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观点 > 政治 > 文章详情
差额选举的意义
2011-06-09 作者:虞崇胜 来源:社会科学报

  2011年,中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陆续进行换届选举,这是中国式民主的重大实践。然而,根据以往的经验,一些县乡人大并没有严格实行差额选举,而是实行等额选举。自2010年底以来已经进行的地方选举中,不少采取的也是等额选举。众所周知,民主政治,选举第一,没有普遍平等的选举,民主政治就是空话;选举政治,差额为先,如果候选人没有差额,选举就是走形式,民主也就是空话。
  
  差额选举是选举民主的必备条件。选举的价值就在于将最优秀的人选拔出来。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其实就是选民意志的合理整合。如果候选人没有差额,选举者就无从选择,选举就没有意义。
  
  差额选举是选举理性的基本要求。所谓选举理性,是指选举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理性)选择自己认同的候选人,正是每个选举者的理性选择才构成了最优的选举结果。如果候选人没有差额,选举者就只能对等额候选人进行认可,选举的理性就完全被置空了。
  
  差额选举是摆脱人治干扰的有效途径。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强调按规则(法律)办事,从而摆脱了人为因素的影响。选举是对人的选择,为了使选举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差额选举,因为一旦有了差额人选,而选举又是有保障的(即贯彻了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那么,有人想操纵选举结果也就难了。
  
  差额选举是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重要渠道。目前中国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不高,其中一个原因是大家感受不到自己的选票能真正影响选举的结果。
  
  差额选举提供了候选人相互竞争的最佳游戏规则。在选举中,只要候选人是差额的,就无形中对候选人和当选者形成了一种竞争压力和动力:当选者的压力是,自己的优势并不是绝对的,随时都可能被其他人所取代;落选者则既看到了自己的差距,也看到了希望,只要继续努力,仍然可以得到选民的认同。其实,在差额选举中,最好的结果并不是当选者获得高票,而是当选者和落选者的票数分别占51%和49%。这样的结果,既可使当选者不懈不怠、争创佳绩,又可使落选者看到希望,积极工作。
  
  差额选举是保证当选者对选民负责的有效措施。如果当选者不能为选民和公共利益服务,在下次选举中就要遭到选民的唾弃,这就通过选举机制有效保证了当选者必须对选民负责,促使他们全心全意地为选民服务。
  
  差额选举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这里所说“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不能作为常态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总之,无论直接选举还是先预选再正式选举,都应该实行差额选举。
  
  针对我国民主选举中的实际问题,我认为,只要真正做到了差额选举,相信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国民主建设的面貌,使中国式民主逐步地真正运转起来,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可能就找到了一个最便捷也最直接的突破口。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