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专制政体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从整体上看偏于严酷,但其中也不乏含有合理性因素的具体制度。正是这样一些制度对专制强权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专横司法对民众利益所产生的破坏性力量,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所谓“善制”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素的制度,中国古代司法中也存在一些这样的制度。对这些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今天司法制度的完善。
直诉和会审制度
儒家经典《周礼》中记载了一种类似于后世的“直诉”制度意思是:用肺石使穷苦之民的冤辞上达朝廷,凡是孤独老幼之民欲向上申诉冤屈,但其长官不予转达的,就到肺石上站三天,然后由朝士听其诉说冤屈,并报告朝廷,处罚相关官员。
该制度后来演变为封建社会著名的司法制度——“直诉”制度,中国封建时代的直诉制度确立于魏晋,完善于唐代。它与今日的上访制度近似,但比上访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也更有成效。应该说,这一制度鼓励有冤屈者越级上访申诉,对纠正冤假错案、抑制地方司法腐败均有积极意义,对百姓利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可谓“善制”。
封建司法中的另一项“善制”是录囚制度,是指皇帝、刺史或者其他官员审录囚犯、平凡冤狱的一种措施。法律大家沈家本曾在《历代刑法考》中介绍过这种制度,这项制度自汉代之后历代相沿,唐代几乎每位皇帝都有录囚之举。
明清时期,录囚制度被会审制度所取代。明代的会审有朝审、大审、圆审、热审、三法司会审等。清代的会审主要有秋审、朝审等,其中最著名的是秋审。秋审是在每年秋八月,由三法司长官与九卿等复审裁决各省死刑案件的审判制度,一般要在冬至前审毕。
会审的结果分为四种,一是情实予以处决;二是缓诀再审议;三是可矜,值得同情免于一死;四是留养承祀,因家中无人奉养父母而免死。从整体上看,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体现了儒家传统的“慎刑恤刑”的理念,在处理死刑案件时以慎杀、少杀为目的,因而也属于一种“善刑”。
尊崇仁道的宽赦制度
赦宥制度作为死刑执行制度的一个补充,在中国古代社会曾经对死刑的适用数量起了很大的限制作用。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赦宥制度,此后从春秋至于清代,历代均有赦制。
然而,统治者为何发明赦制,又因何而赦?沈家本曾做《赦考》十二卷,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考证分析。他发现,封建帝王颁布赦令往往基于如下原因:改元、立后、建储、大丧、徙宫、定都、年丰、灾异等等。这说明,封建统治者也认识到,大赦制度为罪犯的悔过自新提供了可能性,是“国之大恩”的表现。
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大赦在历史上确实挽救了不少人的生命,尽管也存在所谓“滥赦”等消极因素,但其历史合理性仍不容忽视。另外需要一提的是死刑适用中的“监候”制度,相当于今日死缓制度,这与会审制度有密切关系。
清朝乾隆年间,每年新增的秋审案件中判决死刑案件一般在2400-3000件,但最后执行的只有七八百件。监候制度不仅减少了死刑适用的数量,而且也达到了恤刑与慎刑的目的,因此也可称为“善制”。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从整体上看偏于严酷,但其中也不乏含有合理性因素的具体制度。正是会审、监候、赦宥制度等一些制度对专制强权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专横司法对民众利益所产生的破坏性力量,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上诉司法制度的形成或确立,与儒家慎刑、恤刑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它们体现了对人生命价值的重视和人格价值的尊重,其“仁道”内涵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意义,今日看来仍有其进步意义。
(本文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