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在政治学意义上,监督产生的逻辑起点在于,权力的拥有者无法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将权力委托给他人,为保障权力委托者的意愿和利益,必须对权力代理人进行监督和制约。设立专门的权力监督机关是方式之一,而公民监督更加能体现民主的本质,有其他监督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如监督主体众多、监督范围广泛、监督的主动性、监督形式多样等。
现阶段公民监督的四重困境
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监督能力和监督渠道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困境一:不知监督。公民监督意识的高低是公民监督现状的主要引致因素,我国人口众多且结构复杂,多为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文化和法律知识素养,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监督,也不知道如何监督,更对国家现行的监督体制和机构缺乏基本性认识。
困境二:不想监督。部分有文化、懂法律的公民对自身拥有的监督权利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对于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宜,往往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与自己利益有关联的事宜,也往往想“搭便车”,即只想享受监督收益,不想承担监督成本。
困境三:不会监督。部分公民既对自身拥有的监督权利有着清醒的认识,也有较强的监督意愿,但对如何实施监督缺乏了解,特别是在监督程序和监督行为的选择上缺乏基本知识储备,即使实施了监督,也往往因为程序和行为的失当而流于形式、趋于无效。另外,真正的公民监督是依法监督,强调监督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没有法律依据的无序公民监督会带来社会的混乱,破坏社会稳定。
困境四:不敢监督。在行政集权体制下,我国政府的行政模式总体上比较强调管制与管理型职能的履行,往往导致权力至上,权力大于权利,政府的强势与公民的弱势并存,形成“官强民弱”的非均衡的博弈格局,政府缺乏主动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公民则因害怕承担打击报复的风险而不敢去监督。
公民监督不足的综合透析
公民监督不足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意识层面的因素,又有制度层面的因素;既有公民自身的因素,又有被监督者的因素。具体包括:
长期封建专制的影响。以严格等级制度、高度中央集权、人治为内核的封建专制体系深度影响了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思想。虽然历经多次制度和思想变革,但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渗透在广大干部与群众的观念、行为、习俗、信仰、思维方式、情感状态之中。如公民不敢监督就与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字两张口”、 “民不与官斗”、“官官相护”的“官本位”思想和行为模式息息相关。
公民素质偏低。公民素质主要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组成。道德和法律是调节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基本方式,并与科学文化一起决定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状况。提高公民素质是形成公民监督意识和监督文化、塑造公民监督行为的基础性条件。
公民监督途径低效。公民监督的途径主要包括有组织的表达和非组织的表达。前者是指公民通过党政机关以及国家的代表机构和具有群众性的组织来进行。由于这些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形同“内部监督”,既缺乏监督动力,又无法实现监督效果。譬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一些提案议案脱离公民的真正利益诉求,这就让公民对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政协委员的话语权产生质疑,更无法谈及公民监督了。后者是指公民通过“上访、投诉、来信”实现维权。但信访部门只能通过相关程序将公民的意见转呈给相关政府部门,具体的事情还是要相关政府部门来落实,往往“一拖再拖,不了了之”,难以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制约。
暗箱行政模式。暗箱行政是指政府官员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是在信息不公开和政务不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这就形成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公民无法获取监督政府所需的相关信息,难以实施监督,或因为“不得要领”而使监督流于形式。政府官员在公民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寻租”,这又为政府官员继续推行暗箱行政模式,人为设置信息交流的障碍提供了利益动力。因此,从暗箱行政走向透明行政,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条件。
构建加强公民监督的强大载体
意识是行为的向导,有什么样的意识就有什么样的行为。然而,仅拥有意识支撑是不够的,缺乏制度载体的公民监督难以形成监督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往往流于形式,成为“空头口号”。另外,“散沙状”的公民难以形成监督上的“集体行动”,这就需要相应的组织载体来降低监督的成本、提高监督的效能。因此,意识载体、制度载体和组织载体是有效加强中国公民监督的基本路径。
意识载体。公民监督的意识载体自然包括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两个层面,只有两个层面的意识结构和内容与公民监督所需相适应,才能真正实现所谓的公民监督。解构公民监督背后的意识结构,可以发现,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其基本内容,民主意识是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根本保证,权利意识是公民监督的先导,而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则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监督的规范性问题。
制度载体。法律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完善与良好运作是实现公民监督的前提和基础,配合以政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官员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就能有效提高公民监督的效率和效益。可以说,上述制度的不断完善或革新是逐步实现公民监督、提高公民监督效能的制度载体,缺乏制度载体的公民监督难以形成监督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成为“空头口号”。
组织载体。“监督有名、监督无力”的公民监督困境在于个体的“散沙”状态,缺乏组织协调,难以“集体行动”。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强化公民监督的组织协调力量,提高集体行动的意愿和可能性。非政府组织以其独立于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本质特征成为公民监督的组织载体。要提高非政府组织对于公民监督的组织载体作用,就必须提高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这是非政府组织取信于公民的特性,包括职能上的独立,即非政府组织是独立的公民社会组织,而非政府的下属机构,不承担履行行政事务的功能;人员设置上的独立,即非政府组织的领导成员是由相关公民民主投票决定,并对本组织结构设置、人事任免拥有最终权力。
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曾明确指出,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就必须强化公民监督。这种强化路径既需落实在意识与制度的培育与完善上,又需通过组织载体建设来强化监督行为的组织性。当然,上述过程难以一蹴而就。但是,理论的持续创新和实践的长期塑造可以让公民和被监督者形成同质性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从而使监督和接受监督成为一种自然的意识和行为选择,既可通过大众传媒发挥导向作用,又可通过国民教育和社区教育对公民进行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宣传和培育。同时,对被监督者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宣传和教育要实现持续性,可在“入门”前,即公务员考试阶段强化对公务员上述意识的考核;又可在“入门”后,继续强化上述意识的培训和教育,让这些意识落实到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