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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逻辑看中国社会变迁
2012-06-13 作者:石磊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15期

  

  在中国,资本逻辑在三个领域中的展开非常显著,它的所有荣耀和丑陋都闪现在这三大领域当中。
  
  第一个领域是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到底是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在一切以绩效评估为基础的场合、讲究效率的企业里,通行的观点都是资本雇佣劳动,而非劳动利用资本,更不是劳动雇佣资本。只有在加进种种外在条件的情况下,少数高新技术企业因少数人拥有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其雇员才有可能凭借集体跳槽表现出劳动雇佣资本的某些属性,但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雇佣资本。企业通行的规律仍是资本雇佣劳动,这与试图在资本逻辑上加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的愿望似乎难以达成一致。
  
  第二个领域是在一切以绩效和要素稀缺程度为基础进行初次分配的场合。这些场合通行的都是要素分配,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如果我们不满足于理论上的自我安慰,就可以看到一个最普遍也是最基本的事实,即这些年来虽然建构了初次分配理论,但没有哪里体现了真正按劳分配的相关原则,通行的是按要素分配。
  
  在中国,特别要考虑一个供给弹性几近于无穷大的劳动力供给这一前提,还有我国始终面临的资本严重短缺这一现实。这样的前提和现实决定了我们对资本的边际倾向远远高于对劳动的边际倾向。于是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情绪化指责,歧视劳动、劳动边缘化、劳动力的红利不如资本所得、克扣工人工资等。到现在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实质性改变,最后不得不采用新法律来进行限制。
  
  如果制度本来是自我履行的,为什么还要在制度以外颁布一部法律呢?法律本身如果非实行不可,就意味着这个市场运行规则里包含着一个客观的资本逻辑,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按要素分配逻辑。这是无法回避的。
  
  第三个领域是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差别的领域。这个差别如果放在资本逻辑下来理解,一点都不困难,也不值得奇怪。相反,在一个资本发展历史还不长的国家,所有地方都能获得相对平均的利润,要素的供给者在任何条件下都能获得相对平均的收入倒是不正常的。因为资本本身的逻辑并没有满足人们对平均收益发展的追求。在一个较长时段中,无论有多少指责,这个现实将继续存在。这恰好表明我们要处理好两点:一是不能违背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回避的资本逻辑,二是不能简单认同一切现实的合理性。
  
  资本逻辑是客观运行的。无论是在地区之间,还是在人与人之间,我们没有办法扭曲市场变量,改变初次分配,否则会导致市场供给无效率或市场供给严重不足,最终钳制中国的发展。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完全束手无策,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比如引出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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