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维亚克尔在描述私法的未来时说:“必须处理今日私法在人文精神、学术上的前提条件,为此必须观察近五百年来德意志私法的整体发展,并且始终关注其与整个欧洲文化的法律纠结关系。”作为私法的侵权法,也应接受这种思想的引领。虽然侵权法很多的制度构建和分析都建立在经验和逻辑之上,人们仍然有必要做出这样的追问和思考:什么样的理念或哲学基础支配和影响着侵权法的发展态势?或许,这样的追问与思考可以照亮侵权法的未来之路,从侵权法的哲学思考中得出其在当代的社会担当,可以使侵权法更接近正义。
侵权法促进社会合作与信赖
休谟认为,“一切科学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性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侵权法的哲学基础是由人性奠定的。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制定与实施都无法脱离人的要素,这就决定了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哲学高度,就必须从人的本性出发。
解释侵权法科学体系中的一般特征,应当从人类本性中去寻找。从侵权法所预设的人像来看,其所抽象的人具有极为丰富的多面性:个体性与社会性、利己心与利他心、理性与非理性。法律的目标是让那些服从它的人为善,透过伦理性目标,使得法律成为某种高贵而令人肃然起敬的东西。侵权法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人们克服人性的弱点,小心呵护人类稀薄的利他之心,最大程度地唤醒人们之间的关爱之情,促成社会合作与信赖基础的形成,并最终推进社会文明和文化进步。
侵权法须承担道德教育功能
法律的道德性是人的社会性与理性结合后产生的法则。富勒认为,“法律的这一道德性不仅表现在法律必须以正义作为其追求的终极目标,即保持和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以便继承以往人类的成就,丰富后代的生活和扩大自己生活的界限,而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活动,乃至于法自身在形式上也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遵循公认的道德原则。”侵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应该珍视人内心的道义观念或自然法观念,从人性的最深处寻找法律的素材。侵权法蕴含的丰富道德元素以及那些被相信可以作为侵权法规范的正义观念,为其提供了实质性的哲学基础。随着社会的变迁,侵权法的道德基础早已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哲学,以理性为基础所凝练的道德共识——分配正义、共同体正义和社会正义已成为侵权法的新理念。侵权法的司法实践只有回应不断变迁的社会对正义的需求,才能成就其正当性、合法性。
侵权法不能排除情感倾向,必须对人的需要和利益具有情感上的敏感性,这样才能更多地感知道德上的相关因素。要建立和谐社会,我们的法律就必须弘扬并执行某些基本的道德原则,侵权法因此必须承担起道德教育的功能。如果遵守各种公共道德原则是维护合作及防止损害的必要手段,那么法律制度的目的就应教育人们去遵守这些规则。无论侵权法学是否刻意,客观上它都在塑造人性、创造生活,人文科学的这一特性决定着我们必须有意识地运用侵权法学的创造力,保护和开发人的进取心、同情心、责任感和正义感。关于侵权法道德基础的哲学性思考包含深远的实践价值,通过追踪侵权法正义理念的发展轨迹,可以从中探寻到侵权法规则变化的道德驱动力量以及公共道德原则的获得途径,促成制度内在和谐理念的觉醒,并最终通过规则体系勾勒出一幅人们愿意生活其中并具有内在可理解性的道德秩序图景。
侵权法应与社会目标保持最大一致
侵权法应该是什么,这是由社会需要而不是由理论决定的。侵权法的制度设计和调整,应该与社会目标保持一致。正如新康德主义学派的领袖施塔姆勒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是通过法律来寻求正义的。为了通过法律达致正义,我们就必须系统地阐释当下的社会理想,并且努力使法律的制定能够在实践中推进和保障这种理想。侵权法在价值上的正当性必须与社会事实上的有效性建立起联系,而这种联系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正义、安全与团结。
美国侵权法学家弗莱明认为,“学者们关于侵权责任的基础性政策的看法不可避免地反映出他们那个时代的社会理解力与价值观。”侵权法“乃是某一特定文化时代中,伦理信念、社会生活与经济关系的产品和沉淀物”(昂格尔语)。侵权法作为一种意义体系,应将不同社会事实状态下的伦理诉求传达于规则世界,同时借由制度性安排满足价值追求,进而实现形而上意义与形而下利益的制度性和谐。侵权法有其自身发展的逻辑,其具体制度的演变首先是社会变迁引发的社会政策、道德观念、法治观念、价值取向变化的结果。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必须注入当时社会所特有的元素,体现一定阶段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政策导向,反映政治、经济及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集中关注中国问题及问题形成的自身逻辑,是侵权法学研究的出发点。
如果侵权法被过度适用,人们就会在现实生活中形成对它的依赖,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性也可能会慢慢加强,现实中的人车之争、医患纠纷、食品安全等问题已经显露出侵权法在解决上述问题时思维的单向度与直线型。侵权法渗透生活太深,要么造成人们之间关系的破碎而出现美国社会那种被诉讼所围困的社会,要么导致人们对侵权法的抗拒而出现日本社会那样的伦理社会的回归。在如今这一生活方式十分丰富的社会中,如果不能积极地理解人们对“团结”的现代性期待,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形成具有生命力的侵权法理论的。当人们把损害赔偿作为权利来主张,或当法官认为该事实符合法律要件而认可其要求时,虽然乍看起来似乎只是在法的世界中进行封闭式的推论,实际上,背后暗中进行着从法律之外反省性的重新质问法的妥当性的工作。
侵权法学无时不在时代思想的浸淫之中:17、18世纪的人们信赖的是理性,19世纪的人们信赖的是进化,20世纪人们开始向往福利国家,21世纪人们渴求一种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处于工业化与城市化社会现实之中的中国侵权法,既要关注现代的问题,同时也要关注未来的问题:在风险中谋求安全,在和谐中促进发展。侵权法应该通过它的理论创新、立法决策和司法判断将人们的思维和社会的进化引至这样的方向。
侵权法从时代文化中吸收制度养分
侵权法是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都有着强烈情感的主题,从机动车事故到专家不当行为责任诉讼,从性骚扰到名誉侵权,其深入社会生活之深以至于会触及文化的神经。正如达维德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所述,“法已经不再被看作单纯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法律信仰的基本前提,是被信仰的法律必须能够经得起法律哲学的拷问,而法律哲学的最终目标,则是通过修补法律、优化秩序,以更加人性化的规则有效地安排人类的社会生活,并促进人们对良善法律的信仰。侵权法研究应更关心法律同时代的文化背景的联系,以便从中吸取制度所需要的养分,应更关心法律与社会的联系,以探求制度所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
法律毕竟是促进人类文明的一种手段,法律制度可以表达文化,也可以生成文化。相信通过强化侵权法的各种理念,其在实践中能够培植人们的性格和美德,引导和说服人们追求向“善”的幸福生活。侵权法哲学思考的意义就在于:察看现行侵权法理论、制度、规则中存在的缺陷、偏私,借助侵权法蕴含的人性与道德的力量,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指引、勾画人类生活的理想图景。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