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惩治监管者不留处罚漏洞
2011-10-12
作者:周斌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如何在刑法中增设新罪,确保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以从源头上治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行为,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即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这一规定,同时惩治监管者的故意和过失犯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定罪处罚;同时,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在工作中过于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严惩,从而不留下处罚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