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萍(1927~ )
当代婚姻法学家。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45年8月参加八路军。195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同年留校任教。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兼任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中国婚姻管理研究会理事。曾讲授婚姻法、继承法、民法等课程。主编有《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婚姻法学参考资料选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等书,与他人合著有《法学基础》(中央党校出版社,1984年版)、《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获北京市大学文科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教程(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人口学词典》(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婚姻法基本知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婚姻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获国家教委文科优秀教材一等奖)、《婚前必知的奥秘》(中国广播电台出版社,1992年版)等20余部专著、教科书和辞书。发表有《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人民日报》1963年)、《我国婚姻法的任务与作用》(《政法研究》1963年)、《论我国公民继承权》(《人民日报》1981年)《我国继承法的特点》(中国法制报》1985年)《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发展中的婚姻法学》(《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学》,1989年)等论文。参加并主持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项目“因性婚恋导致犯罪研究”的课题。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上不应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承认主义或限制承认主义均有悖于中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2.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从中国实际出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作适当地修改。并应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程序。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时,应对其财产所有权和债务清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3.认为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不尽科学,因为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应将“感情确已破裂” 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即不以主观标准评价某一婚姻关系的实际,而以客观标准来确定其现实状况,从而决定是否应准予离婚的问题。为更好掌握判决离婚的尺度,可以对离婚理由作适当地列举性规定。4.应建立婚姻无效制度。目前中国违法婚姻大量发生,为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确认婚姻无效的制度。