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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艺乙:非遗不搞“终身制”
2011-06-07 作者:聂灿 来源:深圳商报

  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2月25日通过并公布,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项重要法律。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徐艺乙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非遗法》首次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非遗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角色更加充分和鲜明,这将有助于提高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徐艺乙说。

  “非遗保护”全民化

  日本早在60年前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概念,较早、较完善的法制也保障了日本非遗保护的顺利推进。而我国的《非遗保护法》无疑会令各级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更进一步。

  徐艺乙表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主要依赖“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一分钟都在消失,这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中国现已基本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文化保护体系。《非遗法》的出台,表明中国政府有着鲜明的文化自觉,能够站在时代的前沿,担负起文化传承的使命。

  徐艺乙说,“文化遗产的终极保护是全民保护,只有人民觉醒了,开始热爱自己的文化了,那些最原始、最自然、最具有原生状态的文化基因,才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起来,传承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非遗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保存不同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经过了近20年的酝酿和准备。徐艺乙称,《非遗法》的出台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走上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此外,法规在人才培养、机构确立、经费落实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将为开展非遗普查、申报、传承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徐艺乙解释,《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规,与《文物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文物法》重在保存,《非遗法》保存、保护并举。“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非遗法》首次将保存与保护区分开来,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1028项,普查线索87万余条。这些珍贵的文化瑰宝不仅客观存在,更是一种历史遗存,但未必能够马上显示出其历史、文化价值并为当代所用。因此,凡是纳入非遗保护名录体系的项目都应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暂时没有进入名录体系的非遗资源则重在保存。这点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徐艺乙说。

  “退出机制”成关注热点

  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不再“终身制”。《非遗法》自颁布以来,首次设立的项目及传承人“退出机制”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文化部表示,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王程太认为,国家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是基于纠正“申遗”中出现的问题和乱象。“退出制度”不是单一地为了“退出”,更多层面是促使各地高效地保护、传承非遗文化,开发利用好非遗文化的多元魅力,终止无序申报行为。

  王程太表示,非遗保护工作中,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方面,深圳走在全国前列。“深圳是全国率先划拨资金支持非遗传承的城市。 2009年12月,深圳首度发放非遗资助经费,共有9位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获得5000元的项目经费,同时,39个市级非遗项目也拿到了2万元的资助。从今年开始,国家对非遗传承人的补贴将从8000元增至每年1万元,用于补助传承人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和生活。” 王程太说。

  “期待细节尽快完善”

  谈到《非遗法》的内容,徐艺乙坦言,首部《非遗法》在概念、学理,特别是可操作性方面,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他说:“比如对于境内文化遗产破坏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没有明确《非遗法》的执行、监管部门等,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细则。”

  2009年7月,深圳出台《深圳市市级非遗申报及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非遗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失去也许会消失。很多项目传承非常困难,单靠自身难以存活,需要政府扶植补助。我们目前最需要做的是把现有的项目进行保护、传承并继续深入调查,挖掘具有生命力的非遗资源。”王程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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