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关于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延续至今。这是中国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理论和观念上的反映,也是学术研究中的热点。面对问题,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如何在21世纪发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呼声”,彰显马克思主义的时代性与在场性,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责任与使命。为此,由《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主持的“四刊论坛”在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厦门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的支持下于近日在厦门召开。与会学者围绕“时代变迁与马克思的出潮、“马克思社会公正理论的多维阐释”、“马克思社会公正理论研究的新路径”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1 时代变迁与马克思的出场
当下中国的现实和理论发展的状况要求我们,必须发出马克思主义者的声音。在巨大历史变革中,马克思主义的失语将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失职。
当今哲学,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正面临着政治哲学的转向。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该如何出场?或者说,对于处于思想史中的马克思,在当今中国的境遇中,该以什么方式切中现实?研究和发掘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对当今社会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多大的理论解释力?这可能就是我们要讨论这个问题的主要维度。
中央编译局研究员冯雷指出,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政治学、西方哲学、经济学等领域,马克思主义学者对此问题的关注并不是主动的,而是应对的。但不论怎样,在当下的中国现实中,对这样一个大多数人非常关注的议题——社会公正问题——我们不能保持沉默。因而,不仅是理论与学术研究需要马克思出场,马克思主义学者更需要出常这可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再上一个台阶的重大契机。
《哲学研究》副主编鉴传今研究员认为,思考“马克思思想资源中的社会公正”,有相当大的挑战性。其一是问题本身的挑战性。社会公正问题是我们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的问题,是我们的现实无法越过的一个问题。其二是这个问题对马克思主义研究提出的挑战。社会公正问题如此重要,但马克思主义对此如何研究,至今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从整个学界的状态看,相当多学者误以为,在当代社会构建中的核心问题,或者说政治哲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包括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在马克思主义里面是没有的。他们一般认为,马克思没有专门的著作讨论这个问题,没有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索。但是,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就会发现,在马克思所有的著作当中,关于社会正义问题有相当丰富的思想资源。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思想史与社会现实的双重维度中迎接马克思的出常
理论是时代变革的武器,时代是理论发展和创新的舞台。当下中国的现实和理论发展的状况要求我们,必须发出马克思主义者的声音。在巨大历史变革中,马克思主义的失语将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失职。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就在于,能够在时代的变迁中始终保持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与解答,并在此过程中实现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2 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的多维阐释
在对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的阐释中,这种多元视角的阐释恰恰说明其思想内涵的丰富,从不同维度出发所形成的对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的理解,以一种“一体多面”的形式体现了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内涵的博大精深。
在对经典文本和思想家理论的解读中,我们通常发现,不同的研究者基于不同的视角,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理论语境出发,会得出迥异的结论。这可以称之为思想的多维度解读。在这样的解读中,也许会出现不同的声音,抑或是相左的观点,甚至是极其尖锐思想的交锋,但恰恰是这些使得我们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地透彻理解问题本身。在本次会议上,学者围绕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的实质,为我们上演了一幕思想交锋的活剧。
基于对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段忠桥认为,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内涵就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由“应得”可以推出,正义在马克思思想中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具体言之,马克思正义观的主要内容是分配正义,而且主要是劳动产品的分配。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充分体现在其对资本主义剥削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一些相关论述中。
与上述明确界定马克思正义内涵的理解不同,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教授徐俊忠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基本上不属于肯定性或倡导性的,而是批判性或否定性的。这主要体现为,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从来都没有站在维护既定的社会公正观的立场上,而是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以公平正义名义去损害广大劳动者利益的所谓社会公正观;马克思从来不把关于美好社会的理论停留在那些模棱两可的美好字样上;马克思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破解诸如“社会公正”这类道德与法权观念之谜的重要理论;尽管马克思并不否认“社会公正”观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他一直拒绝把“社会公正”作为其理想社会目标的重要选项。因而,在马克思的思想资源中,我们只能整体性地体会其对正义的理解,而不能像规范理论那样提出体系化的东西。
如果说上述两种理解是一种具体化的阐释的话,那么,武汉大学哲学院教授李佃来的理解则带有前提批判的意味。在他看来,在研究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时,必须首先弄清一个前提,那就是马克思的问题意识是什么?即马克思基于什么问题来研究社会正义。他主张,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评是从其自身的问题意识和革命立场出发的。可以看到,在马克思很多的文本中能够发现他对于资本主义正义持批评的态度,其批评资本主义正义的背后,是对社会主义正义的肯定。基于这样的判断,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人的自我所有权、分配正义、人的自我实现。这三个内容自上而下呈现为立体的结构,它们并不是互为他者、相互隔绝的,而是有一种会通、包容、递推、助长的关系。
拓展对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的理解,不能局限于马克思本人的论证,而要将其放到西方政治哲学的语境中进行比较。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汪行福作了这样的尝试。通过对目前学术界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立唱—制度论解释和规范论解释——的分析,他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应该理解为规范制度论,即把正义嵌入制度之中使其具有现实性;同时,他又强调规范对制度的相对超越性,从而保持其批判性。具体言之,马克思的正义是一种制度的正义论,它着眼的是社会制度在正义实现上的潜能和限度。正是在对资本主义诸多不正义问题的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个体完全发展和自由人的联合体的问题,从而实现了一种对既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超越,提出了自我实现的正义原则;同时,马克思也重建了一种正义规范原则,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它的制度性原则与人的自我实现的权利平等原则才完全同一。
在对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的阐释中,这种多元视角的阐释恰恰说明其思想内涵的丰富,从不同维度出发所形成的对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的理解,以一种“一体多面”的形式体现了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内涵的博大精深,这对于今天我们思考和研究当代中国问题和世界性的难题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宝藏。因此,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