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是赋予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应当与不应当、义务与责任、善与恶等问题,甚至就没有伦理学这门学科存在的价值。也就是说,自由意志是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
传统伦理学只涉及人与人的伦理关系,权利和义务、责任仅限于人际之间,作为其哲学基础的自由意志与自然世界无涉。在此视阈内,人对非人类物种、对自然世界应有的生态道德责任几乎无从谈起。生态危机的发生宣告了现代性所确认的支配和控制自然的自由意志的破产,即现代人不仅没有征服自然而获得在自然面前的自由,反而将人自身置于生存困境之中。
面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恶化,探究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生态伦理学应运而生。生态伦理学所提出的道德理念及伦理规范推动了环保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目前的生态伦理学研究,或以人的利益为生态伦理的出发点,或以自然物本身拥有的权利和内在价值为生态伦理的归宿点,都没有将生态道德责任奠基于自由意志之上。以自然必然性或以自然物本身为人立法,而不是人为自身立法,即生态道德责任的根据不在人自身之内,而在人自身之外,这完全属于一种他律的生态道德。在康德看来,这种他律的道德不具有道德价值,更损害着人之存在的尊严。进而言之,没有人类对自然界自由自觉地实践改造和利用,即没有人类在自然界面前运用自由意志,就不可能实现人的自由本质,也不可能有效地实现人对自然界应有的生态道德责任。
人在自然面前的自由意志是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将认识到的自然必然性纳入自由意志之中,人就在自然面前拥有了支配自然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然必然性属于孤立事物的自然必然性,是原子式的机械自然必然性,而不是整个自然世界的生态必然性。生态必然性是指自然万物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下达成和谐与平衡的必然性。将这种生态必然性纳入人的自由意志之中,就生成了生态自由意志。生态自由意志是人与自然和谐、平衡的意志,是在人与自然和谐与平衡中实现的意志,其作为选择与行动的能力在于谋求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黑格尔认为,真正的自由意志即自在自为的意志,在于“精神的无限自由也允许自然界有自由”,“唯有精神同自然和现实性的这种调和才是精神的真正解放”。也就是说,唯有意志与自然实现和谐与平衡而生成生态自由意志,才真正有人在自然面前的意志自由。
生态自由意志的本质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统一,因为只有在没有外物与人对立的条件下,人才能实现意志自由。人与自然对立,意味着人的意志受到自然的限制而没有真正的自由,人与自然本质统一成为一个整体,人在自然世界之中,自然世界在人之中,做到再没有外物与人对立,人在自然面前就生成了生态自由意志。黑格尔指出,“精神”只有做到:一方面在自然界中发现它自己的本质,发现自然界就是它的复本;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是在自然内生成的”,精神就是自然,并通过自然而达到实存,这样才能担保“精神”在自然世界里“一味开怀嬉戏”。当人与自然世界完成本质的统一而达成一个整体时,保护自然环境就成为人不得不承担的责任。用马克思的话,当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时,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就会得到真正的解决,自然界才会得以真正的复活。
生态自由意志由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意志,是在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中生成的意志,这种自由意志应用于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之中,就会作为道德责任要求人们实现人与自然的协同共生,努力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平衡,做到利用自然与保护自然的统一、开发自然与养育自然的统一。生态道德责任是人尊重自己和实现自己的生态自由意志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生态伦理作为“法”的形式则是生态自由意志在自然面前的定在。生态伦理不是人类谋求一己私利的工具,也不是人屈从于自然的桎梏,而是对生态自由意志的担保和实现。将生态伦理奠基于生态自由意志基础上,生态伦理就不再是异己的要求,而是人为自身的立法,是人本身的内在呼唤。生态自由意志的确证,有助于我们正确看待自身和自然界的整体性和有机性,认识到人与自然界具有的本质统一性,从而在改造利用自然界而谋求自身自由发展的实践活动中,自觉地承担应有的生态道德责任,保护自然、养育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人之为人的自由本质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