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引发了广泛关注。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的核心要件,对实现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本版邀请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撰写系列稿件,回顾现代大学制度设计的历史演进轨迹,以期为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相关借鉴。——编者
自从人类有比较高等级的教育以来,各种文化与社会体系里都有人在探索怎样把它办得更好,更有效率。然而这种探索却是艰难的。西方从柏拉图创办学园开始,中国从稷下学宫开始,其高级教育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这种探索在中国经历了官学和书院的长期演变,清初颜元规划办漳南书院试图作体制性变革而未成。欧洲则在工商业行会基础上组建起了世俗的先生大学和学生大学,为新的大学体制建立闯出了一条新路。现代大学制度的源头即是十二三世纪在西欧出现的中世纪大学,从意大利的萨拉诺大学、波伦亚大学和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经过柏林大学而成为一种范式,再经过美国高校的“法人——董事会”制度,逐渐形成形式多样、比较完善的大学运行及发展制度。
从这一形成过程来看,现代大学制度不属于哪一个国家,也不是政府的创制,而是优胜劣汰的结果。同样,它不属于哪一种意识形态,而是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包容各种主张。
波伦亚大学和巴黎大学,因其办学模式成为其他学校所仿造的样式,被认为是“原型大学”或“母大学”。
分析中世纪大学的内部机理,更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适合学人求学和探索真理的制度设计。由于中世纪大学的师生通常不是当地人,不能得到当地民法的保护,当大学师生与当地市民发生冲突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为解决类似问题,师生就要寻求教皇、皇帝或国王庇护,以求颁布特许状,许可大学成为合法组织。大学因这样的特许状逐渐获得四个方面的特权:
一是大学的内部自治权,确定大学成为法人。大学是作为整体与外界发生关系的;有权制订自己的章程,且具有法律效力;有权管理内部职员,且必要时可强制施行,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影响到团体利益时;大学内部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此外,当师生与外界发生冲突时,民事案件一般都由大学内部来审理;刑事案件只要不触犯教会法,仍然由大学来审判。
二是罢课权和迁徙权。师生在同当地政府或居民发生冲突时,可以运用“罢课”和“迁徙”这样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一般城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声誉,会设法把大学挽留下来。
三是颁发教学许可证的权力。将此前主要由教会颁发教师资格的特权赋予大学,就能吸引更多生源。中世纪大学的教学许可证分为有地域限制的教学许可证和在欧洲通用的教学许可证两种。
四是免税和免役,主要是免“兵役”和“徭役”,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大的特权。
中世纪大学的很多制度后来成为现代大学的基本形式,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单位——“学院”在中世纪大学就已经普遍出现,一个完整的中世纪大学一般分为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4个学院。当时学生注册、考试等制度也已经十分完备。现代大学的传统便是由中世纪大学演变而来的。
被称为“近代大学之母”的柏林大学建立于1810年(一说为1809年),其创办人是威廉·洪堡。现代大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在柏林大学创办时期就已形成。普鲁士内政部文化教育厅厅长洪堡在柏林大学创办之初,放弃仿效法国建立只承担教学和人才培养功能、培养专门人才的专科学校,主张建立一所完全意义上的大学。他提出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强调各种知识之间的价值是平等的,因此大学不能办成单科大学。大学应当是学者与学生共同探求真理的场所,不存在单纯的教学,也不存在单纯的研究,两者是合二为一的。另一个原则就是在大学与国家的关系上有一定的自由。柏林大学由普鲁士王国拨经费资助,但洪堡提出,国家不能直接希望从大学获取它所需要的东西,只能希望等到大学实现自己的目的以后,才真正为国家提供它所需要的东西。通过强调自由原则,洪堡为柏林大学建立了“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两条基本原则。
德国的大学尤其是像柏林大学由此形成一个特点:大学一方面由国家设立、管理,同时又保持高度自治,校长的权力也非常有限。德国大学不论国立、市立,行政权集中于大学之“评议会”。评议会由校长、各科学长与一部分教授组成。校长与学长由评议会选举,一年一任。同时,在评议会之外,还有教授会。
这种大学制度后来很快传布到世界各地,并在不同文化区域生根开花。由此可见,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效率较高的制度,它本是价值无涉的,谁想把大学办好都可以用它,它是人类共有的制度财富。(储朝晖)
《中国教育报》2012年3月2日第6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