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武汉一所百年历史著名学府曝出惊人腐败案,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原常务副校长陈某、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某先后于9月13日和9月 26日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近年揭出的又一起贪腐要案。但陈、龙并不是全国高校落马第一人。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到 2009年,有高达十多位名校领导人因受贿被逮捕判刑。其中,包括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某、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某、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某、浙江理工大学原党委书记白某等等。本为学术“净土”的高校缘何成为腐败案件频发区?腐败成本低还是监管乏力?实际上,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监管失衡是高校腐败案频发的主要原因。
监管失衡的危害
首先,高校内部腐败,严重损害了高校的形象。高校形象是学校各方面素质的综合反映,它不但包括学校教职工的整体素质、教学设施、科研能力、毕业生质量,也包括学校领导者的水平、内部管理体制、校园文化等众多方面的因素。而高校腐败案的频发严重损害了各大高校的廉洁清正形象,引发大众对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监管的质疑和批评。
其次,浪费高校资源,造成国家和高校的经济损失。经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高校腐败的发生都是在采购、基建、后勤等几个环节上。一些高校领导者权钱交易,导致“明” “暗”回扣盛行,作案频繁,涉案金额高。当前,建筑修缮市场混乱,有的工程转包多次,施工前的预算不经审计,施工途中随意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筑材料随意运出工地他用,费用照样打入工程成本;完工后不经审计部门审核决算,便验收使用,致使工程造价高、质量差,这仅仅在校园扩修、扩建方面就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在学校招生、采购等其他方面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更为巨大。
最后,高校腐败还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要求高校行政人员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以为广大师生服务为出发点。同时也要在社会上为高校营造一个良好的声誉,进一步稳固高校发展中民众支持的基础。此外,高校行政权力监管失衡还导致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矛盾。
当前,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监管失衡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不独立,制约效力不足;校务不公开,民主监督实效难以保证。
监管失衡的原因
最近几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权力寻租案的频发,究其原因包括了多个方面。这里我们归纳了以下几点:一是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监管体制不健全;二是问责制的形式化;三是一些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四是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
完善监管的对策
近年来,高校腐败案的频发引发了各方面的关注。高校内部腐败蔓延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内部行政监管体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一些不良价值观的影响。因此,笔者从高校内部监管体制、高校去行政化、行政问责制、思想建设和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第一,完善内部行政权力监管机制。首先,要强化高校内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保证内部监管机构相对独立的地位。只有保证其独立性与权威性,消除监管部门的后顾之忧,监管机构才能够大胆监察,提高监督效能。其次,以权力制约权力。高校内部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应该建立在行政权力、党委权力、学生权力的相互制衡上,充分发挥纪检与监察、教代会、教授会、财务与审计等行政的、学术的、群众的、经济的等多种监督机制。最后,加强监管部门自身建设,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督效能。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审计,审计工作应变事后审计为事前审计。这样的监管机制定能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作用。
第二,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高校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搭建公开、公平、自由、民主的网络舆论平台,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的舆论监督,使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遏制权力寻租与权力腐败。
第三,打破传统体制,实行高校去行政化。高校行政人员应从服务出发,摆正行政部门在高校中的位置。高校管理就是为广大师生服务,这是高校专职行政人员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地。
第四,真正贯彻落实问责制。完善高校内部的行政问责制,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真正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有必要建立细致、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条例,来明确规定高校内部领导者的行政权力和责任及各种腐败案发后的处罚准则。通过建立这样专门的法律,一方面可以加强对高校内部行政官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约束,另一方面对于日后审理此类案件也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使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