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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公民身份”
2013-04-01 作者:杨绿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3月29日第433期

  3月中旬,哈佛大学马辛德拉人文中心(Mahindra Humanities Center)与大提琴家马友友创办的非营利机构丝绸之路项目(Silk Road Project)共同举办了名为“文化公民身份”(Cultural Citizenship)的研讨会,呼吁学者共同关注有关文化公民身份问题的研究。
  
  美国社会学家托比·米勒(Toby Miller)曾提出,现代化进程使得公民身份逐渐形成了三个维度,它们既相互重叠,又有明显的侧重。这三个维度包括:政治公民身份(如选举权、居住权)、经济公民身份(如工作与发展权)以及文化公民身份(如知情权和表达权)。其中,文化公民身份关系到如何通过教育、风俗、宗教、语言来维持、传承和发展文化。
  
  哈佛大学法学专家杰奎琳·巴巴(Jacqueline Bhabha)在研讨会上表示,公民身份的文化特征经常被人遗忘和忽略。而事实上,公民身份历来都具有文化特征。例如,土耳其在奥斯曼帝国时期给予非穆斯林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但无任何政治权利;在瑞士,通过宪法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始于1874年。如今,有关公民文化权利的条款是各国宪法中必须存在的内容。此外,公民文化身份也可能会跨越国界、跨越政府管辖。如生活在欧洲大陆的吉普赛人,尽管生存面临诸多困难(没有同一国籍、同一语言、同一宗教),但却维持着强烈的、相同的文化认同。
  
  在现代社会中,有关文化公民身份的各种问题都与全球化息息相关。米勒认为,全球化发展要求南北国家在劳动力上重新组合,文化公民身份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这需要打破国家和区域界线,让参与迁移和流动的民众拥有一种非固定性的文化身份。可以说,全球化的流动性让各种文化、文明不断扩散、分裂、重叠。文化公民身份已不再简单地以国土或血缘为基础建构而成,它们更多的与文化劳动力市场相关联。
  
  文化公民身份十分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公民的文化诉求,移民的文化诉求尤为强烈。米勒表示,全球大部分的劳动力移民并不来自于资产阶级,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仅作为暂时性的“逗留”,许多人更无官方记录,他们不能算作公民,甚至也不能算作移民。这些人的身份认同与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存有很大程度的割裂。这些流动性人员,并不能与土生土长的当地公民拥有同等的文化权利。例如,欧盟1992年提出的“超国家公民”(supranational citizenship)概念,的确在确认欧洲文化范围内公民身份认同的一致性上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同时也限制了来自非欧盟国家劳动力移民获得更多的权利。事实上,非欧盟国家劳动力移民才是欧盟规模最庞大的国际劳动力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各种文化诉求也随之表现出来,最明显的即是对新媒体的使用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获取信息、更好地传播和沟通。米勒认为,传播工具的使用是现代社会促进公民文化身份认同的重要手段。
  
  米勒还提出,国家层面并不能保障在劳动力流动中的人们拥有平等的文化权利,只有通过跨国家层面的话语沟通或法律监管,才有可能保证他们享有平等的文化权益。塑造真正的“超国家公民”,不仅需要与新型的国际化劳动力分工紧密相连,还要以建立有序的贸易秩序为前提。这需要建立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南方共同市场等共同的贸易平台,以给予全球化流动中的公民更多保障。米勒称,这种跨国性机制的完善能够极大提高公民文化身份上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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