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历经26年讨论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各界意见。这部与精神病患者和公民的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律,在今年终于有望出台。该草案公布后,立即在专家学者、媒体和公众之间引起热烈讨论,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于草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是对草案持部分保留意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教授谢斌认为,草案对防止滥用非自愿医疗作出了严格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让医生承担太大风险,可能会给医生造成太大压力。多次参加草案起草讨论工作的精神科专家杨甫德认为,草案的出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与社会大环境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关。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从多方面防范“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草案中关于非自愿入院治疗的规定,使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多了一层保障。但就患者的治疗权而言,需要在医疗和司法部门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比较理想的状态应是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是否收治入院,则应由法律裁定(见《新京报》6月11日、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就精神病的诊断本身而言,什么叫精神病,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也是有争议的问题,现在医学上主要还是以一些描述性的主观标准为依据。在精神病人的强行收治问题上,对有权送人进行强行治疗的主体规定还不明确,草案对这一问题有了相应的回应,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需进一步讨论(见《京华时报》6月11日)。
二是对草案持基本肯定的态度。中国政法大学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就认为,草案在立法宗旨、保护对象、诊断治疗、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总体思路体现了一种 “权利思维”。这表明精神病问题不仅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立法和管理部门正在探索新的管理理念,让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体现对权益的尊重、对权力的规范。即将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有望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价值的理念,促进社会的“心理和谐”(见《人民网》6月1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胡伟教授和第二军医大学卫生法专家徐青松律师。
胡伟:
精神病鉴定需要慎重
对精神病进行科学而准确的鉴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精神病患者的权益,还关系到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近年来,利用精神病诊断无明确量化标准、医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精神病人入院的现象,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一些正常人甚至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或与当地政府有冲突,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国家之所以要出台《精神卫生法》,目的正是为了从国家层面规范精神病的诊疗,确保精神病患者能得到及时救治,防范因医学之外的原因使正常人 “被精神病”的情况。因此,对精神病的鉴定,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表面上看来,对精神病的诊断和治疗更多地是医疗行为,应该由医疗机构负责。但考虑到医生往往不具备法律判断、社会伦理判断的能力,把精神病的鉴定权交给医疗机构,实际上是把非自愿治疗的人身自由权交给医生,赋予了医疗机构过多的权力。
胡伟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将为精神病的诊治提供正式的程序,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变,这本身是件好事,因为社会管理需要法律的规范。但从法理学上来看,法有良法和恶法之分,立法如果是恶法而不是良法,立了比不立还坏。有的法律单纯从字面上看来很完善,但如果与所处的社会实际不符,在实施中很容易变味。草案从内容上看来,出发点非常好,但胡伟强调,在立法的时候,对有些问题,尤其是对精神病的鉴定,应该慎之又慎,否则可能会存在隐患。精神不像物质性的东西,可以量化,很难界定清楚。特别是我国正处于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问题复杂,政府的调控能力还相对有限,民主法治还相对不够健全。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待精神病的鉴定和收治,确实要慎重。在将来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是关键,特别是要避免医生被某种利益收买或“俘获”,或者迫于官方或社会的压力等种种外在因素,使鉴定无法做到公正客观。有了立法可能还会使一些本来不正常的事物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也是需要防范的。总之,精神病的界定和管理,不是单纯的医学或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其他方面,不能简单化处理。
徐青松:
草案仍需进一步完善
作为卫生法专业领域的律师,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徐青松对精神病的管理问题有着切身的感受。对于这次出台的草案,他认为内容写得很好,体现出了国家对精神病患者权利的高度重视。从立法程序上来说,规定得比较细致,对实施过程可能涉及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认定,也比较明确。但他指出,草案仍然忽视了一些问题,这可能会导致将来出台的法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徐青松发现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比如有的人由于上访或是其他原因,被当地政府或其他机关强制送到精神病院里,事实上却没有精神病。家属要到医院把这个人接回来,但医院却规定谁送去的人谁负责,其他人都不能接回。从委托人角度而言,就是谁委托谁负责,这种规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事实上却造成了悖论,导致那些本来没有精神问题的人,却被强制剥夺了人身自由权,而且无法及时获得纠正,这在本质上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从国家法律来说,精神病的认定,应该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监护人来做委托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保证这点,就应该使医院对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起来。在草案里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两者的衔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徐青松认为,在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上,草案也有待完善。草案中有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完整地衔接在一起,并就责任追究机制作出详细的说明,以便于在《精神卫生法》的实施过程中确实落到实处。另外一个问题是,草案给医院过多的权力和责任,忽视了其他的相关责任人。对委托人的责任追究,尤其是带有政府色彩的非法强制行为,以及家庭成员和黑社会串通在一起的非法送治行为,在草案中没有体现出来。因此,还应完善对委托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那些恶意剥夺精神病患者或正常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委托人,需要惩罚遏制。
此外,草案虽然规定了非自愿住院的收治条件,比如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精神病患者没有明显现实的暴力危害,不一定强行收治等。但这些条件都定义得非常广泛和模糊,仍需进一步明确,避免把标准主观化。应在充分考虑医学标准的前提下,坚持法治程序的主导性,确立监护人意思主导和精神病人自身权利保障两大基本原则,赋予利害关系人可诉性的救济权。公民和精神病患者的自由权益、医生和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权威,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权责,都还需要在《精神卫生法》未来的真正实施过程中磨合,现实问题只能在实践中解决。但当前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热烈讨论,将成为完善精神卫生立法和管理的重要思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