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政治学家最初了解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的文化理论(Cultural Theory,简称CT[1])都是通过阿伦·威尔达夫斯基(Aaron Wildavsky)在美国政治学协会(APSA)上的主席致辞。威尔达夫斯基在该致辞中力图展示这一理论对政治学的价值。从那之后,文化理论又经过了很多发展,现已成为一套宏大的一般政治理论。
对那些在美国政治、比较政治学、国际关系、政治理论、公共法律和公共政策领域的专家们来说,文化理论对诸多当前事务有相当的阐释力度,有助于解答一些他们感兴趣的问题。除此以外,文化理论对一些亚学科领域以及公共管理事务也有帮助。
文化理论(CT)从一开始就和其他文化理论不同。它与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和政治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Politics)[2]可以形成互补,并且事实上还能使这些理论有明显改进。注意到这一点很重要。文化理论(CT)与大多数文化理论的另一差异是:它还包括一套政治变革理论。下面我们将简要讨论文化理论(CT)的这些突出特征。
一、推进理性选择理论和政治制度理论
“弱”版本的理性选择理论假定每个个体都是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该假定在很多文化背景下都是合理的。不过,若没有一种文化的理论支撑,这种弱版本的理性选择理论就无法预测一个个体究竟会把哪种功利活动最大化。
“强”版本的理性选择理论试图通过附加另一条假设来解决这个问题,即个体寻求功利最大化的对象应该是自己的幸福,常常主要由物质状况来衡量。不过文化理论却揭示出,这种有关个人功利行为的强版理性选择理论的假定其实是以个人主义的政治文化为前提的。在这种政治文化中,这样的假定是合理的,有助于预测个人会寻求把何种功利追求最大化。不过,正如基于文化理论的研究以及其他相关分析所表明的,在实行等级制或平等主义的集体主义文化里,或在那些既非个人主义亦非集体主义,而是盛行宿命论的文化里,强版的理性选择理论假定就不再有效。
如此一来,文化理论便在把理性多元化的同时,又为它设定限制。前者是因为它意识到,从文化角度来看,可被功利最大化的合理行为远非只有一种。而后者是由于它还认定,可被功利最大化的合理行为在数量上又只能是有限的。用理性选择理论的话来说,文化理论明确了多元均衡——即解决人类共同生活所面临的普遍挑战的多种途径——却不允许这些途径在数量上可以无限多。个人主义、等级制、平等主义和宿命论这四种文化类型中的每一种都规定了谁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和什么人一起做什么事,并进而明确了在具体文化背景下,哪些行为是高功利性的,哪些行为是低功利性的。由此,文化理论便同时达到了弱版的理性选择理论所具有的解释宽度,又保留了强版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深度。
这种多元化而又有限制的理性构想的具体优越性可以体现在文化理论对理性选择理论以及对包括自我利益、利他主义、外部环境、公共产品以及囚徒困境等在内的政治经济学概念的分析中,也可以体现在文化理论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暴力政治、选举行为、公共产品、讨价还价和信任等的研究中。
在文化理论中,文化与制度不是相互对抗或彼此排斥的。相反,制度被看作社会政治关系或秩序的表现,它是政治文化的一个侧面。另一个侧面则是与人性、环境、经济以及其他事物有关的文化偏见、政治价值观念或者信仰。文化偏见与意识形态在某些方面相似,但在另一些方面又不同。因此,文化理论家们一方面假定它们均出自完全不同的、被称作政治文化的事物,包括价值观念、信仰和关系等,同时又不区分文化和制度,而是把文化偏见与制度区别开来。
文化理论明确了可以存在的四种社会制度类型,以及可以引发制度变化的诸多条件,由此显著推进了我们从制度角度对政治活动的解读。在这四种制度类型中,即等级制度、平等制度、个人主义制度和宿命主义制度,人际关系建构的方式均不相同。等级制和平等制都有很强的群体外部边界(external group boundaries),但在等级制中,群体内部也通常是从上至下界线分明,而平等制则会很典型地力图避免内部分化,尤其是等级分化。另一方面,个人主义和宿命主义制度则不太依赖于组织界线。不过像自由市场或保护公民自由的个人主义制度则强调个人之间的坚固界线。在这里显示的是,个人被设想为能够保护自己的选择自由和财产生命安全的禀赋等权利的实体。在宿命主义制度下的个体则既不能保护集体边界,也保护不了个人边界。它们的选择由别人做出,而它们的命运也被无法控制的力量所决定。
二、解释政治变化与发展
和许多其他文化理论不同,这种文化理论(CT)不仅揭示了政治变化的原因,还从理论上阐明变化既可以来自文化内部也可来自外部。文化理论允许文化经验积累,成熟的社会化也会逐步引发针对个人和制度的文化改变。文化理论的主要变革理论基于以下认识,即文化本身就是有关世界如何运作的理论。文化建构出各种假想和预测,然后在日常经验中被实际检验。如果支持并接受这些文化处方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或者说不接受它们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那么他们就要质疑其文化承诺了。
有些事件和行为从一种文化角度来看是异常的,但换个角度却可以得到更好的理解或解释。这对个体或制度来说,都可能成为文化改变的催化剂。由于这些“文化诧异”(cultural shock)对每种文化都采用可预知的形式,它们也可以指明在政策、科学和文化变化方面“打断平衡”的原因。由此文化理论以及它的变革理论不仅可以解释文化改变,还可以普遍解释多种政治改变和发展。
三、有助于阐释和理解亚学科领域的发展
(一)美国政治与政治发展
在美国政治事务中,与从自由主义到保守主义之间的各种理论相比,文化理论更能够明确在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两个维度上的冲突与联合的意识形态原因和制度原因,因此也可以为我们描述党派偏见的意识形态和制度根源提供更精确的依据。这种在两个维度上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就为自由意志论者和个人主义者准备了一个位置,同时也可以让分析者把中央集权论者和宗教及社会保守人士看作时而结盟、时而对抗的等级类型。
由于文化理论最早是由专攻美国政治学的威尔达夫斯基介绍到美国政治学界的,所以该理论在此领域的多数运用都反映了他以及他的学生和合作者们的兴趣。这一理论帮助威尔达夫斯基在他擅长的主题上做出了新的贡献,比如预算程序政治、美国总统制和联邦制等方面,同时也使他得以涉入对他和这一理论来说都属全新的领域,既包括美国政治又超越于此。威尔达夫斯基和他的学生及合作者们还运用文化理论分析美国政治发展状况,涉及的主题多种多样,比如清教时期新英格兰地区的城镇和教堂的发展、废奴主义者在引发南北战争中的作用、民粹主义的文化基础、激进平等主义的兴起、总统领导制度的困境、文化在意识形态和党派倾向以及选举行为等方面对政治活跃分子和平民的影响等。查尔斯·洛克哈特(Charles Lockhart)曾在《政治文化、美国政治发展模式和特殊理性》一文中一边联系理性选择理论,一边很好地综述了文化理论对美国政治发展的阐释。
(二)比较政治学
文化理论非常适用于比较政治学研究,因为它的理论维度和由此得出的文化类型——以及建构这些文化类型的价值观念、信仰体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结构性的集中比较提供了一套框架。这一框架处于一个刚好可以不局限于具体时间和空间的抽象层面上,同时又足够具体,以避免带来感觉不到的概念延伸。文化理论分析已被运用于比较研究超国家组织、民族国家,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亚国家政治组织,以及包括个人和家庭在内的民间社会结构。应用文化理论的跨国比较政治研究在内容上包括预算、环境与金融监管、政治文化与意识形态以及民主制度等。还有各种政策比较研究,比如在心理健康、语言、老龄化、交通、经济以及国际国内政策等方面。除了美国政治研究以外,文化理论还被广泛应用到针对其他国家的研究上。
(三)国际关系
文化理论也非常适合国际关系研究,因为它所设想的政治文化的关键构成要素就是社会政治关系,而且它所明确的四种生活方式的社会政治关系同时也是四种作出决定、树立权威和运用权力的具体表现方式。它们也是被那些研究一般政治或专攻国际政治的人们所共享的核心概念和议题。马考·佛维基(Marco Verweij)运用文化理论分析了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社会结构主义以及其他国际关系理论的文化偏见。他还设想了如何通过从所有文化偏见中吸取智慧营养来建造一种“笨拙的”(clumsy)文化制度,用以解决各种国际关系问题。人们还发展出很多其他应用方法。维罗尼卡·沃德(Veronica Ward)提出一种有关政府与非政府行为人的综合理论。崔胜基(Sun-Ki Chai)及其合作者正率先运用文化理论分析和预测政治暴力在世界范围内的爆发。汉克·詹金斯-史密斯(Hank Jenkins-Smith)及其合作者们则分析了在恐怖威胁和核武器问题上,改变国家安全联盟在美国公众意见中的文化基础。
(四)政治理论
为了成为一种一般政治理论,文化理论还在其他方面做出了努力。比如在政治理论史方面,延伸出了更晚近的社会政治理论,包括由理性选择理论、制度理论、生物政治理论以及其他理论的研究者们所做的努力。因此,文化理论也应该吸引那些擅长分析某种理论的元素、结构、假设、前提、矛盾、支持者和影响并与其他类似理论进行比较的政治理论家们的注意。事实上,文化理论家们自身已经把文化理论与孟德斯鸠、孔德、赫伯特·斯宾塞、埃米尔·涂尔干、马克思、马克斯·韦伯、马林诺夫斯基、A.R.拉德克里夫-布朗、塔尔科特·帕森斯等人的理论做了比较。文化理论家们还批判性地审视了许多当代社会政治理论家们的著作,并与他们的文化方法做了比较,其中包括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爱德华·班菲尔德(Edward C.Banfield)、丹尼尔·埃拉扎(Daniel Elazar)、乔恩·艾尔斯特(Jon Elster)、罗纳德·英格尔哈特(Ronald Inglehart)、白鲁恂(Lucian Wilmot Pye),罗伯特·默顿(Robert C.Merton)、阿瑟·斯丁奇科姆(Arthur Stinchcombe)和西德尼·维巴(SidneyVerba)等人。
文化理论还被理论家们用于分析霍布斯和约翰·穆勒等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的文化偏见及连贯性、构建民主政治理论、分析各种当代规范政治哲学的缺陷并评估文化理论的规范意义等。
(五)公共管理
从根本上来说,文化理论是一种组织理论,或者用一种更动态的说法,是有关组织和解组织(disorganizing)的理论,因此那些公共管理和组织方面的学者应该对它尤感兴趣。文化理论可以帮他们确立并研究与他们最熟悉的等级制组织结构迥异的组织类型,同时又可以让他们在以封建传统庇护制为基础的组织和韦伯式的现代官僚组织之间找出重要的等级连续性。它还有助于他们把“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理解成为让等级政府机构运作于个人主义市场原则之上的努力,同时在另一方面,也把合作管理(Collaborative Management)理解为朝着平等主义方向改革这些官僚制度所做的努力。克里斯托弗·胡德(Christopher Hood)最为全面地讨论了文化理论可以在哪些方面有助于组织研究。从威尔达夫斯基研究预算、领导制度、信息偏见、组织中的责任等问题的诸多文章中,我们也可看出他在此方面的某些努力。不少其他组织理论和公共管理学者也贡献出了重要分析和睿识。
(六)公共法律
既然文化理论抓住了引发社会政治冲突和结盟的根源,公共法律自然就可能被期望去记录这些文化斗争的胜败和妥协。当然,在任何历史时刻,文化斗争都会发生在一个由此前文化战争的获胜方和缔结的协议所塑造的法律领域内,因此,这些文化遗产的法律表现都会有利于当前的文化斗士们。威尔达夫斯基把文化理论运用于公共法律主题的研究收录在他的《文化分析:政治、公共法律与管理》(2006)一书中。罗伯特·卡根(Robert Kagan)为该书写的导言指出了这种方法对公共法律学者的普遍价值。法律学者已经发现文化理论有助于解答以下问题:为何与欧洲和日本相比,美国的法律制度与实践更容易相互冲突;美国和欧洲的犯罪行为、法律和刑罚方式之间的关系怎样;行政司法类型问题;美国对法律相关事实的裁决问题;美国民事侵权法的发展问题;美国法院作出的土地使用决议问题;美国和欧洲的环境、健康、安全和金融管理问题,等等。
(七)公共政策
文化理论明确了不同的政治行为人认为最合法的不同政策程序种类,以及他们会寻求把哪些政治价值和信念转变为公共政策。换句话说,文化理论指明了在公共政策问题上的冲突与结盟的四种手段—目的搭配方式。作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公共政策学院的创办者,威尔达夫斯基转向文化理论的原因就是它可以有助于他分析公共政策。政策学者们已经阐明了该文化方法对政策分析的普遍意义,也已经运用文化理论去理解、解释和预测与下列领域相关的各种政策,包括产业和经济发展、技术、交通、语言、堕胎、老龄化、精神疾病、土地使用、水资源控制与防洪、气候变化、轻型武器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环境、健康和安全风险问题。
四、结语与期待
本文所涉及的研究仅代表了文化理论在政治学领域中的部分应用实例。在威尔达夫斯基的文集《文化分析:政治、公共法律与管理》中的参考文献部分,大家可以找到更多其他学科领域的相关研究。该参考文献还收入了许多把文化理论运用于传统文化研究主题的情况。文化理论已被运用于研究高雅文化、大众文化以及其他文化种类——以及许多其他民间和非政府组织——在政治方面的作用。事实上,文化理论还可用来分析文学、语言、艺术、音乐、电影、饮食、体育、家庭、性行为、性别、种族、民族、国籍、身份、宗教、科学以及许多其他主题。这些都表明了文化理论作为政治理论的阐释理论和宽度。
正如我们前面对文化理论的理论贡献和应用价值所做的综述所表明的,自从威尔达夫斯基1987年所做的美国政治学协会主席致辞以来,文化理论又经过了很多改变,并已发展成为一种一般政治理论,但依然有很多工作要留待后人完成。这必将带来很多好处,既可以发展出一套一般政治理论,又可以推进亚学科领域研究。这项工作需要来自每个学科的学者们付出时间、天分与精力。我们应该精确地把文化理论与政治学中的其他一般政治理论作比较,包括理性选择理论、制度理论和生物政治理论等,整合其中的互补元素,排除各自的弱元素。表面看上去相互排斥的理论和概念往往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一个更充分的理论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因此,表面相互排斥的理论也常常可以被整合起来,用以明晰各自的政治观点中未被明晰的方面。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文化理论在被理论化、概念化和具体应用的方式上变化不居。这些变化就向那些感兴趣于理解、应用和评价文化理论的人提出了挑战。它们也显示了文化理论的成熟,因为正如政治理论家们所了解的那样,对于像文化理论这样的一般理论来说,随时间进展而逐渐产生不同解读是很正常的,这些变化反倒让文化理论更富有活力。不管我们运用哪种变体,都会带来重要发现。这表明文化理论实际上正在紧跟和阐释重要的政治变化。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把文化理论与其他一般政治理论之间的比较和调解工作向前推进一步,去比较和调解文化理论的诸种变体。因此,如果你想运用文化理论,我建议你选择一个对你工作的议题有意义的变体,然后在具体运用之后,检验你是否满意取得的结果。如果感到满意,那么我们欢迎你思考一下可以为不同变体间的调解工作做出哪些贡献。
注释:
[1] 只要没有特殊说明,作者在该文所说的“文化理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指玛丽·道格拉斯的文化理论(Cultural Theory)。译文保留了原作者的这一做法。但根据上下文情况,在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译文会通过在括号里面添加英文缩写“CT”以示区别。——译者注
[2] 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文化理论,其研究重心在于更深层次的、更具弹性的社会结构,即包括模式、规则、标准和惯例等在内的社会结构被确立为社会行为准则的过程和机制。——译者注
(贾彦艳:山东财经大学公共外语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