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开始实施。30年来,中国共授予各类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分别达到33.5万、273.2万和1830万多人。这部在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长期以来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将和改革开放的各项成就一起载入史册。但毋庸讳言,三十年前的《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带有改革开放初始阶段法制建设的烙印,已明显不适应今天的教育环境和法制环境。通过修订《学位条例》而推动《学位法》的诞生,是高等教育界的期待,也是全社会的期待。此事已经列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今年的工作议程,值得人们给予关注。
学位授予权应向办学主体让渡
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学位”制度,虽然这在国际上并不乏其例,但相比较而言,我们的“国家学位”制带有更强烈的计划经济的色彩。“统”是学位工作最显著的特点,从学位授权单位批准,学科目录,招生规模,到研究生用书,甚至连学位证书的版式,都长期“统”在代表国家行使学位管理权力的相关部门手上。大学,这一人才培养的母体,事实上是有工作平台却缺少自主办学的事业空间。绝大部分高校竭尽全力,所争取的其实只是一个平台,而因为平台评审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到底具备何种条件可建平台,人为因素较大;到底几年评审一次,随机因素较大(最新一轮评定后将间隔五年,创三十年来之最),因此为了早日媳妇熬成婆,非正常竞争现象比比皆是,丑闻时有出现,甚至发展到竞争者之间或与主管部门对簿公堂的程度。
在中国高校,无论是管理者或学者,都能深切感受到学位授权点,尤其是硕士、博士授权点的重要,它不仅是办学能力和声誉的证明,更与诸多的利益相关,所以很多高校和院系都将高层次学位授权点的建立作为工作目标和实际政绩。这种本末倒置的高校发展观与“一统式”的学位工作有关,与“国家学位”的神圣化有关。而学位,说到底是被授予者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其在高校和科学研究部门进行不同程度的学习和研究,考核合格,即当授予相应学位。它的有效性自然应得到社会和国家,乃至国际上的承认,不过这种承认是一种“软评价”,并不因其为“国家学位”而增加其含金量,也不因其为“学校学位”而降低其声誉。今天全球高等教育发展呈现出校际联系密切、学科信息清晰的特点,学者和毕业生的声誉越来越与所在高校甚至学科相联系。一定程度上,“学校学位”倒往往更能直接体现出被授予者的水平程度,在国外不少博士学位都是由大学甚至学院授予,而这并未影响社会对它的承认和接受。
因此在新的《学位法》中可考虑将学位授予权适当开放和让渡,同时可考虑将“国家学位”改为“学校学位”。当然为便于在国际上和一部分保持“国家学位”的国家互认,可参照欧洲博洛尼亚进程( Bologna Process) 中建立不同层级学位资格证书体系的做法,实行“学校学位”和“国家学位”认证(或颁予)双轨制模式。将“学校学位”的建立作为改革基本路向,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调动高校办学的积极性,增强高校自主办学的能力,真正体现出人才培养单位的学科内涵和特色。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高校自主办学缺少着力点,高层次人才培养也必然受到制约。
保持“博士”的精英教育定位
学位制度改革,人们也许较多关注博士学位授予问题。倒不仅仅因为这是所有学位中的最高学位,具有代表性,还在于近年来出现的“博士学位大跃进”引起的培养质量下降现象令人堪忧。三十年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经进行过多轮学位授权评审工作,到2010年我国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已达到347所,而最新一轮(第十一次)是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进行审核通过的,跟着“跳过龙门”的学科方向数量相当大,这意味着更为可观的博士群体将涌现出来。《学位条例》的修订可能使学位授予权进一步开放,如何在不断开放中避免“学位大跃进”的出现,是个有待破解的难题。
关键问题是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中,培养质量的严重下滑是不争的事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各个层次都要抓,而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博士教育亟需得到挽救。防止博士生教育质量危机出现的有效方法是保持其精英化教育的属性。这个定位在《学位条例》修订中应该得到体现。而现实的情况似乎呈现出这样的悖论:一方面是对博士教育精英化的普遍呼吁,另一方面是对自主办学,博士学位授权放开的渴望,而后者很可能造成博士数量较大幅度地提升,消解精英化教育的氛围。这种情势下,尤其需要增强制度约束,否则今后博士生培养质量将会出现相当难堪的状况。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保证其质量,显然应当成为《学位条例》修订的核心。其中有些要素问题必须明确,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像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一样的职能,对学校应达到的博士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对其学位获取的基础条件(最低标准)有明确设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博士生教育质量加以监督和保障;而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则应普遍建立研究生院,对其实施重点化建设,并以具体措施优化博士生导师队伍结构,规范培养过程,严格淘汰制度,改变“出口”较松、淘汰率过低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就保证精英人才培养质量向国家作出庄严承诺。
“精英教育”自然是“小众化教育”,这就需要适当控制博士生招生规模,把好“进口”关,同时为充分完成教学计划,应适当延长学制。学制体现出获取学位的时间成本,目前普遍的硕士三年、博士三年的学制其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应有所增加。从硕士生与博士生不同的学习和科研的要求看,硕士阶段2—4年即可,而博士阶段则以4—7年为宜。事实上,一些高校已经实行博士生在校至少4年的期限规定了,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应该在未来的《学位法》中得到明确的表述。虽然以时间赢质量只是相对可能,但这种可能性的指向无疑是积极的。
关注学位授权点建设中的“弱势阶层”
高校长期以来是一个等级严明的世界,近二十年来高校等级区分更呈现多样而复杂的趋势,除部属院校与地方高校之别外,尚有重点院校与非重点院校、“985工程”院校与“211工程”院校、省部共建院校与地方院校等名目繁多的区别。区别带来了资源分配的差距,大凡“朱门”级院校资源丰富,要想着法子将钱花出去,而大量非强势院校则资源窘迫,常常青黄不接。
集中优势资源办世界一流大学,自有其战略意义,无可厚非,且应赞同,但表现于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和研究生教育上的“差别性待遇”则令人颇多不解。最突出的是两点,一是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可以自我评定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其它高校则无此权力;二是部分部属院校可以设研究生院,地方性院校则一概不可。这两点皆于情可喻,于法无凭。近些年来屡屡出现的评审博士、硕士授权点的“官司”皆非“朱门案”,一概出自“弱势阶层”——地方性高校,这正是“差别性待遇”所造成的突出现象。而根据法的公正原则,如果某一层次学位授予权获取的要求相同,无论何类高校都应经过相同程序的评审,为避免行政力量干预,可统一在具有学术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的评估机构考评基础上进行;而研究生院本应是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的基地,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发展的平台,既然具有研究生教育的使命,则例当建立。不同等级院校其研究生院之差别应在规模与特色,而不在是否可建。
希望在《学位条例》修订中关注学位授权点建设中的“弱势阶层”,既是出于对以往学位点评审争讼的反思,同时也基于特色院校、特色学科、特色方向建设的需要。应当看到,部分未进入“985工程”或“211工程”的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虽整体上或呈弱势,但某些学科具有相当的实力和特色,重视和扶持这类院校与学科的学位授权点建设,有利于我国高等院校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并进,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趋同化倾向。当今全球高等教育可谓群雄逐鹿,众多高校永远不可能做哈佛、剑桥,也不可能做清华、北大,但却能建好一个本土性、在地化的特色性院校。其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应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