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如何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
2011-07-07
作者:李江涛
来源:学习时报
收入差距是近年来理论界、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过大的收入差距鸿沟能否真正得到缓解,关系到转变发展方式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社会和谐与民众幸福程度的提高。理论上,调节收入差距,促进财富合理分配及社会结构扁平化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对个人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可以进行全面调节,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制度之一。
英国是娴熟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国家之一,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手段进行调节。英国1799年就开征个人所得税了,是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据考证,开征该税的重要原因是英、法战争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因而也被称为战争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反复变动调整,1874年,所得税终于成为英国一个稳定的税种,并进行了大幅度的减免。英国目前实行综合制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较为宽泛,包括公司职员使用公司的住房、汽车等非现金收入。英国的个税分为 3档,分别适用 10%、22%和 40%的税率。其中,应税所得2150英镑以下征10%,2150—33300英镑之间征22%,33300英镑以上征收 40%。英国借助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收入越高,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的差额就越大,从而避免了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10%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5270英镑以下,税后收入在4980英镑以下;1%的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 68400英镑以上,税后收入在 48100英镑以上。遗产与赠与税是英国缩小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手段。英国税法规定,继承人除要对死者遗留的财产缴纳遗产税外,还要对死者 7年内赠与的财产,根据赠与及死亡的年限,按不同的税率缴纳赠与税。对于在代际之间转移的养老金,英国统一征收 82%的遗产税。为缩小收入差距,英国在上世纪90年代还曾开征“暴利税”,这是英国政府为弥补国有资产流失,限制垄断企业利润,专门对私有化的垄断企业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政府明确规定,到1997年7月2日,任何在私有化过程中从股票上市的意外所得中获取益处的企业都必须交纳征收标准为 22%的暴利税,税基是企业在私有化后 4年之内的超额利润,共累计征收52亿英镑。
税收是美国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最重要手段。美国已建立了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遗产与赠与税、物业税、暴利税等税种在内的一揽子税收调节体系。其一,所得税。美国的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制,税率随着收入水平提高而渐次提高,换言之,需缴纳税款越多。个人所得税是美国最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工具,也是政府最大的收入来源。目前联邦政府公司所得税分 8档,最低税率 15%,最高39%。个人所得税分 5档,最低税率10%,最高 35%。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的个人征收具有较强的“人性化”色彩,政府实施多项有助降低纳税者负担的所得税抵扣及返还政策。如购买节能产品可获得抵扣,抚养子女可获得一定税收返还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抵扣额单身 8357美元,夫妻二人16750美元。在美国,10%最富裕家庭承担着沉重的个税交纳义务。2006年收入占全美居民收入总额44%的10%最富裕家庭纳税额占所得税总额的 68%,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约40%的家庭因收入过低或其他原因不但不用交纳联邦个人所得税,反而可以从政府获得税收抵扣,这实际上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变相的“转移支付”。其二,遗产与赠与税。设立遗产与赠与税能够防止巨额财富的代际转移,防止阶层固化,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美国的遗产税税率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仅是对财产所有者在生前若干年内的赠与财产视为遗产进行征税。其三,物业税。美国征收的物业税是州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物业税税率由各地政府自行决定,各州、县、市征收的物业税有很大差异。物业税主要用于提供与居民关系最密切的公共服务,改善当地居民环境,如中小学建设、基础设施等。与英国相似的是,美国曾在 20世纪80年代针对石油行业开征暴利税,用于补助公共交通及帮助低收入家庭设立能源基金等,到1988年随着油价大幅度回落,政府将其废除。其后虽有议员提议重新开征暴利税,但由于利益集团势力的强大而未能真正施行。
法国也是高度重视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国家之一,通过有效的税收制度,再加上社会保障、农业补贴等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法国的社会和谐与稳定。早在19世纪中期,法国就曾倡议实行所得税法,但由于受到各种政治力量的反对,始终未能真正实施,直到1926年才建立了所得税框架,又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后,所得税成为法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上,法国政府政策倾向和手段一直很明确,就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法国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2来进行计算,家庭中如有1个小孩,则除以2.5为纳税基数(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此外,还可以享受许多减免税的项目: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以减税,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贷款利息可以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以减税,扶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在法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家庭约占家庭总数的 50%。法国政府将起征点定得较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般在16%—21%之间,但收入高的家庭最高税率高达56.8%,保证低收入家庭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而高收入者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除个人所得税外,法国还通过财产转移税、财产升值税、巨富税等调节居民的存量财产。财产转移税是对动产、不动产交易、买卖、赠与和继承等征收的税,税率各不相同。如旧房买卖的转移税仅为9%左右,遗产继承税税率则从5%至60%不等。巨富税是对拥有一定数额财富者征收的税,又被称为“团结互助税”。当人个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总额超出一定限额时,必须交纳巨富税,税率从0.55%一1.65%超额累进,财富越多,纳税也越多,具有很强的“劫富济贫”特色。
日本是亚洲成功控制收入分配差距的国家,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兼得,不但将基尼系数长期控制在0.3以下,更是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创造了居民“十年收入倍增”的黄金发展时期。日本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其中,通过实行个人申报、源头征收等多种征收方式,实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目标,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具有很强的作用。日本根据不同阶层收入的差异实行不同税率,对于低收入家庭根据其家庭结构、支出状况等设立最低征税额,即收入在一定额度之下可以免税。日本的财产税中,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有一定的调节收入差距功能。20世纪 90年代后,日本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70%,如果按此税率连征三代,则相当于97.3%的税率,大宗应税遗产基本征收完毕,真正实现“富不过三代”。日本税收调节收入差距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另一个特点是注重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同时注意缩小不同地区间财力差距。也就是说,日本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财力分配时注重维护中央财政的权威性,但中央也通过地方交付税,即将所得税、消费税、烟草税等税金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财源“支付”或“让与”给各地方政府,缓解经济落后地区财力羸弱的状况,确保全体国民能够享用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