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缘起:日前,由北京师范大学王民教授积极参与并推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的环境教育地方法规。环境保护部对《条例》给予高度评价,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批示:《条例》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空白,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值得肯定和推广。
北京师范大学王民教授自2008年4月开始参与环境教育法的有关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成功立法。本报就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王民教授。
从2000年至2030年前后,中国进入最狭窄环境通道。环境意识水平亟待提高,环境教育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进行环境教育立法十分必要。这与两个方面的紧迫性密切相关。一个方面就是中国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状况比较严重,环境现状不容乐观。从2000年至2030年前后,中国进入最狭窄环境通道。中国人口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若不出现特殊情况,我国经济仍将高速发展。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环境造成双重的压力。另一方面,我国国民的环境意识总的来说不容乐观。全国各地做过的有关调查都证明了这一点。我们分别于1995年和2007年做过“中国中小学学生环境意识调查”和“北京市未成年人环境道德调查”,调查结果都表明,我国的中小学生随着年级的提高,环境知识在增长,而环境预期行为却下降,到高中阶段表现出知行脱节的特点,环境意识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环境教育任重道远,环境教育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从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不同的法律中规定了环境教育的内容,并出现了环境教育的专门立法。目前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教育专门法几乎都是在1990年以后陆续颁布的,表现出显著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亚洲几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教育法,都是近几年颁布的。从已经颁布环境教育法的十多个国家看,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可见环境教育立法已经成为对环境教育有着强烈需求的国家的共同选择。可以预计,环境教育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在肩负着教育人类保护环境,保护地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同时,环境教育法制化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阶段;环境教育法在国际上的发展势头将会延续下去。
我国的环境教育发端于1973年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992年11月国家教委与国家环保局(今环保部)联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的重要方针,之后《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中又提出“到2010年,全国环境教育体系要趋于合理和完善,环境教育制度要达到规范化和法制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环境教育制度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开端,是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基本保障,也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迫切需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对环境教育对象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掌握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政府官员、干部等人群以及学校学生被划为重点人群,这是非常有见地的做法。通过立法,环境教育等软性工作将会获得更加积极、更具成效的支持和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地处黄河中上游,其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对自身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也对黄河中下游流域的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平衡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非常紧迫的任务。因此,宁夏一直以来对环境教育非常重视,但在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大幅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宁夏政府法制办和环保局着手开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尝试,希望能通过法制的力量,推动宁夏环境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
在此之前,虽然环境教育理论界也有过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探讨,但都仅限于学术研究。宁夏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尝试,并最终立法成功,是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践。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突出的特点有五个主要方面: 一是突出政府主导地位,要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肩负起各种环境教育的责任。这是非常正确非常必要的。在任何一部国外的环境教育立法中,这也是至关重要的内容。二是鼓励社会参与。这份条例中多次提及了社会环境教育的内容,将全体公民列为环境教育的普及对象,也对社会团体、大众传媒提出了要求,可见鼓励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参与是宁夏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三是对环境教育对象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掌握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政府官员、干部等人群以及学校学生被划为重点人群,这是非常有见地的做法。一方面,对现今社会发展中有最大支配和影响力的各级领导者接受重点环境教育有助于他们在进行决策时考虑对环境的积极或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学生是未来的建设者,对他们进行重点环境教育也是对未来、对后代负责,同时每个学生的行为都可能影响一个家庭,也有助于环境意识的传播。四是条例中提及了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制度,说明了宁夏已经开始对环境教育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要求。五是对人才的重视,提出了环境教育师资的选拔和培训。环境教育专业人才的培训是环境教育科学、广泛开展的基础,必须应当予以重视。
总之,《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各部分关系是清晰的,要求是具体的,在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通过立法,环境教育等软性工作将会获得更加积极、更具成效的支持和推进。
环境教育条例的立法成功,需要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特别是民主党派的力量。
2008年初,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环保局在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修订)》编写出来后,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部、学术界的支持,先后于2008年12月、2010年3月在宁夏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论证研讨会,2011年 7月2日,又在北京的宁夏大厦召开“《宁夏环境教育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李庆瑞司长、环保部宣教中心贾峰主任、宁夏人大常委会何学清副主任等领导出席了座谈会。环保部周生贤部长对宁夏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很重视,从2009年初,就多次指示积极开展调研,大力支持,对中日环境中心与北京师范大学地理与可持续发展教育中心合作申报的环境教育法的研究项目,也给予了积极支持和批准。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在2009、2010年春节拜访环保部时,也发表了有关环境教育法的重要意见,民进宁夏区委会在宁夏两会上,也积极提出推进宁夏环境教育立法的议案。
我们北师大地理与可持续发展教育中心自2008年4月开始,参与环境教育法的有关工作,一方面承担《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环境教育立法实践》课题研究,取得丰富成果,课题组自2009年4月到2010年5月在《环境教育》杂志已经连续发表《国际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探讨》、《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的发展历程与动向研究》、《宁夏环境教育条例分析与研究》等14篇文章,为环境教育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另一方面,我在随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在2009、2010年春节拜访环保部时,作为专家每次都提出有关重视和加强环境教育法工作的建议,与环保部法规司和宁夏环保局保持经常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同时,还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呼吁,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领导机关的重视。《条例》的立法成功,可以说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一次成功的范例。
从目前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是基础,也是更为紧迫的。可以预见,再有10个左右的省(区、市)进行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后,将会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环境教育现状和地理国情等多方面的情况,应该采取从地方法规再到国家法的立法途径,先制定环境教育地方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环境问题,以提高解决环境问题的实效。环境教育地方法规中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合作原则和多主体参与原则等。环境教育地方法规中必须具备的内容涉及健全的环境教育管理体制,可靠的经费来源保障,明晰的奖惩机制和科学的评价体系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我国环境教育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开辟了一条先地方法规再国家立法的道路,为我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式。从目前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是基础,也是更为紧迫的。天津、山东、广东深圳、黑龙江、甘肃、重庆等地都在积极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其中,天津已经进入实质工作阶段,正在进行立法调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的带动下,根据我国不同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可以预见,再有10个左右的省(区、市)进行地方环境教育立法后,将会为我国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从而开展国家环境教育立法的研究和具体立法工作。
(来源:北师大校报,采访/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