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该是城市化的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陈甬军教授认为,中国过去的狂飙突进的城市化历程应该告一段落,将进入城市化的新阶段。在此阶段,城市化中人口迁移总量、农民工身份认同、农民失地与农民建设的矛盾,社会资源稀缺以及道德体系的容忍度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城市化的主体,这个主体不应该是政府,农民才应该是城市化的主体,即走农民自主型城市化发展之路。
南开大学的柳欣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速度比较缓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效需求不足问题。1995年以来,农民一直处于被动型城市化过程中。这种被动型城市化主要表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流向高科技和房地产中,而农民则越来越多地被雇佣到传统服务业中。由于农民的技术水平较低、户籍限制等原因,我国的传统的服务业发展成为了低工资行业。这种低收入的现状不利于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与城市高收入人口差距的缩小,这直接导致了有效需求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从总体上有个规划,用增加的GDP雇佣农民而不是投入到高科技等产业中,使得农民有可能到城市里盖房子、修路、进工厂,从而通过增加就业来推进城市化。这种过程可以视为农民的“资本原始积累”,即通过土地的资本化完成农民向雇佣工人的转变或农村的城市化。目前最可行的解决办法是由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拿出来用于加速城市化进程。
重构农村产权制度迫在眉睫
中国社科院王振中研究员指出,受到忽视的城乡农民权益问题,是财税一体化的核心。中国在城市化发展过程当中,关键是要让农民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在今后改革中,必须大力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土地,一个是房子,根据有关机构调查,2002年劳动人民人均财产总额净值里面,土地价格占到37%,房子价格占到43%。我们国家在城市化过程当中,能不能让农民分享城市化的成果,非常重要的两个比例,一个就是土地,一个就是房子,所以我们要真正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必须逐步缩小政府征地的范围,让2.7亿亩劳动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并且在符合规模的前提之下,尽快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
江西财经大学的温锐教授认为,80多年教训告诉我们,现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原本就是每一位农民自由财产的结合形态。中国城市化发展到今天,中国城市化已经到了新的拐点,城乡发展不协调也不能够继续,总结20世纪80年代经验教训,重构农村产权制度,是摆在我们中国人面前的迫在眉睫的任务。
土地转让受限,制约农民自主型城市化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虽然国家的土地政策允许农户承包的土地在农村集体范围内进行从农户到集体、从集体到村办企业的流动,但这块土地以及这块土地上的衍生物如房产等进入土地市场仍会与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规相冲突。现在我国关于土地资源转让权的重新界定远远滞后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如果转让权受到限制,潜在的资源转让进程连同经济增长就会受到阻碍。这正是制约当前农民自主型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关键症结。河南大学的耿明斋教授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已经成为现实的问题,调研的所有地方的领导和农民都有一个愿望,即能不能给予农村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流转效益。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城镇化资金投入问题也就能得到解决。因此,现有的土地流转是必然,但是如何流转,如何避免流转当中腐败问题。现在是到了把土地权还给农民,把进城选择权给农民的时候了。
自主型城市化发展空间广阔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认为,在全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所谓的被城市化进程中,我们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就是如何面对土地问题,好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有一系列政策给予了重大肯定。比如在农民进城的前提下,第一要尊重自愿,第二要带附加条件,这就为各地政府如何处理农民进城问题在政策上遇到了严峻挑战,正是这样的挑战,让我们回到现实,我们怎么面对城市郊区城市化,怎么面对过去我们通过强征强占得来的土地变成平等地挑战。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来重新认知土地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民的基本权益中有多么重要。
蔡继明和首都师范大学经济系讲师程世勇认为,农民自主型城市化模式发展具备充足的法律制度空间和广阔的政策制度空间。例如,《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基础及征地制度的规定;《城乡规划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规划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与法律空间;《物权法》对国有和集体两种产权制度的物权认定;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农村城镇化的进一步强调。蔡继明强调,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并赋予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为农民自主型城市化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和政策支持。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教授认为,土地的主权和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权不能以产权的形式运作,不能进行商业性的交易和操作;只有一种交易,就是一次性买断或批租产权。而划分征税权和收租权的方法,将土地分成主权意义上的国土和私有产权意义上的土地,并在操作上谨慎地区分开来,是一种有效配置土地和公共资源的权利结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性质不是别人赐予的,也不是一纸文件规定的,而是其历史起源赋予的、具有宪政含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是政权更叠也不影响农村集体的这种权利。因此,任何政府部门都无权用政治强力,在不经过农村集体同意的条件下,夺走他们的土地;即使是为了公益目的,也不能以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从他们手中拿走土地。
农民自主型城市化核心是“自主”
王振中认为,尽管对于我国城市化模式选择曾经有不同的提法,但是中国遵循的仍然是世界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大城市得到迅速发展,而小城市并没有成为发展中心。原因很简单,即城市化发展也和其他经济发展一样,也要有成本效益分析,当判断要发展10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还是要发展一个1000万人口的大城市的时候,有四个问题必须要思考:两者的产业GDP效益差异、建设规模效益、社会管理成本差异以及人力发展机遇差异。通过比较,显然可以发现发展大城市比发展中等城市的成本要低而收益性则是较高的。
温锐认为,应该采取两种主要的模式,第一,在适宜城镇化的地方,乡镇或者社区以集体为主,以集体土地资源为推手,在与农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并且实现农民生产方式的转化,今天北京、河南、江苏的介绍也是它的实例,还有各位专家教授提出的高见也是这方面的东西,专家们讲的农民造城模式。第二,适合异地城镇化地区,农民通过手中土地财产要素,自主流动,实施有序,融入异地城镇化进程。这是农民个体自主城镇化模式,这个模式也是非常普遍的在中国城镇化流程。农民自主城镇化过程当中,核心和关键是“自主”两个字,就是农民为主生产要素的基本权利和融入城镇化的自主权。
承认城中村的现实
李铁对于城中村形成过程中的诸多社会难题进行了剖析,他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承认城中村的现实,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建设用地上长期的开发权和收益权,市场自己会选择开发的形式,一些投资商也会放下身段去和真正的土地所有者进行谈判,其结果只不过是房地产商从未来的土地开发收益少拿些,农民多拿些,而政府一样会得到税收,而且是长期的不动产税。政府只要有了长期的税收,也就会使自己的行为更具有长远性,对土地的投入就会更慷慨些,城中村也就自然成为历史。而最重要的是,城中村的开发与改革,很可能会带来对经济增长更大的拉动。中国人民大学的陶然教授认为,面临当前存在的农民与政府改造城中村的诸多矛盾,我们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方法。假定城中村100亩土地,上面有200户农民,他自己盖了自己小产权房,这个地段基础设施很差,地段价值本来已经比较高了,但是因为基础设施很差,所以这个地段价值没有反映出来,现在政府跟农民谈,比如100亩地拆掉,拆掉重新盖起来40亩给你,剩下60亩给政府,那么60亩土地因为两个原因比原来的土地价值提高了。这样有利于把我们现在的炒房资金引入到增加住房供给上面,政府还可以收抽房地产商新增的营业税,并且我们可以配套相关的设施,这是我们将来要进行农民自主型城市化的关键。
中国社科院党国英研究员认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方面如果有很多的不当行为,居民就要阻碍其行为。农民建房的出发点往往是为了占地。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共部门的失职。温锐认为,中国2000多年土地制度经验教训证明农民不可能没有土地权益,他们的权益不可替代,那么谁让这种情况无序呢?从农民来说,他体现的是农民土地财产的具体财产权益,包括自主经营,流转中交易权、收益权,包括立法、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惩处等权利,即政府的主导作用,这就是自主型城市化是否有序的关键,有序和无序不在农民这方面,而是政府的主导是否缺位,目前城镇化问题无疑是政府应用的缺位,也是政府主导权的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