似发展阶段相比,中国现阶段所遇到的社会矛盾属于中等偏下的程度,尚未达到比较严重的地步。

  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本质特征是民生问题

  从外在表现上看,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呈现出这样几个特征:

  一是错综复杂性。由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成员多种多样的利益诉求、社会成员行为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多样化,使得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往往呈现出一种新旧并存的复杂状况。习近平指出,“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中,有些是老问题,或者是我们长期努力解决但还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或者是有新的表现形式的老问题,但大量是新出现的问题。”新旧矛盾、不同领域之间的矛盾、不同区域之间的矛盾、不同观念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矛盾等等往往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二是较强的连带性。在中国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之间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催生,具有较高的关联度。其中的某项社会矛盾一旦出现,有时就会使几种相关的社会矛盾“并发”出现,从而形成社会矛盾的某种“集群”。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中国现阶段似乎并非偶然出现的一种现象,即:有时原本属于个案化的某个问题容易演化成一种整体化的矛盾。比如,2004年,重庆市万州区一名临时工冒充公务员,殴打搬运工,本来是一个问题不大的治安事件却引起了一场规模不小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具有较大的生长空间。由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已经形成了一种较大的惯性定势,所以,在未来一个时期,社会矛盾的生长空间较大,不少社会矛盾会明显加重。从影响面较大的角度看,这些社会矛盾主要包括:劳资矛盾、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等等。

  以上所述是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外在特征,而更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则是这些外在表现背后的本质特征。只有把握住问题的本质,才能够解决问题。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的本质特征是民生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众对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关切。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普及,民众对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追求已经成为一种正当的行为。大量的社会调查显示,中国民众这些年来最为关切的前几位问题几乎都是民生问题,如公共教育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公共卫生问题、住房问题、就业问题以及通货膨胀问题等等。正如习近平指出的那样,“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国民众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贫困生活,对于贫困有着一种本能的恐惧,因而对于基本的民生改善就必然表现出一种普遍的关切甚至是渴望。

  同时,民众基本权利的维护也大多集中在具体的民生问题(如劳动收入问题、劳动条件问题、退休待遇问题、农民工待遇问题、公共服务问题、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等等)。所以,民生问题对于目前中国民众的重要性,同1949年以前土地对当时中国民众的重要性相类似。至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种情形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既然民生问题对于中国民众如此之重要,所以,这一问题一旦解决不好,就会成为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相比,这是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一个很不相同之处。

  积极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社会矛盾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对于社会矛盾,我们应当转换观念,既不能视而不见、故意回避,也没必要惊慌失措,而是应当将之视为“常态”的事情,并予以积极主动地应对化解。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至少要做好这样两类事情,即: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看,应当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依据进行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的安排;从现实操作层面上看,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应当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一,以社会公正为依据进行基本制度和政策的安排,是应对、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中国面临的社会矛盾问题虽然复杂多样,千头万绪。但是应当看到,在解决这样一些复杂矛盾问题时,如果从顶层设计方面进行有效的布局,那么,在中短期内是能够见到成效的,在较长的时期内是能够成功的。就大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布局而言,应当立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来进行。社会公正的精义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富人还是贫困者,是官员还是百姓,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是关乎其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都应当得到一视同仁的维护,而不能厚此薄彼;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只有以社会公正为依据,才能理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是中国现阶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民生问题是中国目前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只要大幅度地改善民生,就能够从源头上减小社会矛盾产生的几率,减弱社会矛盾的“烈度”,从而有效地稳住社会的基本面,维护社会的安全局面。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中国现阶段,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努力程度同社会的安全程度成正比关系。正因为民生问题如此重要,所以在中国现阶段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初级民生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是,要初步实现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改善民生的具体目标,即: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就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来说,只要消除形象工程和豪华工程、杜绝奢靡之风、节省公共行政成本,将改善民生作为公共投入的优先目标,那么,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是毫无问题的。

  第三,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保障。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覆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确立法律在整个社会当中的权威地位,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等。法治社会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保障意义。法治社会所具有的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可以使市场经济得以规范化有序化,使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有章可循,使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以切实维护,从而最终有效地化解种种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得以安全运行。在中国现阶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强调法律的权威性,防止公共权力的扩张,使任何人都不能跃居法律之上。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研究”首席专家)

  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公正理论,从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观念的层面来讲,都以承认每一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为前提。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思想,奠定了人人自由平等的理论基矗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它的让渡是国家的根源,因之主权在民,国家须按公意行事。近代西方的自由平等理论及其实践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近代中国“两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根本之点在于,撼动了等级制度和专制主义的根基,开创了现代中国的新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建立在社会所有成员拥有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摈弃等级社会的公正理论,辩证继承了近代的积极成果,牢牢扎根于人人自由平等的前设,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既避免了媚外式的洋教条主义,也避免了封闭守旧的做法。

  其二,它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公正观。
  
  两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

  资本主义公正观建立在商品经济和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主张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就是最高的公正原则和标准,结果造成没有资产的无产者并不能真正享有自身的自由平等权利,从而无法避免形式公正(程序和手段)和实质公正(内容和目的)的分离,常常陷入形式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困境。

  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根本旨趣在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取代了私有产权制度,从而消除了资本主义在分配问题上形式公正而实质不公的制度前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固然也有私有制成分,但这仅是一种不占主导地位的补充形式。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正的内在要求。另外,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实质是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公正及其实现,它涉及阶层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代际之间等等的制度安排和落实。而资本主义公正观的实质是在普遍公正的旗号下维护特殊阶层的特殊利益。

  其三,它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永恒的、抽象的概念

  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平等是“历史的产物”,不是“永恒的真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公正不是人的先天观念或者自然权利,而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产方式的衍生物,具有历史的内容和形式。

  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和思路,罗尔斯、诺齐克等西方学者在抽象人性设定的基础上寻找普适性的具有永恒意义的公正原则。罗尔斯提出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力求通过原初状态的设定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无知之幕的客观条件和相互冷淡的主观条件假设是罗尔斯立论的关键。在罗尔斯看来,不平等的利益分配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他秉承卢梭、康德等的契约论思想,具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和非历史的乌托邦性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制约的文化发展水平,即使那些声称具有永恒意义的公正原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正观既要体现历史的趋向和时代的要求,又要体现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它并不因此陷入公正问题上的相对主义。相对主义否定公正问题的客观标准和尺度,把不同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夸大和绝对化。不同的历史主体立足不同的立场和特殊利益角度,确实产生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就此而言,不能忽视主体的历史性差异,普遍公认的绝对公正的尺度是不存在的。然而,形成一种公正观念的现实生活基础具有客观性和自身的内在逻辑,这种现实生活的历史必然性是我们判断由之形成的公正之合理性的最高依据。

  其四,它不是粗陋的平均主义

  法国18世纪末的空想共产主义代表巴贝夫及其追随者提出平均地权、消灭私有制、建立绝对平均分配的劳动人民共和国设想,表现出超越整个旧世界的世界秩序的思想,但终究没有摆脱原始的粗陋的平均主义倾向。蒲鲁东在《什么是财产》中倡导平等观念,但他的平等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工资平等,因而具有空想的性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正观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因而绝不是粗陋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它追求结果的绝对平等,忽视个体的天赋、能力的差异和贡献的大小,违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造成表面公正而实质的不公正,扼杀效率和人们劳动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前,“大锅饭”等平均主义的泛滥是对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严重偏离。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均贫富”思想亦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典型表现。当然,贫富差距过大也有违社会主义公正的理念。如何避免平均主义和贫富差距过大两种片面性,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得社会公正的制度安排和伦理诉求控制在人民主体可接受范围之内,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作者系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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