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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制度安排
2012-12-07 作者:王青逯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并作出全面而科学的部署。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制度和现代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正式宣布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这两件大事无疑在我国现代教育制度建设和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我深感《教育督导条例》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创新教育督导体制为主线,以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了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有以下几点是应当特别引起我们关注的。第一,《条例》的颁布首次以国家层面法规的形式科学地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能、督学的地位和法定工作流程。第二,《条例》在“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第三,《条例》基于对我国督导工作历史和现实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明确了以督政、督学、教育监测为基本构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体系。第四,《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对督学的权利与义务、任命与管理等做出了规定。第五,《条例》对被督导单位及工作人员、督学或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在督导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高质量的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实属不易,而法规的实施更为艰难。贯彻实施《条例》任重道远,对此应当有清醒的估计。 

  第一,坚持国家发展需要、教育功能(或教育规律)和人民期盼相结合。要通过科学的教育督导,引领教育的战略方向,增强全局意识,使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改革发展;改进教育教学,突出关键环节,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和政府的公信力。我主张对各阶层群众中个别不完全符合教育规律的观点也应理直气壮地加以引导,发挥教育督导在这方面的特有作用。 

  第二,坚持督政、督学责任区、质量监测相结合。在我国现阶段国情之下,要结合贯彻十八大的相关要求,坚持一手抓督政一手抓督学的原则,坚持监测与评估并重的科学方法,以实现教育督导的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目前,应把各级政府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教育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教育公平的各项政策,作为督政的重要任务。 

  第三,坚持监督问责、发展指导和专业服务紧密结合。教育督学指导和服务是督导基本职能的顺乎规律的延伸和拓展。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当前应围绕教育公平和素质教育两大主题,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和难点的专项督导。 

  第四,坚持教育标准建设、督导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相结合。应围绕纲要所确定的教育发展目标和工作要求,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研制和出台更加全面而科学的教育标准,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督导的工具和评价依据。要正视现有各级教育督导组织在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巨大差距和改进工作的严肃性,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落实《条例》对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职能行使、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要坚持按条件配备数量足够的高素质的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并完善退出机制。 

  第五,坚持借鉴国际、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相结合。应把贯彻实施《条例》与总结和发现各地的教育督导制度创新结合起来,与弘扬我国教育视导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与跟踪和借鉴国际社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的探索结合起来,与落实十八大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起来,与国家社会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结合起来,与时俱进,勇于开拓,搞好科学研究,以尽快建立起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督导制度。

  《中国教育报》2012年12月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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