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观点 > 法学 > 文章详情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2012-06-26 作者:张伯晋 来源:检察日报

  犯罪学是什么?犯罪学能为刑事法制改革做什么?为何中、英两国犯罪学研究同时代起步,却有不同发展现状?在提问、回答、争论之中,来自中国、英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的数十名犯罪学、刑法学学者共聚6月11日在京召开的“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围绕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制、刑罚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以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事实与对策问题。犯罪作为典型、标准的价值事实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学的特殊性,它很难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那样总结出具有高度一般性的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与系统理论。因此,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谈到,犯罪学诞生百多年来,至今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学科理论体系。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主任伊恩·路德教授对英国犯罪学发展作出介绍,实际上英国的犯罪学发展之初与中国近似同步,都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逐渐兴起。他说,“犯罪学的发展壮大部分是由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客体———犯罪、监管、司法、刑罚、恐惧、受害者、管控、秩序、安全等,开始在英国及其他一些欧洲民主国家的公民生活和意识中、在当权者的演讲和行动中,占据了突出而有争议的位置。”
  
  伊恩·路德总结认为,犯罪学在全球视域内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犯罪的政治化;将“刑罚政府”重新置于中心位置;加强犯罪控制的“无声变革”;监管与治安形式的多元化;犯罪与犯罪政策的全球流动等。
  
  然而,犯罪学与刑事法制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从学科意义上讲,犯罪学从属于刑法学或法学吗?抑或犯罪学就等于刑事政策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形象析清二者之间的关系。王世洲谈到,现代社会的犯罪扩张问题引发人们对刑法扩张必要性的质疑。从理论上讲,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不排斥刑法扩张,因为前者意指“刑法规定的越准确越好,而非越少越好”。在犯罪日益轻型化(犯罪轻型化意指适当扩大犯罪圈,将本属保安处分规制的行为纳入犯罪,如醉驾入刑等)的现代社会,刑罚轻刑化应当成为必然趋势。他进一步提出刑法运动的方向,应是新的刑罚种类出现、现有刑罚方式改革(如将缓刑设为独立刑种、扩大罚金刑、资格刑的适用范围等)。以上刑罚改革的研究,都是犯罪学的涵盖范围,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犯罪学归入社会学还是法学,并未得到与会学者统一认识。北京师范大学张远煌教授介绍域外经验,在美国一些大学将犯罪学归属于社会科学学院,在法国将犯罪学归入法学范畴,并无定论。张远煌认为,我国犯罪学先天不足、起步较晚,然而在当下经济与社会双重变革之际,犯罪学无疑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其更多被纳入风险管理议题中,以新思维应对犯罪预防与社会维稳问题。因此,他认为犯罪学应作为刑法学的设计师而存在。
  
  王世洲提出不同意见,“犯罪学不是刑法学的设计师,而是侦察兵。”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侧重研究事实,刑法学则侧重研究规范,前者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后者吸收以加强预防犯罪的效果。正是犯罪学促成了古典刑法向实证刑法的转向。
  
  在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问题争论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王牧认为,刑事政策学由日文翻译而来,容易产生误解,应将之理解为“犯罪对策学”,归属于犯罪学研究范围。对此,亦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
  
  对于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尚需学界仔细厘清。但正如北京大学樊文副教授所指出的,“现代的预防刑法关心刑罚的效果,需要实证的预测、检验和评估。”由此,刑法学离不开犯罪学的支持。
  
  刑事法制助力社会管理创新的古今中外智慧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域与语境下,刑事法制改革问题在与会学者中形成“古今中外”四种思路。他们共同的理论前提在于,面对风险社会的管理创新,预防犯罪应优位于惩罚犯罪。
  
  “当我们论述教育刑的正当性时,不需要从西方边沁思想中寻找支撑,中国古代的慎刑文化就是现成的本土资源。”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副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均可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文化渊源。
  
  有关新时期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防治的实践与前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提出,治安防控体系“六张网”———街面巡逻防控网、城乡社区村庄防控网、单位和行业场所防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技术视频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等,存在覆盖不全面的漏洞。从防控主体上讲,我国警民比例为750:1,与部分发达国家30:1的比率相距尚远。在警力不足的前提下,李春雷认为逐步让渡警察的非核心权力与辅助职能,培育社会治安自治组织、发展安保服务市场等,都是有效的犯罪防控途径探索。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提出,中国的刑法处罚范围适当,应关注刑法防线提前这一立法趋势。从惩罚结果犯到惩罚危险犯、行为犯,我国在刑法防线提前方面走得要比其他国家远。王文华建议,“软法”与“最硬之法”刚柔并济,以软法来促成刑法的谦抑。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研究员本·布拉德福德介绍了犯罪学中一个关键性问题,即在应对犯罪和混乱时,什么类型的警察行为能够最有效地预防犯罪并促进公民的配合。威慑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占据支配地位。而美国学者Ty1°“提出的“程序正义理论”认为,警察行为的公正性和由该理论催生的合法性意识及归属感可能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更强烈且持久的影响。
  
  另外,刑罚改革问题亦是本次研讨的重点之一。有人说美国司法界只有两类案子:堕胎案与其他案。那么中国刑事司法界似乎也可以套用此种分类:死刑案与其他案。死刑存废、死刑适用等问题,一向令理论与实务界争论不休。
  
  “刑起于兵,死刑与战争具有极大相似性”,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认为,二者具有相似的破坏性与残忍性,具有同样的不得已性与最终性。国际主流社会没有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主张完全放弃战争,同理国家刑罚制度不能完全放弃死刑。谢望原教授将刑罚看做是对犯罪的报应,并对这一古典刑法原则提出修正:强调应受处罚的是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即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从以上理论出发,他认为死刑应当有限存在。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共同主办。(张伯晋)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