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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考量触及侦查讯问的语言本质
2011-06-10 作者:黄萍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博弈,是短兵相接的“舌战”,也是一场“信心之战”,它与语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无论把侦查讯问比喻成什么,它的语言本质都是毋庸置疑的。
  
  侦查讯问就是“话语”
  
  从侦查讯问的过程看,它是“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一种侦查行为,这一点有别于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等侦查行为。侦查讯问的主要手段是侦查人员的“问”与犯罪嫌疑人的“答”,用语言学术语说,这种“问”与“答”便是“言语”。整个侦查讯问的过程都要靠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言语互动来实现。
  
  从侦查讯问的结果看,讯问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线索和搜集证据,最终结果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或录音材料。进入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这些文字材料便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不同于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它是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
  
  从侦查讯问的法律依据看,在我国,侦查讯问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行为,其依据是法律法规,而所有法律都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最终以文字形式表述和固定的。皮特·逖尔斯玛1999年在《法律语言》中指出,“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
  
  综上所述,侦查讯问的过程是语言的,其获取供述和辩解的结果是语言的,作为其存在依据的法律也是语言的,所以侦查讯问与语言的关系是一种构成关系,没有语言,就没有侦查讯问。换言之,侦查讯问就是“话语”,是相互关联的话语行为的序列。而作为话语,侦查讯问又具有怎样的性质呢?
  
  话语行为是研究侦查讯问的总的基石
  
  随着社会语言学、会话分析、交际民族志学、语用学以及话语分析等学科的兴起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职业和机构语境下的言语互动,这种互动被称作机构性话语或机构性谈话。目前,关于机构性话语还没有严格统一的定义,但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机构性话语不同于日常会话。日常会话发生在非正式背景下,如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的谈话;而机构性话语发生在特定的机构场所和背景下,受机构的影响和限制,如法庭审判、新闻访谈、医患互动、课堂话语、政论话语等。
  
  Habermas(1984)将机构性话语看做是“策略性话语”,是充满权势地位差异和目标导向的话语。Levinson(1992)认为机构性话语是一种目标式或任务式会话,它包括为实现目标或任务而产生的种种限制,以及参与者解释话语的特殊推理形式。Drew和Heritage(1992)将机构性话语看做是对言语交际系统的变异和偏离,认为机构性话语有三个特点:(1)有特定目标;(2)交际者对互动的话语贡献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3)在特定机构语境下有其相应的推理框架。
  
  笔者认为,机构性话语是发生在机构场所或者制度下,有明确的机构任务或目标,由具有特定机构身份的参与者以谈话方式从事的职业实践活动。这种话语区别于日常随意性会话的机构性,主要体现在话语发生场景的机构性、职业活动任务导向性、话语参与者机构身份的预先标记性、话语权力的不对称性、职业活动程序制约性、话语选择的策略性、话语推理特殊性等方面。其中,职业活动任务导向性和话语参与者机构身份的预先标记性是构成机构性话语的必要因素,即第一性要素。换言之,只有具备机构身份的行为人所从事的与其机构身份相符的、具有明确任务导向的职业话语才可以被称为机构性话语。
  
  话语发生场景的机构性是个弹性要求,因为有些话语活动属于机构性话语,但并没有发生在特定的机构内。比如,社区医生对新生儿家庭的医疗探访,虽然没有发生在医院内,但依然属于机构性话语。
  
  话语权力的不对称性、职业活动程序制约性、话语选择的策略性、话语推理特殊性属于机构性话语的第二性特征,它们派生于职业活动任务导向性和话语参与者机构身份的预先标记性这两个第一性要素。
  
  侦查讯问话语属于典型的机构性话语,美国法律语言学专家Shuy(1998)将其称为“程式性的问答言语事件”。侦查讯问符合机构性话语的基本构成要素:(1)侦查讯问话语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任务,具有明确的职业活动任务导向性;(2)侦查讯问话语参与者的机构身份具有预先标记性,一方是侦查人员,另一方是犯罪嫌疑人;(3)正式的侦查讯问发生地点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场所或者侦查机关工作场所,非正式的侦查讯问可以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4)侦查讯问参与者的话语权不对称,侦查人员被依法赋予“问”的权力和职责,而犯罪嫌疑人则主要承担“答”的义务,“问—答”话轮类型被预先分配;(5)侦查讯问话语的任务导向性决定了话语策略性,因为策略受目的支配,是为目的服务的;(6)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侦查措施,因此其职业活动程序制约性主要表现为法定性。这种制约性是强性规则,有别于非司法语境下的其他机构性话语。
  
  总之,侦查讯问是一种具有机构性的“话语”,是言语行为的序列。研究侦查讯问就要关注其话语使用维度,关注其话语行为本身。有学者提出了刑事侦查研究的行为视角,认为“行为是法律研究的总的基石。法律目的是行为的目的,也是依靠行为来实现的。法律结构是行为的结构,是行为纵横连接的结果”。由此说来,话语行为就成为研究侦查讯问的总的基石。无论出于研究语言的目的,还是出于研究侦查讯问本身的目的,由单个话语行为构成的侦查讯问话语行为序列被同时纳入语言学界和法学界的视野,成为他们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不是一种巧合,而是一种吻合,是由法律和语言的本质决定的。因此,将侦查讯问看做机构性话语进行研究是一种必然,其结果也必定是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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