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与运作,推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学校对2006年以来实施的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1年3月29日,北京大学第76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下发全校各单位。
此次办法的修订历时近一年,经过广泛讨论、反复修改,力求适应机构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需要。办法草案先后在多次人文社科院系领导人会议、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科研机构及院系负责人座谈会上讨论,较为充分地听取并综合了各方意见和建议。本次修订,明确或新增了若干对科研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的条款,修改了部分不适合管理现状的内容,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精简了一些过于细节的管理规定。
本次机构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动:
1、进一步明确了不允许机构办学的规定。办学只能由院系进行,机构不得办学或参与办学。
2、新增了对机构外聘人员的管理规定,以及对机构解聘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的规定。
3、进一步明确区分了研究机构的两个层面:以北京大学冠名(“北京大学××研究中心/所”)、以北京大学相关院系冠名(“北京大学××院系××研究中心/所”)。
4、明确了社会科学部和依托院系的管理职责。1)“学校社会科学部为研究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服务”。2)“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工作依托院系进行。研究机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等管理工作归口依托院系负责。依托院系应将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科研规划和日常管理范围,加强管理和支持。”
5、进一步规范了机构申请的步骤和程序。具体程序是:机构负责人向院系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送社科部→社科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社科部报学校党政联席会或主管校长审批→社科部公布结果。
6、强调了机构负责人原则应为我校在职人员;新增了禁止研究机构擅自下设子机构、子中心的规定;新增了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的规定;新增了对机构的印章管理规定,要求机构印章管理应遵守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
7、新增了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办法规定,内设机构调整、领导换届等事项应报社会科学部审批。
8、新增了对机构的对外合作、科研项目管理、接受社会捐赠的规定。
9、新增了学校对违反规定的科研机构和负责人进行处理的内容。
延伸阅读: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现有244个人文社科研究机构(虚体机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